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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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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心整理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平安管理,依据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平安管理标准》〔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标准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干脆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平安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第四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指能干脆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二〕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平安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展的动火作业〔三〕“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平安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其次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平安环保处: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视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状况 第六条 工程部: 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一〕依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法,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供应培训、监视与考核,提出改良建议〔二〕施工组织单位: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三〕属地单位: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急状况,进展平安交底,并向作业单位供应现场作业平安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平安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展监视检查与监护,发觉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八条 动火作业单位:〔一〕参加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平安负责〔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平安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三〕负责作业前平安培训,严格遵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平安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平安状况,发觉违章或不具备平安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刚好终止动火作业第九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展作业前平安交底,落实动火作业平安措施〔三〕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平安措施的有效性和牢靠性负责 第十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根本平安要求,核查平安措施落实状况〔二〕批准人托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担当动火平安的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动火监护人:〔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驾驭急救方法,熟识应急预案,娴熟运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援器具〔二〕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各项平安措施落实到位前方可动火,对全部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指责教育或制止〔三〕负责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订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四〕在动火作业发生异样状况时,应马上终止作业,刚好进展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五〕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记,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别状况须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顿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一〕对平安动火负干脆责任,执行动火平安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平安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二〕在动火过程中,发觉不能保证动火平安时有责任停顿动火〔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做到“四不动火”〔四〕动火作业完毕,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第三章 动火作业范围及分级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包括:〔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裂、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可能干脆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用电〔五〕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第十四条 依据动火部位危急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须要必需进展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处理一级动火必需经各二级单位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展风险评价,制定牢靠的动火平安工作方案、平安措施和应急措施并有效落实前方可动火〔二〕二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急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3.有毒介质区;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及距泵房、机房15米以内的区域;5.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码头和栈桥等装卸区;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7.危急化学品库;8.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三〕三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三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各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平安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后的装置内动火;2.运到平安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4.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第十五条 固定动火固定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域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醒目的“固定动火区”标记,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状况进展检查第四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A〕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由作业申请人向施工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施工组织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纳平安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看法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单位组织工艺、设备、平安等管理部门人员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进展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详细执行《工作前平安分析管理规定》其次十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检测,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打算,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应由施工组织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等共同提出并落实。

      其次十一条 全部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限制措施的落实状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终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其次十二条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时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第五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关闭、取消及终止其次十三条 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72小时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的要求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延期其次十四条 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前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其次十五条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状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马上终止作业的要求提出人填写作业许可证取消的缘由,监护人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缘由,刚好通知相关方须要接着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更〔二〕作业内容发生变更〔三〕动火作业与作业打算的要求不符〔四〕发觉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状况〔五〕现场作业人员发觉重大平安隐患〔六〕事故状态下第六章 动火作业根本要求其次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运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那么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其次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展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平安工作方案 其次十八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平安地点动火其次十九条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展动火作业第三十条 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那么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须要必需动火时,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相应削减措施,并将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执行《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七章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戒备,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援设备和器材第三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展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纳其它牢靠隔断措施或撤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第三十四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第三十五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全部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第三十六条 须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到达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展动火作业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展检测运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展检测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运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第三十八条 气体检测的位置应具有代表性,检测点应由属地车间提出,并带着检测人员到现场进展检测第三十九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条 检测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检测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接着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平安条件第四十一条 一级动火每2小时检测1次,二级和三级动火每4小时检测1次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检测时,应随时进展检测第四十二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需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第四十三条 运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第四十四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别危急,不宜将其扑灭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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