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全书.doc
66页经济法第四版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全书)配套教材参考答案↓↓↓↓↓↓请勿盗版 尊重作者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先导案例解析(P2)(1)本案所涉及的是税收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为宏观调控关系,属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2)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某公司和某市税务局,某公司是市场主体,直接参加市场经济活动,某市税务局是经济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对于该公司而言,因其负有无条件纳税的义务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某市税务局则依法成为行使征税职能的权利主体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税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和某公司的给付行为,没有这两种行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无法实现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某市税务局向某公司征税的经济权利和某公司向某市税务局纳税的经济义务练一练1-1(P10)(1)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依据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鱼苗买卖这一法律关系设立的法律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签订鱼苗买卖合同这一合法行为3)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鱼苗买卖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暴雨成灾这一绝对事件法律咨询1-1(P17)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为有效代理行为而在本案中,村民李某委托张某购买房屋的授权范围是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的价格而张某欲为其购买的房子的价格每平米高达7,500元,明显超越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所以,假如李某认为该套房子的价格超出了自己的授权范围,可以不要这套房子,让张某自己承担这2万元定金的损失但是该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如果张某的代理行为经过李某的事后追认也可以转化为有权代理法律咨询1-2(P18)某保险公司不能拒绝黄某的理赔请求因为业务员江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将江某开除后,没有回收江某持有的加盖本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保险合同书,使得黄某有理由相信江某是有代理权的。
某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江某追偿练一练1-2(P18)如果甲起诉到法院,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的西装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装的问题从本案情况看,甲在离店后对丙嘱咐时说的是“请你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委托其出售西装的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装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在认定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并不意味着丙以甲的名义出售西装就一定无效此处还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买卖西装的行为有效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买卖西装的行为有效本案中,甲出去的时候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你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这句话的,据此乙也应当知道,甲仅仅是委托丙看管店铺,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装,乙不能从丙受托照看店铺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装的结论,更何况乙要求丙尽快出售西装给他时,丙也曾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再作决定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有权出售该西装产生合理的信赖从根本上讲,乙对造成丙的出售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可以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
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成立,该买卖西装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法律咨询1-3(P20)《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本案来看,孙某起诉崔某的诉讼时效原本应该从2016年1月1日起算,但由于崔某一直拖欠不还,孙某就每逢元旦都到崔某家里催要欠款,这种行为一直持续了4年,即持续到了2019年1月1日孙某每一次向崔某催要欠款的行为都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行为,都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孙某起诉崔某还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月2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是从2019年1月2日到2022年1月2日如果孙某在2019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崔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的,因为孙某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P21)(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南某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否则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体效力因此,南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洗发水金额较小,与其年龄相符,奖金也应归南某所有,因为得到奖金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2) 南某购买钻戒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不符,因为钻戒金额较大,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萧某不追认的话当然可以要求退货3) 萧某作为监护人对此笔奖金有管理的权利,但应保证不使该笔资金受到损失,故不宜用来买股票,因为股票投资有较大风险4)商场不应以南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因这种兑奖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须监护人的追认即为有效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先导案例解析(P24)崔某的主张不正确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本案中,虽然刘某、王某、谢某名义上是华晶商行的债权人,但华晶商行为投资人崔某一人所有,因此,作为华晶商行的债权人的刘某、王某、谢某,实质上也就是崔某的债权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崔某应当用本人的资产偿还华晶商行存续期间对谢某的债务该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其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该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崔某将剩余的8万元钱还给谢某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且华晶商行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谢某清偿剩余的 9万元债务是不正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咨询2-1(P28)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投资人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成为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企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与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企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较大企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也限制了其他投资人向风险较大的行业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3)企业连续性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为归投资人单独所有,所以与投资人个人有密切联系,投资人的生病、死亡,以及个人知识和能力的缺乏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解散练一练2-1(P2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公司”、“有限”等字样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练一练2-2(P3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首先应该判断本案中制糖厂对于赵某与钱某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职权的限制是否知情,如果制糖厂知情则为恶意第三人,合同无效;如果制糖厂不知情则为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制糖厂对于赵某与钱某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职权的限制并不知情,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有效钱某在与制糖厂的交易中,钱某代表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进行交易,因制糖厂对企业内部限制性规定并不知情,所以该限制性规定对制糖厂不发生效力,因此兴隆食品厂与制糖厂之间的合同生效。
案例分析案例1(P34)(1) 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的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天天经济咨询事务所承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3) 不可以经营服装业务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事业相符合如果需要经营服装业务,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 应办理的手续:王某应和李某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李某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案例2(P34)(1)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首先拨付清算费用,其财产清偿顺序为: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