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鸭河口电厂临时电源和脚手架管理标准.doc
10页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源安全的管 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气和热控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总则 3.1.1本公司人员及参加我公司设备维护检修、安装、调试等工作 的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 3.1.2为加强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正常的用电秩序,确保工 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3.1.3本标准所指的临时电源是指因现场工作需要而从电源的开关、 箱、盘上搭接的临时性的电源或通过电源插头直接从检修电源插座 上插取的电源 3.1.4本标准由安监保卫部和生产各部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3.2临时电源敷设程序 3.2.1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现场敷设临时电源时,临时电源用户的项 目负责人应事先向所辖电气设备的检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 用地点、使用时间、需要负荷量及其他特殊要求 3.2.2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会同临时用户项目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临 时电源的敷设。
3.2.3在运行管辖的配电盘、专用盘、备用开关等设备上搭接临时 电源,应办理工作票并征得运行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搭接工作 3.2.4检修人员自行搭接的临时电源的范围仅限于检修电源盘 3.2.5在检修电源盘的专用插座上插接检修电源可允许本公司非电 气专业人员自行进行,但电源线和插头必须符合安规的要求 3.2.6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在运行管辖的设备上拆除 临时电源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3临时电源敷设要求 3.3.1临时电源必须按规定加装漏电保护器,否则禁止使用 3.3.2临时电源所用的线材一律使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线 3.3.3接临时电源必须遵循便于架空和避免跨越通道的原则,使临 时电源接线不影响他人工作,又能保证电源线的自身安全 3.3.4接临时电源应遵循就近原则,一般情况在工作地点附近使用 临时电源 3.3.5临时电源电缆线不够长而需要加长时,接头必须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3.3.6临时电源线必须进行临时固定,穿越通道必须架空,架空高 度:室内>2.5米;室外>4.0米;跨越道路>6.0米(均指最大弧 垂) 3.3.7禁止将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以及 放在转机上或铁栅栏上。
3.3.8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拖线盘 3.3.9使用插座电源(380V、220V)必须使用相应的插头,严禁将 导线直接插入电源孔内 3.3.10使用临时电源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电动工具安全管理标准的 规定 3.3.11禁止将临时电源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3.3.12严禁在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 3.3.13临时电源的敷设要求参照安全性评价检查表的有关部分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保卫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按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进行检 查与考核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监保卫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初 审: 审 核: 批 准: Q/YHK-203.07-2002 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脚手架搭建、使用管理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的搭建、使 用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搭建、使用 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总则 3.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和避免高 空作业坠落事故,保障人身安全,正确搭建、验收、维护、使用、 拆除脚手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脚手架作业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3.1.2为了适应作业需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经 过体格检查合格,确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病症,并持有 合格证的人员才允许参加工作3.1.3搭建、拆除脚手架必须服从安全员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技 术规范搭建的脚手架,安监保卫部有权责成拆除或加固,对违反本 标准,安监保卫部有权制止其工作 3.2 材料管理 3.2.1架杆、架板、卡具等物件,应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符合 标准要求 3.2.2架杆、架板丢失、损坏,应及时充实以备随时使用 3.3脚手架搭建技术规范 3.3.1脚手架搭建必须使用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架杆、架板,不得 凑合使用木杆应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 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虫蛀等易折木 杆一律禁止使用 3.3.2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小于7厘 米,大、小横杆的有效部分的小头不能小于8厘米 3.3.3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1.2 米木脚手架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1.5 米,小横杆间隔不能大于1米 3.3.4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7米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 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 深度应该视土质决定,在埋入杆子时,要先将泥土坑夯实,内垫砖 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必须捆扎地杆。
3.3.5脚手架可用铁丝切实绑扎,并要经常检查3.3.6斜道板铺设宽度不小于1.5米;斜道板防滑条的间距不能大 于30厘米,拐弯平台面积不能小于6平方米 3.3.7 脚手架不准借助保温管道、重要设备、设施、危险物搭建 3.3.8脚手板必须使用5厘米厚度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 破裂和木板都不能使用使用竹片编制的竹制脚手板,板厚度不能 小于5厘米,螺丝孔不能大于1厘米,螺丝必须拧紧,有缺陷和明 显暇疵的不能使用工作面一般应有不少于两块竹制脚手板,每块 与横杆必须用铁丝绑扎好 3.3.9脚手板和斜边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边两边,斜边 拐弯处和高在3米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外侧,应设10厘米高的挡脚 板,并要加设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3.3.10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负荷 量必须加大,架子应适当加固 3.3.11悬吊式脚手架应用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留空隙, 并应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挑梁的下方应 垫入5厘米厚的垫木 3.3.12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按负荷量决定升降用卷扬 机或滑车,应符合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3.3.13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管子, 各个管子的联结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3.3.14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面,并放在垫木上,在安置 垫木前要将地面整平、夯实金属脚手架附近有配电线路等设备,在安装、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将线路停电或拆除,以防触电伤 人 3.3.15脚手架使用的伸出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 分不能小于1.2米,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要设置防护栏杆和 10厘米的挡脚板 3.3.16跳板要用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或竹片编的竹脚手板,单行跳 板宽度不能小于0.6米,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米;跳板的坡 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应有防滑木条,凡是超过3米的跳板,必 须设支撑 3.4 脚手架的验收 3.4.1搭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禁止擅自使用 3.4.2负重每平方米在150公斤以下、高度在5米以下的脚手架由 搭建人自行验收后,检修部复验 3.4.3负重每平方米在150公斤以下、高度在5米---10米的脚手架 由搭建承包人和检修部门共同验收后,安监保卫部复验 3.4.4负重每平方米在150公斤以上、高度在10米以上或炉膛脚手 架及其它至关重要的脚手架由承建单位负责人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 和检修部、安监部共同验收。
3.4.5一般悬吊式脚手架由承建单位负责人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 同验收 3.4.6工作人员每次上脚手板前,使用人必须按“安规”要求对脚 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应由搭建单位进行加固或重搭 3.5 脚手架的使用 3.5.1使用脚手架作业人员,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仔细全面检查脚 手架是否有移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确保万无一失 3.5.2使用中的脚手架有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搭建单位 进行加固,严禁擅自进行处理 3.5.3使用中的脚手架不得超载使用 3.5.4户外脚手架上作业如遇六级以上大风、打雷、雾天、大雨等 异常天气,必须停止工作,严禁登架作业 3.5.5在脚手架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用绳索进行物件传递,严禁 下抛上扔 3.5.6拆除脚手架,搭建单位凭使用单位的脚手架拆除通知为准 使用单位不能自行拆卸 3.6 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使用规定 3.6.1委托人应在委托单(一式两份)上填清楚工作任务、需搭建 地点、工作高度和实际荷重,脚手架使用期限及其要求 3.6.2委托单签字生效过程:工作负责人填写清楚委托单后必须经 明确检修的专职以上人员批准 3.6.3批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3.6.3.1审核搭建脚手架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3.6.3.2根据任务轻重缓急安排协调 3.6.4班组应履行下列职责:3.6.4.1接到批准的脚手架搭建任务后,应立即与委托人取得联系, 了解清楚具体要求 3.6.4.2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虑其承受实际荷重,材料准 备,并做好搭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6.4.3搭建完毕后,应立即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委托单上签字, 由验收人员在脚手架上挂合格证 3.6.4.4一个脚手架使用一张委托单,不得多用 3.6.4.5脚手架拆除后,应收回委托单妥善保管 3.6.5凡来本公司承包的外包队伍,均需要有关班组配合,并执行 有关外委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安监保卫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制挂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监保卫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初 审: 审 核: 批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