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学的假设研究.doc
15页经济法学的假设研究「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缺乏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根本假设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一、问题的提出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那么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根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根底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想,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根底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假设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开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根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根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开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根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在经济法学领域,根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根本假设问题。
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根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根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根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根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根本假设这些根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根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假设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根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根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根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根底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开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无视的根底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根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那么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根底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
这样在根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根本的“公私二元结构〞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根底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根本前提-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说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那么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的开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开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缺乏,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根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
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开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根底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根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
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1.城乡二元结构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拟重要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开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开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开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开展经济学的重要奉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开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开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开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异、城乡差异、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异这三大差异,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异,根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最后一类差异,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奉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阔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松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开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开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拟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局部那么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那么与民间治理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