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docx
5页江苏省中学校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125 号《江苏省中学校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江苏省中学校生人身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 年 11 月 30 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2006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学校生人身损害事故, 爱惜中学校生的合法权益, 爱惜正常的训练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惜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学校生(以下简称同学)在学校训练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 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训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以下简称损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保证同学人身安全, 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 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同学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同学进行安全训练,治理和爱惜的职责.同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对同学进行安全训练, 并有义务协作学校落实有关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爱惜措施.同学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听从学校的训练和治理, 依据自身的认知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防止和排除相应的危险.第五条 处理同学损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合理,准时的原就,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其次章 损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同学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训练,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爱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治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同学损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 作.第七条 训练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和谐,监督,检查学校同学损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治理制度, 监督检查学校安全治理制度, 有关应急预案和同学损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形.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帮忙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学问训练,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 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 消防,交通治理,履行以下职责:(一) 在同学上学和放学时段, 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 准时禁止和查处危害同学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三)在学校邻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爱惜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十三) 建立健全住宿同学治理制度和安全爱惜措施, 做好住宿同学的生活治理和安全爱惜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工作.(十四) 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觉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训练教学活动的同学,赐予必要的照管,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同学,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十五)对在训练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其他训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同学准时予以救助.(十六) 转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学有未到校, 擅自离校等与同学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准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七)发觉同学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准时予以禁止.(十八)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大事,社会安全大事等突发公共大事时,启动应急预案,准时实行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爱惜同学人身安全.(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训练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同学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同学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应当依据同学的生理, 心理特点,合理支配军事训练的时间, 科目和强度,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同学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不得有羞辱, 鄙视,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损害同学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同学参加训练教学活动时, 应当依据同学的年龄, 认知才能和身心 特点,进行安全训练. 发觉同学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同学遭受侵害时, 应当准时警告, 禁止,爱惜,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同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白其身体健康情形.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同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准时书面告知学校, 并向学校供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形无法告知的,可以托付他人告知.涉及同学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第十八条 为学校,同学供应训练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同学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 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所供应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 参观拜望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听从学校的安全治理.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抱负者帮忙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同学损害事故预防工作 ,爱惜同学人身安全.第三章 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其次十条 同学损害事故的责任,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就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一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同学损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二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同学损害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同学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同学在训练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训练教学活动区域, 学校已经尽到治理职责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三)同学在非训练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四)同学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五)同学在训练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训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准时实行救助措施的.(六)同学因自身缘由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损害或者死亡的.(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损害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三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同学损害事故, 学校已经履行训练, 治理, 爱惜职责的,同学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 同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就, 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才能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二)同学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警告,禁止等义务,但同学拒不改正的.(三)明知同学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准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四)同学的身体状况,行为,心情等有反常情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同学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四条 因学校和同学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同学损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 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禁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同学供应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同学损害事故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损害事故的处理其次十六条 发生同学损害事故, 学校应当马上实行救助措施, 将受损害同学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爱惜事故现场, 保全相关证据, 并准时通知同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 险公司.医疗机构对受损害同学应当准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其次十七条 发生同学损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训练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高校生损害事故的, 学校应当马上向训练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训练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训练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事故以及显现食物中毒, 传染病疫情等情形的, 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马上报告公安, 卫生等部门. 公安, 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规定组织人员 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缘由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依据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其次十八条 发生同学损害事故,学校应当准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加.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 由训练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高校生损害事故, 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训练,公安,卫生, 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看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损害同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同学损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有权明白同学损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形,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照实告知.其次十九条 对同学损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训练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训练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同学家长, 法律专家,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听取他们的建议, 看法.训练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终止调解.当事人达成一样看法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终止或者终止,训练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干涉依法对同学损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羞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同学,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训练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训练教学秩序.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损害事故处理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对其所在地训练行政等部门报告. 重高校生损害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所在地训练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损害事故处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第五章 损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 同学损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对受损害的同学赐予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形,依据公平原就,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缺失.同学损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损害同学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 房屋调配, 工作调动等与同学损害事故无关的事宜.第三十四条 同学损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形确定.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同学损害事故的,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