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调查处理制度.docx
15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提高办 案质量和 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依据公司《监察工作条例》 ,结合xx 案件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监察部门依据公司 《监察工作条例》 独立行使案件调查权, 不受 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调查处理案件原则 : 1、案件调查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案件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 以规章、制度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3、案件处理要贯彻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方针, 达到既维护公司纪 律 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员工的目的4、案件调查实行分级办理原则 举报问题涉及公司中层或中层以上 管理 者的、举报问题涉及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问题影响较大的、公司 领导指定的 问题,由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监察组直接办理,驻子公司审 计监察组或子公司 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监察部门工作分工和领导批示, 需转驻子公司审计监察组 办理的举报问题, 由驻子公司审计监察组办理, 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监察组予 以指导,其结果上报第四条 监察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如需各公司保卫部门或其他部门 等提供与 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本制度适应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第二章 案件调查第六条 案件调查来源1、董事长指定调查的事项;2、控股公司各部部长委托调查的事项;3、各子公司总经理委托调查的事项;4、经鉴别后,需要调查的各类举报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 由监察部门专人负责填入“举报调查报 批 表”(见附件一),提出调查建议,报监察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监察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落实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要熟悉 情况,了 解有关的政策、制度、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调查方 案报部门主管领 导批准(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二)第九条 在调查开始时,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应将调查决定通知 被调查人 的上级领导被调查人的上级领导应积极支持调查工作,未经 监察部门或调查 人员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 提拔、奖励、处罚、处 分遇有特殊情况时,调查人员可以不通过被调 查人的上级领导,直接行使调 查权第十条 在调查中,调查人员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 已不适宜 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 施停止行政职 务, 停职检查由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上级领导宣布决定; 属监察部门直接调查 的,停职检查由监察部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 决定。
第十一条 证据证明被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 书 证、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 录、鉴定 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第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部门和个人都是证人,证人有向调 查人员如 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 必要 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 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 提请有关的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作 出鉴 定结论;6、经主管领导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 料、账册、单据、物品;收缴或没收非法所得;7、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8、对涉及违法问题的案件,报批后,移交或会同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要求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 存单位 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 材料应 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 求对原证做出 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 原证3、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第十五条 证据认定1、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 调查人员必须认真审核, 发现证 据 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2、调查人员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所有调查资料,只有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3、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 充分 的,可以认定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 料进行综 合分析,认定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拿出初步调查 结果意见,向被 调查人的上级领导通报,沟通并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调查结束,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 告的基 本内容是:调查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对错 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 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 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第三章 处 理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1、调查报告批准后, 审计监察部门可以责成人事行政部门或保卫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2、当被调查人因偷盗问题需处理时, 由保卫部门按 《员工偷盗罚没 规 定》作出处理后,人事行政部门按《员工奖惩条例》作出行政处理3、当确定违纪者与人事行政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时, 由监察部门直接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执行 《监察工作条例》 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处理时,应有下列材料:1、主管领导同意调查的批示;2、调查报告;3、全部证据材料;4、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5、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对调查报告的批示第四章 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的手 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调查人 员的回 避,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决定。
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 关的人员也有 权要求回避:1、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 是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次调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附件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举报调查报批表附件三: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和培训计划表附件四: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履历表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制度有《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员工举报工作制度》 (正在修订,第六条涉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应贯彻到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监察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总字 2002 (21)政管14 )号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材料案件工作条例》 ”废止附件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工作流程图董事长 审计监察部长审计监察部监察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被调查人调查前准备阶段指定办理事项 交办事项需调查举报』委托办理事项一I调查案件成立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着手调查级领导与被调查人谈话 *.接受谈话调查阶段全面收集证据处理阶段通知被调查人的上级领导/X//X//X/ /X/c*^采取停职检查措施配合调查鉴别分析各种证据认疋仃为性质,拿岀初步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提1岀处理意见r调查报告转由人事行政部门发文处理发文处理交换意见发文处理反馈一附件二:举报调查报批单编码:JC100002B01B1调查建议审计监察部部长批示机 编号: 年第号举报时间举报形式来信来访转办*举报人单位职务举报主要内容签名: 月 日附件三:XX 公司监察部门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培训计划表编码:JC100002B02B1制度责任人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计 划检杳时间检查内容2005.81、 监察工作是否要求按流程开展;2、 条例档案建设情况;3、 监察工作人员对制度的掌握情况;4、 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2005.9与上月检查结果对比,执行情况是否有所改进2005.10与上月检查结果对比,执行情况是否有所改进2006.11>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审计监祭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006.4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06.7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培训 计 划培训时间培训人拟培训单位2005.8审计监察部(专、兼职监察工作人员)附件四: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履历表编码: JC100001B02B1制度名称编制(修改)时间首次编制换版编制修订编制编制人编制单位废止编号纪检监察机 关调查处理 案件工作条例2002.11.10审计监察部无说明: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制度建设方面的制度 ,为规范案件调查,特制定了本制度监察部门2005.8.2审计监察部JC100002B1案件调查 说明:处理工作、新增内容案件调查 说明:制度1、结合审计监察部门机构设置特点和《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案件调 查实行分级办理原则,并明确审计监察部检查组和各子公司审计监察处的办案范 围,见制度第三条第 4 款;2、明确保卫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配合监察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义务及内容, 制度 第四条;3、明确制度适用范围,见制度第五条;4、增加调查案件来源,见制度第六条;5、明确案件调查报批程序规定,见制度第七条;6、增加案件性质认定以及与被调查人的上级领导沟通交换意见的内容, 度第十 见制 六条;7、根据《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新增了第五章“附则”的制度附件、传 达范围等内容,见制度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二、、调整内容1、把旧制度中的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合并为一个原则性条款,同 归 新制度第三条,使案件调查处理原则更加集中明确,见制度第三条;2、将旧制度第三章、第四章合并为新制度的第三章;3、将旧制度第十九条改为第七条,将旧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八条, 突 出内容的重要性;4、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