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势变更原则.docx
7页情势变更原则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 的一切客观事实[9]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 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 等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10]这种变更可以是经 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 禁运等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 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11]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 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 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 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12]若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履 行期间,又在履行过程中归于消灭,一般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履行合 同的基础已恢复至原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 更,则债务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如按合同规定履行不会发 生情势变更。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一个方面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 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当事人事实上虽然没有预见, 但法律规定应当预见或者客观上应当预见,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因为当事人对 自已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仅有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该当事人可主 张情势变更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于某种情势已有预见,则表明当事人考虑到 这种因素并自愿承担该情势发生的风险,自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对于发生 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尽管当事人在订约时会预见这些情况可能 发生,但仍应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1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 事由而发生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的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如情势的 变更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则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应承担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 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此显失公平应依一般人看法,包括债务人 履行困难和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14]笔者认为是否显失公 平,以下几点可作为判断标准:一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从一起案例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作者:赵晓红发布时间:2006-08-02 08:23:38【案例介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下文简称靖江农行)与被告江苏省石油集团靖江市石油总公司(下文 简称石油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被告于2004年4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5kg/瓶的液化气,单价55元,货款总 计270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收到被告4920瓶液化气券后将货款付讫,并将液化气券分发给职工 2005年6月,被告两次致函原告,要求其职工在同年7月8日前将液化气券灌装完毕2006年5月始,原 告职工持券灌装液化气时,被告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标准贴补差价,否则拒绝灌装原告职工遂将剩余的液 化气券共计1506张交回原告至原告起诉时,本市15kg/瓶液化气市场价为78元。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上述之行为,现原告职工只能按现行市场价另行购买液化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差价损失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液化气的灌装期限,因此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加之被告巳 致函原告限期灌装完毕,故被告可拒绝灌装原告现持有的液化气券,或由原告按现行市场价贴补差价后继 续灌装,否则按原价退款由于液化气市场价日益看涨,被告为履行与原告的供货合同巳亏损失了十余万 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法院审理及裁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液化气券上均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原告又不认可液化气券的 使用期限有一年的交易习惯,对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第一,被告交付给原告的2003 年的液化气券上虽载明了使用月份,但从被告2005年6月致原告的函可看出,液化气券并无使用期限的限 制第二,本市其他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券也未规定仅为一年的使用期限第三,液化气的使用速度 只能因人、因户而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剩余的液化气使用完毕因此液化气券使用期限不能简单地由 一方确定如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应给原告一个合理的期限其要求原告将剩余的液化气券在7月8 日前灌装完毕,事实上在20余天不可能做到,故被告通知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有 关液化气买卖的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的交付方法是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液化气券,被 告在履行交付提出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后,负有见券实际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故当持券人要求被告交付液 化气而被告不能交付时,被告应承担赔偿持券人损失的责任作为液化气经营企业,对液化气的市场价格 变化应当有所了解原、被告发生往来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80元,被告却以55元的单价供给原 告,说明被告能够承受按此价格供气被告将液化气券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虽支付的是55元/瓶的价 款,实际享有的是80元/瓶的权利原告起诉时,15kg/瓶液化气的市场价为78元,尚未达到原、被告订立 协议时的市场价,被告要求贴补差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交付了提取液化气的凭证后,其应当承担见 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持券者依法享有获得液化气券上记载的货物的权利,如持券人不能提取到货物,其 所受的损失即是该货物的价款被告也当庭陈述,如液化气券上记载了使用期限的,那么在期限内遇价格 上涨,无需持券人贴补差价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液化气券的使用期限,被告通知的灌装期限又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被告应当承担见券交付液化气的义务,造成持券人权利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按市场价赔偿持券人 损失。
原告要求按78元每瓶赔偿损失,未超过现行市场价,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 失117468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被告被告不服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石油总公司按每瓶70元的价格给付靖江农行 1506瓶液化气价款计105420元,靖江农行于收到款项的同时将1506张液化气券退还给石油总公司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即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原合同的履行内容以及情势变更原则与商 业风险等的关系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 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 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 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 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 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2、 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系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由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承 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且不得请求免责也即民法中的“过错责任”论不受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3、 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 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 适用该原则4、 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 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 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巳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5、 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 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6、 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 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 请求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 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 同两个方面1. 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 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履行标的物的数量或数额的给付、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 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 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巳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 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三)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情势 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主观要素不同: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 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 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 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商业风险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二是发生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由当 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这些经济情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 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往往又是重大变故引起的,其所导致的风险是异常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 与经营者的素质、经验等自身因素有关,取决于经营者是否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以及 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力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三是发生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 行期间,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之一段时间内;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 在其他时间。
四是产生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一般会对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即在客观上可能造成 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