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过错推定原则及其适用.doc
7页随着近几年来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许 多侵权案件在不能适用民法中其他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大部分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此引发了对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很多争议,许多专家学者 也针对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推定,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1804年的《法国民 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是法律或法官从己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 果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 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 加害人的过错,例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很难证明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有过错 因此,依《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当出现这种损害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实质上就是适用了过 错推定原则应当认定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 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受害人应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如加害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过错推定 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 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 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视为 有过错,因而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己经包含着 客观存在的萌芽其后“过错推定原则始见于法国17世纪法学家让•多马的过错理 论,其后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采纳,过错推定理论和立法的出现, 是对当时工业事故等侵权受害人扩大法律救济的一种法律措施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 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旦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 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新的 发展《法国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补充规定:“但不问以何种名义持有不动 产或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灾在上述财产中首先引起时,该持有人对第三人就 该火灾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或由应由其负责的人 的过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 过错推定制度《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 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损害之义务者,应免除其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苏 俄侵权行为法的过错推定原则二、过错推定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三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 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与以上三大原则都有所区别)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即有过错才 承担民事责任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 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 行为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对加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 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 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为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不同于过 错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借责任原则的区别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完全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一旦被告的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就应确定被告的责任,所以它是纯粹的 客观归责而过错推定原则承认被告具有举证反驳的机会和权利,当存在不可抗力 等意外致人损害等原因时,他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纯粹的客观归责通过 此种方式,既可以对受害人提供及时的补救,又可以避免出现不适当地给加害人强 加责任的状况三)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合 理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乂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责任的观 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如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就适用公平责任原 则不同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就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如共同加害行为,虽然没有 故意或者过失,但在难以确定具体由哪个人实施的情况下,就行为人在场或者跟损 害结果有关系负证明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加 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要求具备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不过加害人主观上的 过错直接由损害事实推定,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应负 举证责任,加害人没有征集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兼采公平责任原则, 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三、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一百二十六按 其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 计人、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下列侵权行为确定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 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即地下工作物致害的侵权责任;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确定。
对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称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3、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 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5、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条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6、 人工构筑物、堆放物、树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7、 事故责任,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都适 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过在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中,也有一部分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I才I结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 任而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但行为人则因担负早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由此可见, 过错推定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适用过错推定也有助于实现 法律的衡平功能在加害人占有明显优势,而受害人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由加害人 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 利、义务,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改革,推动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四、审视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的口益重视,加强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呼声高涨, 实为大势所趋应当说,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就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失 *以过错责任原则解决民事赔偿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时,立法者及法院就开 始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然而法律对过错推定原则实际的适用范围没有做出更为精 细的规定,以至于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法律适用中 的混乱和空白例如重庆一个被空中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的受害人,将出事地点 两栋居民楼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反复核查仍无法查出烟灰缸到辰是谁 家的,最后,法院以“共同危险行为”为据判决22户有扔烟灰缸嫌疑的住户,每户 承担了 8101元还有一个被坠落的花盆砸伤的受害人,把大楼里57户户主告上了 法庭,最后,法院判决不能排除花盆坠落可能性的50户每户承担2950元的赔偿。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显然,法官在审理以上两则案件时适用了过错推定原 则推定相关住户皆有致害的可能,然后由有致害可能的住户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由此可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必须以因果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过错本身是确定责任的最终基础,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第一步和先决条件,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就无法确定加害人,过错的推定也就失去了基础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通常也只能在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确定的 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若仅仅只有损害事实,但不能确定是何人的行为及 其物件造成了损害,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同理,以上两原告只能证明损害事实, 不能指认谁是加害人,自然不应存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可能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第126条规定断案是有疑问的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推定的适用存在一些误区首先,因为《民 法通则》第126条认为凡是涉及到建筑物的侵权行为均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 一系列的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法官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其实,对于从建筑物 仍出的物件致人损害,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法官不能径直采用过错推定 即使类推适用这一条款,也必须首先明确抛掷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究竟是谁,即 烟灰缸是谁的谁才要负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进一步明确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以上两个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需 要说明的是,在对过错的认定上,对于单位与个人应该是不同的,因为单位相对于 个人处于优势地位,故单位证明自己在损害事实中没有过错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标 准相反的,对于个人来说,要证明自己对于损害事实没有过错,采用较为宽松的 标准则更加合适第二,由于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法院即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 住户均有过错,在这些案件中,由住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在程序上是存在问题 的,因为法院并没有让受害人首先早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是直接让可能无辜 的住户承担反证的责任这对于没有事实侵权行为的住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如受害 人不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则欠缺适用过错推定的前提因此,法 院所做判决的法理基础是不合适的二)滥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弊端上述两个案件都是由法官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有加害嫌疑的住户承担赔偿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