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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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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490527602
  • 上传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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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推行垃圾收费制度, 建立农村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参照《关于印发***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007〕88 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 中产生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 设和运行费用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付费、谁受 益谁负担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工厂及农村居 民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县城区)的所有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常住人口(包括暂住人口),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收取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一)农村居民征收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 2元/户•月的标准 征收,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征收。

      二)单位征收标准:1.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 (含固定工、临时工)3元/人•月征收2.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有办餐厅的,再按就餐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1元/人•月加收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1. 酒楼、饭店等餐饮业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 100平方米(含100 平方米)以下, 16 元/月, 100—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 25 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 30元/月2. 台球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以及美容美发业按实际占地面积征 收, 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14元/月;100-300平方米(含 300平方米) , 20元/月;300平方米以上, 25元/月3. 机动车维修店(装潢店)、洗车店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以下, 15 元/月;100-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 30元/月;300平方米以上, 50元/月4. 日用百货、建材五金、家用电器及维修店、药店、照相馆等 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 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15元/月; 100-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 20 元/月;300 平方米以上, 30 元 /月。

      5. 车站、对外营业性停车场15 元/月6. 农贸市场(含临时市场、早夜市)、集镇摊点每摊5 元/月7. 出租小客车 3 元/月,中、大型客车 6 元/月,货物运输车 10 元/月8•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店业按实际床位,2元/床•月9. 医院或卫生院按实际床位征收,2元/床•月10. 废品收购点30元/月11. 农村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500头(含500头)以下 的养猪场、 100头(含100头)以下的奶牛场、 200头(含200头) 以下的肉牛场、5000羽(含5000羽)以下的养鸡场,20元/月;500-1000 头(含1000头)的养猪场、100-500头(含500头)的奶牛场、200-1000 头(含1000头)以下的肉牛场、 5000-15000羽(含15000羽)的养 鸡场, 30元/月;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 500头以上的奶牛场、 1000 头以上的肉牛场、 15000 羽以上的养鸡场, 50 元/月大、中体型的 家畜养殖场参照养猪、养牛养殖场标准执行,家禽养殖场参照养鸡场 标准执行第六条 各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委托各行政村、居 委会、企业进行征收,统一收缴到县财政设置的专户。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工作第七条 对向民政等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 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建 档立卡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等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相应证件进行 减免第八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严禁挪用、截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费第九条 委托单位和企业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征收垃圾处 理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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