
2023年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篇.docx
22页2023年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篇 书目 第1篇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平安管理规定 第2篇爆破器材库平安管理规定 第3篇企业运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第4篇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第5篇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第6篇企业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第7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平安运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8篇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平安运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9篇爆破器材工地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第10篇爆破器材仓库平安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平安运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激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平安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干脆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平安运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运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运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书目的制定及设备危急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平安运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惩罚 第五条 依据运用的平安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平安运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依据运用场所的危急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详细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运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急的原料加工或不干脆接触危急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书目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书目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运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意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平安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平安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平安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平安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状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运用年限最终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依据其运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刚好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运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觉,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赐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原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意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平安运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供应方或制造厂供应的专用设备,必需供应平安运用规定、修理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供应的专用设备的运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激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纳成熟牢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方法》(科工爆[2023]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平安运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激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平安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干脆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平安运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运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运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书目的制定及设备危急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平安运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惩罚 第五条 依据运用的平安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平安运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 依据运用场所的危急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详细危急程度分类及平安运用年限规定如下: ( 一 ) 0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5年; ( 二 ) ⅰ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0年; ( 三 ) ⅱ类-干脆用于爆炸危急品加工生产,危急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2年; ( 四 ) ⅲ类- 用于具有燃烧危急的原料加工或不干脆接触危急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运用年限为15 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书目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书目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运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意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平安运行技术条件的; (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 四 ) 对平安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 五 ) 影响生产平安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 六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平安事故的; ( 七 ) 有相关规定的其它状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运用年限最终的1~2 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依据其运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刚好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运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觉,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运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赐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原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意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平安运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供应方或制造厂供应的专用设备,必需供应平安运用规定、修理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供应的专用设备的运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激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纳成熟牢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方法》(科工爆[2023]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爆破器材库平安管理规定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管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当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平安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库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平安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觉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刚好清理销毁;发觉平安设施失效和有担心全因素时,要刚好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觉丢失的必需刚好报告和追查。
4.库内禁止运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仔细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上级主管 6.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干脆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1.8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和雷管必需分库存放 7.管理员应当常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急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务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盒照明是否平安,库房内是否有老鼠闯入的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觉平安设施失效何有担心全因素时,药剂师整改或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8.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