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政策与法规.docx
6页1.教育政策定义 P6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P7 两者既存在着一致性,又有区别一致性表现在:目的的一致指导思想的一致性质的一致区别表现在:制定的主体不同具体程度不同实施途径不同 总的来说,必须根据党的教育政策来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3.教育政策的作用 P7(1)导向作用(2)协调作用(3)控制作用4.教育政策特点(笔记)(1)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根本特征(2)教育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3)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4)教育政策的实用性和权威性5.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笔记)(1)党的教育政策 党中央及党的全代会——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地方各级党代会——制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党的基层组织——不能制定政策(2)国家的教育政策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教育政策 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区性教育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分两级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制定地区性教育政策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能制定政策6 新时期的核心教育政策 P18(1)教育公平政策(2)教育的公益性政策(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4)素质教育政策(5)促进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7 教育法(规)的概念 P30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8.教育法规的特点 p32(1)教育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区别于其他法 的首要、根本特征)(2)教育法有独立的调整原则(3)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非单一性(教育法不同于民法和 行政法的重要特征)9.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P32-35(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2)教育的公益性原则(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5)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6)教育的终身性原则10.教育的公益性在教育法规上的体现 P33(1).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承办教育事业,而不能把教育事业完全交给私人2)国家和社会有权监督教育事业的运行3)从整体和根本上来讲,举办教育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4)教师从事的是一项神圣的公益性事业5)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6)教育事业不能受不当因素的侵扰7)国家和社会有权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工作中的不平衡状况 1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P37(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同之处 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由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 经济水平决定。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3)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不同之处(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不同(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层次范围不同(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稳定程度不同12 教育法渊源(笔记)(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教育法律: 狭义的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地位和 效力仅次于宪法有七部法,其中一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 叫“教育宪法”,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律 在名称上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四)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立法机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1)省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有三个特点:从属性、区域性、强操作性(五)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 :1 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制定的2 地方性教育规章,由省一级的,省会城市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13.教育法解释形式的分类(笔记) 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法定解释包括 1 立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行政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法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14.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P48-49(1)教育行政创制权(2)教育行政决定权(3)教育行政执法权(4)教育行政监督权(5)教育行政奖励权 15.以下职权中,()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所独有的职权 P49-50(2)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4)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5)审定全国通用的普通中小学教科书(6)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 16.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P51-54(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职责(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17.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P56 章程,教师,设施,经费 18.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P65 不能取得和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况: A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B 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情况(可被撤销) C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D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3 年内不得再次参考。
19.教师义务的内容 P69-74(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思想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水平义务20. 教育法律关系概念 P83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21.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22.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P84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3.法律客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24.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笔记)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 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的依据 教育法律事实的种类(1)教育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教育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合法、违法行为) 25.教育法律责任定义 P105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6.(教育)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征 P105(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归则的特定性(4)责任的专权追究性27.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P106(1)制裁: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包括限制行为能力(取消教师资格)2)补救(3)强制:是使违法者承担责任的最后手段2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P107(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29.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P110(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0.教育法律救济含义 P134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 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31.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P136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育活动中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其他渠道,主要是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教育调解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教育监督制度) 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又称为非诉讼渠道32.教育申诉制度定义 P136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33. 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34教师申诉制度含义 P137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 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 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35. 学生申诉制度含义 P139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 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36.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P137 法定性、特定性、非诉讼性37. 教师申诉的程序 P138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关送交申诉书(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38. 教师申诉的范围及受理机关 P137-138(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 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 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被 申诉人只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
受理机关: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注意: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38. 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 P139(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39.学生提出申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P14040.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P141(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 出裁决41.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P145(1)诉权专属(民告官)(2)主管恒定(法院)(3)标的恒定(具体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教育行政部门)(5)不得调解42.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区别 P147A 审查范围不同教育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教育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B 审理结果效力不同教育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手段教育行政复议 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手段申请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3.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P155 教育行政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赔偿的特征: (1)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只有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的执行行政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属 于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3)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