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docx
6页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 相关法律法规1、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 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 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 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 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 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 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 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 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 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 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 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 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 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 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 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 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 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 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 担保法律制度带来 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 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 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 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 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 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 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 于此,在担保合同 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 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 此,在主合同无 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 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 容的自由, 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 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 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 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 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 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 解密切相关欲辨清 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 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 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 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 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 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 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 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 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 理解 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 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 关联性的 忽略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 应是,双 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 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