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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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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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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21‟43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居建设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院形式建设 农居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农居点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内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居建设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农居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村庄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村庄外移扩张,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 第1页共6页 (三)统一建设原则农居点布局应当具有整体性、时代性风格,结构设计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实施过程中应由镇(街道)或村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设计及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第二章农居宅基地(统建房申购)标准、对象与人数计算办法 第四条农居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下同)限额为: (一)经批准的农居集聚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占地面积标准为2—4人户不超过95㎡,5人(含5人)以上户不超过125㎡,1人户不单独在新农居点安排宅基地,但可以申请购买多层公寓。

      (二)梳理式改造区范围内低层住宅占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不超过50㎡,2—4人户不超过95㎡,5人(含5人)以上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 农村村民申购多层、高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6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不同地段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限购标准,多层及高层公寓的附属用房或杂物间及车库不计入申购限制面积 第五条农居宅基地申请及统建房申购的人数计算办法 (一)人口按每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未婚独生子女凭证按2人计算,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按再增加1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宅基地申请(统建房申购)人数: 1.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镇落户的高校毕业生; 2.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3.家在农村的国家干部、职工,其配偶为农村户口且确需与配偶一起在农村居住的; 4.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不得计入宅基地申请(统建房申购)人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或申请购买统建房: (一)符合建房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的; (二)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或旧村、旧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达到晚婚年龄,其宅基地面积低于析产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经确定为危房户的; (五)其他符合建住宅条件的。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或申请购买统建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2页共6页 (一)已有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90%及以上或可原地拆翻扩建的户,不得外迁申请宅基地,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规划已确定需要迁并的自然村村民在原地申请宅基地的,或在已确定的城镇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第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集资建房的,确因住房困难需利用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翻建、扩建房屋;利用原有宅基地(国有划拨土地)翻建房屋的(仅限于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范围之内),且符合建房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农居用地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居统建房用地的报批农居统建房用地采用项目用地的形式报批,供地主体为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村经济经济合作社)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供地方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村级组织申报的,办理集体使用手续 第十条农居自建房用地的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并对建房申请户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汇总并附各户的•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低层农居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 (二)当地村镇建设办公室根据农居点建设详细规划、建房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绘制建房平面图,核定建房四至、前后间距、地坪高度、滴水高度、层高和层数等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将上述资料统一移交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当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对建房户的原宅基地使用和处理情况、建房人口和建房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3页共6页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天内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建房户开工前向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村镇建设办公室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下发到村或建房户 第十一条农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其中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同时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然后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农居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建设由村民自建形式报批的低层农居建设期限为一年,以项目形式报批的多层农居建设期限为二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建设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级组织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第十五条当地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农居建设用地管理要各司其职,土管员和规划员要做到“三到场”,即:审查、放样、验收到场审查到场: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两员”到实地调查,查清申请建住宅户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相符,所选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四至是否清楚等;放样到场:宅基地批准和缴费后,建住宅时两员根据批准面积和位置到实地放样,确定四至;验收到场:房屋竣工后,“两员”到实地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 农民统建房的验收,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局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农居自建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第四章农居统建房建设的要求、申购程序 第十六条多层统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控制标准:一人户型不超过60㎡,二人户型不超过120㎡,三人户型不超过180㎡,四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240㎡ 第4页共6页 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统建房仅限所在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以集体使用方式报批的仅限所在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

      多层统建房开工建设前须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农居统建房的价格核定农居统建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实际结算成本,结算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含报批费用)、设计费用、基础设施主体投入费用、监理费、公建绿化费、房屋建设造价、物业管理用房的造价、利息和代建费等农居统建房的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农居统建房的购房程序 (一)统建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购买统建房的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填写•慈溪市农居统建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人口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并经所在村村民(居民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其所在村公示,对公示后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投诉不成立的,批准其购房资格,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核发农居统建房购买资格通知单,作为准购凭证 (二)对准购户的购买顺序,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准购户数量超过当期供应房源数量时,按照确定的购买顺序不能在当年度购买的准购户,依次轮候,安排在下一期购买,原已确定的购买顺序不变,购房面积标准按新购房时的人口重新核定。

      第五章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处理 第十九条农居自建房报批或农居统建房认购时,建房户或购房户必须放弃对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的占有使用权利,并向村(社区)作出处理承诺,统一由村(社区)收回原有房屋尚可保留使用的,经村(社区)同意并按程序批准后可以调剂给本村(社区)有建房条件的村民根据规划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房户或购房户作出限期拆除原有房屋的保证,注销土地证书,并向村(社区)缴纳拆除老屋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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