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缅甸的法律制度.docx
48页第八章缅甸法律概论 第一节宪法一、缅甸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缅甸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早在几千年 前就有原始人群在缅甸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纵观 缅甸历史,大致可分为5个时期,即早期部落国家 时期(1044年之前);蒲甘王朝时期(1044年一 1287 年);南北朝时期(1287年一 1555年);东吁王朝时 期(1555年一 1752年);贡榜王朝时期(1752年一 1885年)其中,主要王朝有3个,即蒲甘王朝、 东吁王朝和贡榜王朝1824年、1852年、1885年,英帝国主义发动 三次侵缅战争1885年11月28日,英军攻占了 贡榜王朝首都曼德勒,俘虏了锡袍王,从此,缅甸 全国沦为英国殖民地1795年,Mindon国王进行了一场意义深远的 法律改革,创办了《曼德勒公报》(The Mandalay Gazette),颁布了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缅甸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普通法成为主宰缅 甸的法律,因此缅甸具有较深远的普通法传统,今 天缅甸的很多法律还可以找到殖民时代的影子英国对缅甸进行殖民统治以后,尚保留了一部 分对其统治不构成威胁的佛教法,如有关婚姻和离 婚、继承、宗教等方面的法律1948年1月4日缅甸独立以后,到1962年3 月2日军事政变之前,普通法对缅甸尚有较大的影 响。
1962年,奈温将军推翻了吴努政府,开始实 行由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一党执政的一党制,1974 年制定了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从1962年到 1988年期间,缅甸的法制建设是以缅甸社会主义 纲领党(The Burma Socialist Program Party)的人民 司法制度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开始左右缅甸 法律的发展,同时也融合了一些缅甸传统佛教法的 因素,虽然这一时期缅甸的法制发展状况并不理 想1988年9月18日,缅甸军队接管政权以后, 中止了宪法,成立了以苏貌大将为首的军政府,取 消旧的人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成立国家法律与秩 序恢复委员会(The State Law and OrderRestoration Council),缅甸的法制建设状况继续恶化1990年 5月,缅甸举行多党制民主大选,大选结果,大大 出乎缅甸军政府的预料,以昂山素季为首的缅甸民 主联盟在大选中获胜但军政府以必须先制宪才能 交权为由,拒绝交权缅甸人民与军政府之间的矛 盾进一步加深和激化1992年4月,丹瑞大将取 代苏貌大将上台,在国内采取了较灵活的、务实的、 宽松的政策,取消了实行长达数年之久的宵禁,实 行大赦,释放了大批政治犯(约9997名)。
1997年 国家法律与秩序恢复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和平与发 展委员会1998年以后,军政府一面用软硬兼施 的办法,将各个民主党派逐一瓦解、摧毁,一面组 织成立了 “缅甸联邦巩固和发展协会”,作为自己 的后备力量军政府为未来举行新的大选打下了基 础军政府答应,待国民大会结束、新宪法制定后, 缅甸将按新宪法规定的程序再次举行大选,然后, 军政府将把国家政权移交给大选获胜者但目前制 宪大会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仍在断断续续召开, 结束遥遥无期,成为世界上最长的会议因此,目前缅甸的宪政制度是处于一种极不正 常的状态当中在东盟各国当中,其法律和法律制 度的建设是最不完善的第二节民商法与经济法一、公司法缅甸调整公司的法律规范包括1914年的《缅 甸公司法》(Myanmar Com-Panies Act)、1950 年的 《特别公司法》(Special Company)、1955年的《缅 甸公司法(修正)》 (Myanmar Companies(Amendment)Act)、1957 年的《缅甸公司 管理条例》(Myanmar Companies Regulations)等, 这些法律适用于在缅甸成立的企业组织,主要内容 如下:1. 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表明公司成立的目的。
根 据公司目的不同,公司的类型可以分成下面几种类 型:(1)工业、制造和建筑公司;(2)贸易公司;(3) 服务公司;(4)宾馆服务公司;(5)旅游公司;(6)宝 石公司(只有缅甸公民才能成立):(7)银行;(8)保险 公司2. 外国公司《缅甸公司法》第27条规定,下述类型的公 司是外国公司:(1)外国人持有100%资本的有限责 任公司;(2)合资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 构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在缅甸做生意的通常做法 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要有股份为外国股东 所有,公司就属于外国公司,在注册之前须申请和 取得许可证3. 许可证缅甸投资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根据公司的性 质通常记载一系列条件和条款除许可证外,还要 向投资主管机构的公司注册部门和国家计划与经 济发展部的公司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贸易许可”, 这是任何外国公司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1950 年的《特别公司法》,如果是与国有经济企业合资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无须获得许可证在申请许可证的时候应提交下述文件:(1)1957 年《缅甸公司管理条例》的表A; (2)公司章程和合 同草案;(3)征求意见表;(4)打算从事的行业;(5) 第一年经营期间在缅甸的预计开支;(6)公司/个人 的资信状况;(7)如果签署者是公司,还需有董事会 的决议。
4. 注册所有企业组织,如合伙商号、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及非营利协会,均需 向有关政府机构的公司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是强制性合伙商号可以进行注册,但不是强制性的,合 伙商号受合伙协议和1932年《合伙企业法》(The Partneship Act)的调整非营利协会禁止向其成员支付红利,须根据《缅甸公司法》第26条进行注册有国家资本参与的合资企业须根据1950年的 《特别公司法》和《缅甸公司法》进行注册注册的文件包括:(1)两份盖好公章的公司章 程,用缅文和英文打印;(2)注册声明;(3)有关文 件的法律和官方文本声明;(4)公司总部所在地声 明;(5)合格翻译的翻译证书;(6)董事名单二、知识产权法缅甸与1995年和2000年分别成为世界贸易组 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但目前缅甸还没有 具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所有人 的利益只能够依赖其他法律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一)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缅甸目前没有关于商标注册的具体立法,也没 有具体的政府部门主管商标注册事务,以使商标所 有权人获得某一特别商标使用的独占权根据习惯法的原则,缅甸承认商标未经注册就 可获得商标权。
在缺乏具体的立法对商标进行保护 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仿冒著名商标,就主要通过刑 法和民法个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相关纠纷1商标的定义缅甸的民事法律没有对商标进行定义,同时也 缺乏具体的法律来调整商标法律关系但根据《缅 甸刑法典》(The Myanmaar Penal Code)第 478 条的 规定,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是用来表明商品是由 某一特定的人进行生产或销售的标志文字可以构 成商标.各种不同颜色的混合也可以构成商标由于法律定义上的混乱,在缅甸对于商标的理 解是非常不精确的2. 商标的注册根据缅甸《注册法》(The Registration Act)的有 关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缅切注册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声明自己对某一商标拥有所有权申请书必 须包括公司的名称、个人或所代表公司的名称已经 注册申请人的签字申请书是对商标所有人拥有某 一商标的事实陈述,需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证虽然申请书不能作为拥有某一商标权的最终 证据,但至少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在民事或刑事诉 讼的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如果能够向法庭出示经注 册的法律文件,这对其主张对商标的权利会有决定 性的作用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在其申请书 中必须陈述下述事实,以登记在案:其生产和销售 的商品正在使用该商标;该商标是根据其本人的创 意设计的;该商标没有仿冒他人的商标或是通过欺 骗手段获得他人的商标;根据申请时知悉的情况, 其他人没有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商标在缅甸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就可以根据 法律起诉任何仿冒或伪造其商标的行为缅甸的法律也对商标的注册进行了限制性的 规定,下述商标不能进行注册:违反道德和法律规 定的商标;有损宗教感情的商标;含有淫秽内容的 商标;含有欺诈性内容的商标;含有国家领导人头 像的商标;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商标三、税法缅甸的税收法律主要有五部,即《缅甸联邦外 国投资法》(1998年)、《所得税法》(1974年)、《商 业税法》(1990年)、《关税法》(1992年)、《仰光市 政发展法》(1990年)外国投资法中有关税收的规 定,将在后面的内容中论述一)所得税法1基本规定(1)划分标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居民外国人” 和“非居民外国人”进行划 分,具体标准如下:第一,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缅甸 的时间不少于183天,则可作为居民外国人;按照 缅甸公司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设立的公司,其股东全 部或部分为外国人或外国机构,可成为居民外国 人;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由外国人组成的协会(而 非公司),如果其业务的监控、管理和决策完全在 缅甸境内进行并实施,应视为居民外国人;第二,非居民外国人是指并非缅甸居民的外国 人,因此,外国公司在缅甸的分公司是“非居民” 因为它是在缅甸以外设立的。
但上述分类与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 的企业无关2 )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年度是以财政年度为基础,从当年 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在财政年度 中,有收人的年份称为“所得税年”,下一年则为 “评估年”收人的资料应在所得税年度的6月31 日或之前报送税收办公室,但如果业务终止了,有 关资料应在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交资本收益 的资料应在处置有关资产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不合 理的收益将以罚代税(最高为10%)3)税源居民外国人或企业的所得税收人,无论来源于 缅甸或国外均应纳税非居民外国人或企业收人来 源于缅甸境内,应按非居民所规定的税率纳税主 要来源分为:职业收人、业务收人、其他收人、财 产收益和未申明收人4)所得税的计算在计算一项业务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为此产生 的费用,如:合理的业务开支、业务损失的抵偿、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向慈善机构捐献的减免(不得 超过总收人的25%)等,但以下费用不得扣除:资 本消耗、个人花费、与业务不相称的花费,除职业 服务外,支付给并非公司或合作社的任何协会成员 的费用等在“职业、财产和其他收人”项下的收 人,也按上述方法计算,但与财产收人有关的折旧 费不能扣除。
2.免征所得税根据《所得税法》,对以下收入免征所得税:(1) 宗教或慈善机构的收入,并且该收入只能用于宗 教或慈善事业;(2) 政府当局的收入(如发展委员会);(3) 与存款(储蓄)有关的任何收入;(4) 抚恤金收入;(5) 死亡或受伤补偿;(6) 人寿保险收入;(7) 除资本收益和企业收入(如业务、职业或假期)之外的非定期或一次性收入:(8) 来源于协会或公司、工厂等个人的分利或分红收 入3. 主要税率(1)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税:3%— 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和未申明收入等):3%—5%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 税:30%3)资产收益税:个人物品,如家用物品、珠宝、 股票、证券等不作固定资产,免征所得税;资产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