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docx
11页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监管(共 2项)(一)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 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 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 职责是:(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的具体制度;(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六)处理乘客的投诉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 的具体制度;(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六)对购臵客运出租汽车的申请进行审核;(七)处理乘客的投诉;(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 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 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实施现场检查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 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 作二、行政强制(共 10 项)(一)暂扣车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 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 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 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 行及时处理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 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 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 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 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 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 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二)暂扣车辆营运证件法律依据: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 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 理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代理证,并及时通告车籍 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 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 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 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 发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 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 的相关证件,签发代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三)暂扣设备、设施等有关有关物品法律依据: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 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 按本条例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2、《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检查 时,对无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件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配件 等有关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经营的,或者当事人在物品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机动车维修 业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 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机 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支付拍卖费用、 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领取四)收缴道路运输有关证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 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 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 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 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五)强制卸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 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 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六)暂扣教练员证法律依据:《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 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 育七)拍卖暂扣车辆法律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 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 的,通知当事人领取八)抽样取证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 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九)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拍卖暂扣物品法律依据: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 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 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 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 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