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王.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545016346
  • 上传时间:2024-01-1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9.35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王 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 解 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上传时间 :2007-6-10关键词 : 欧盟/竞争/合并 /审查内容提要 : 企业合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构造和企业组织构造的重要手段, 也是企业迅 速扩张、 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然而, 经济力量的集中和由此导致的市场构造的改变, 容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 从而起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作用 为了防 止企业通过并购实现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上的竞争秩序, 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并购交易进展反垄断审查, 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设计和实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目前, 已 有七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企业并购控制机制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于上世纪 90 年代 初建立了企业合并控制机制,并于 2004 年进展了改革到目前为止,欧盟竞争总司作出的 并购审查决定已达两千多件, 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历 拟对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 建立、 理论、程序及实体规那么进展研究, 并就中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开展提出自 己的看法一、引言欧盟竞争法起源于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 [1](以下称“ ?罗马条约 ?〞)。

      为了建立一种能 够确保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 保证所有的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效劳和 资本等的自由流动, 使之不受国界的阻碍, 以便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 维持一种合理 的市场构造,提高经济效率,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于 1957年在罗马签署了 ?罗马条约 ?, 其内容主要包括:制止限制竞争 (第 81 条)、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 82 条)、原那么上制 止国家补贴 (第 87 条—第 89 条 ),但是,该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内容 1989年12月,欧洲理事会 [2]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 ?(以下称“ 1989年?合并条例 ?〞),其主 要目的是对企业合并实施管制 但凡在欧盟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 都是该条例的适用对象 2004 年,该条例经历了进一步的修改到目前为止,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 [3]( 以下称“委员会竞争总司〞 )共作出并购审查决定两千余件 [4] ,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历 目前的新条例有着种种创新之处 对我们来说, 研习欧盟对企业合并的最新规定, 尤其是程序法方面 的规定,对建立我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对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建立、 理论、 程序及实体规那么进展研究, 并就中国 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开展提出笔者的想法二、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概况(一)欧盟竞争法的理论根底 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成员国在条约的根底上开展起来的、 在欧盟统一适用的竞争法 它根 植于欧洲各国的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 欧洲的竞争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90 年代发生 在奥地利的竞争立法运动 1890 年,当美国公布 ?谢尔曼法 ?时,几乎在同一时间,欧洲人 也开场探索怎样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竞争 19 世纪 90 年代发生在奥地利的竞争立法运动促 使了欧洲竞争法的萌芽,而在纳粹德国时代形成的弗莱堡学派 (the Freiburg School) 那么为现代欧洲和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开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源泉 当时, 一批新自由主义思想家创造 出一种称之为“有序自由〞的社会观,选择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制度的模式,并认为, 经济自由和竞争不仅是社会繁荣的源泉, 而且是政治自由的源泉 按照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 的观点,既要保存市场经济的竞争规那么,又要表达社会保障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在弗莱堡学派看来,过于强大的私人力量会构成对竞争的重大威胁。

      此时正值 19 世纪 末,基于德国社会经济条件的特点, 卡特尔在该国是最普遍的垄断组织形式, 虽然德国政府 在 1923 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 ?卡特尔条例 ?,但其影响和作用很小 1945 年,在纳粹政 权崩溃后,英、美、法三国就管制德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达成“波茨坦协议〞,提出消除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集团造成的过分的经济集中 1949 年,联邦德国在英、美、 法等国的监视下,开场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 到 1957 年, 由议会通过了 ?反对限制竞争法 ?, 以确保竞争自由, 抑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由于竞争 被视为经济秩序中最重要和不可取代的调节机制, 因此, 二战后的德国竭力推崇竞争法, 并 引入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视, 同时,特别强调程序上的公正 随着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开展, 经济学理论及其分析方法在反垄断的判决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且反垄断的实践也说 明,经济学思想与竞争政策的实施根本上是一致的 [5] 战后德国竞争法的开展确立了欧洲 竞争法的特色,即“ (欧洲的经历是 )建立一套有效的行政体系,再辅之以重要的司法体系的 监视,以此来实现一个既有政治自由又能对私人经济力量进展控制的综合社会目标。

      〞 [6] 欧洲竞争法根植于自己独特的社会、 政治和经济背景, 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源泉 以弗 莱堡学派为理论根底的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机制, 注重对市场构造的分析, 以市场集中度为依 据,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对那些可能导致市场集中的横向合并坚持制止的立场 这一理 论直到今天依然影响着欧盟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践二)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进程1. ?罗马条约 ?欧盟竞争法最主要的渊源是 ?罗马条约 ?但由于欧盟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需要欧盟成 员国放弃局部管辖权, ?罗马条约 ?虽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国家补贴、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作了规定, 却没有提及企业合并控制 即使在 1997 年签署的 ?阿姆斯特 丹条约 ?中,也没有对合并控制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可能引起重大限制竞 争问题的企业合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 [7]( 以下称“委员会〞 )试图通过对 ?罗马条约 ?第 81 条(制止限制竞争协议 )和第 82 条(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扩张性解释来填 补这一立法空白 [8] 可是,这种做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罗马条约 ?第81条和第 82 条对于原先不具有 支配地位的企业间通过合并产生支配地位的情况无法进展控制, 而且第 81 条和第 82 条也无 法涵盖那些可能促进寡头市场上竞争者相互协调的集中。

      因此,竞争政策的内在逻辑要求, 在欧盟法律体系内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 这是一种对任何导致某一 特定市场内供给集中度提高的交易进展控制的制度2.1989 年?合并条例 ?欧盟制定并通过有关集中的条例,即 1989 年 ?合并条例 ?,与委员会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严密相关 委员会旨在扫除欧盟内部贸易壁垒以及建立统一市场的一揽子立法措施意味 着,欧盟企业不得不通过重组以获得必要的规模, 从而实现规模经济, 以便能够在新的条件下参与竞争实际上,以集中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浪潮自 90 年代初迅猛开场,在 1994 年到 2000 年间急剧增长作为对这一并购浪潮的积极回应,欧洲理事会于 1989年 12 月 21日通过了一个专门标准企业合并的第 4064/89 号条例 [9],即 1989 年?合并条例 ?该?合并 条例 ?在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即,对于在不同成 员国市场上运营的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的集中, 应根据同一实质标准进展评估并应适用同 样的程序法,而不管其来自哪一成员国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处理〞的理念同时,该 ?合并条例 ?采用的单一执法机构原那么满足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

      这就是所谓的“一站 式申报〞的概念 如果企业实施集中的效果涉及多个成员国, 企业不再需要依据各国不同的 法律和行政程序向各国竞争主管机构进展逐一申报并获得逐一批准 根据该 ?合并条例 ?,欧盟范围内的跨境并购企业, 只需申报一次, 对这项交易作出的决定在整个欧盟境内是有效的 这一程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合并审查的效率3.2004 年新 ?合并条例 ?欧盟在 1989 年 ?合并条例 ?生效后的十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企业合并控制法律 体系 这一体系对于推动单一市场、 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经济开 展和将欧盟扩大的需要,欧洲理事会在 2004 年通过了 ?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 139/2004 号条例 ? [10](以下称“新 ?合并条例 ?〞),取代了 1989 年?合并条例 ?,并同时公布了 ?横向合并 评估指南 ?? [11]和?合并调查最正确实践指南 ?? [12] 新?合并条例 ?从 2004 年 5 月 1日起开 场实施 新 ?合并条例 ?赋予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成员国法院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权力, 强 化了私人推动竞争法实施的救济途径, 并且在企业合并控制规那么方面加强了灵活性、 可预见性和科学性。

      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变化是实体评估标准的变化新 ?合并条例 ?第 2 条规定: “集中如果在共同市场或其大局部将严重阻碍有效竞争, 特别是通过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 位的形式, 将被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与修改前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至于 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相比, 新条例将一切严重阻碍有效竞争的合并交易纳入了规制范围, 而 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这意味着委员会更加强调合并对竞争的影 响,而非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与美国的标准也趋于一致该条例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 业的市场份额不大,合并不会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那么合并就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到通过; 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超过 25%,在不影响适用 ?罗马条约 ?第 81 第、第82 条的前提条件下,合并可以通过审查;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 25%— 40%之间,除非有特殊情况, 一般也认为不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在委员会的实践中, 绝大多数的市 场支配地位产生于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到达 40%—75%之间 如果超过 75%,虽然不是绝对垄断, 但一般会被认为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除了根据市场份额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外, 还要结合消费者的需求、 产品供给、潜在的竞争对手、 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 作出分析。

      三)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框架 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框架可根本上分为三个层次:一是 2004 年欧洲理事会通 过的新 ?合并条例 ?,以及 2004 年委员会通过的第 No.802/2004 号条例,即 ?关于实施理事会 第 139/2004 号条例的 802/2004 号条例及其附件 ( 包括 CO 申报表、简化 CO 申报表和简化 RS 申报表 )?(以下称“第 802/2004 号?合并执行条例 ?〞)? [13] 二是一系列由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和通知,包括有关横向并购的指南和相关市场定义,有关集中、合资企业、救济、简化 程序、案件移交、营业额计算、案卷查阅等方面的通知,以及由委员会竞争总司制订的 ?并购控制程序最正确实践指南 ?、关于企业分拆承诺和分拆受托人责任义务方面的一些模本和 指南三是欧洲初审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和欧洲法院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有关判例上述法律、法规、指南等对欧盟范围内的企业并购审查作出了全方 位的规定和指导,成为对欧盟的竞争政策操作执行和企业进展申报的依据。

      1.2004 年新 ?合并条例 ?2004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新 ?合并条例 ?共有 46 项引言和 26 条正文引言局部是关于欧 盟企业合并控制的总体标准要求; 正文局部包括实体标准和程。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