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汇编.doc
22页江苏省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试行)抗震排查目的 5月12日,四川汶川8.0级特大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中不少学校房屋遭受严重破坏或倒塌,师生伤亡严重实景)为汲取汶川地震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建筑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和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08]45号)要求,对我省学校校舍建筑开展抗震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 Ø 抗震排查依据(1)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定当乡镇的设防烈度和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乡镇的设防烈度就高;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宿迁,宿豫*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新沂,邳州,睢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扬州(3个市辖区),镇江(2个市辖区) 东海,沭阳,泗洪,江都,大丰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南京(11个市辖区),淮安(除楚州外的3个市辖区),徐州(5个市辖区),铜山,沛县,常州(4个市辖区), 泰州(2个市辖区),赣榆,泗阳,盱眙,射阳,江浦,武进,盐城,盐都,东台,海安,姜堰,如皋,如东,扬中,仪征,兴化,高邮,六合,句容,丹阳,金坛,丹徒,溧阳,溧水,昆山,太仓 第三组:连云港(4个市辖区),灌云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南通(2个市辖区),无锡(6个市辖区),苏州(6个市辖区),通州,宜兴,江阴,洪泽,金湖,建湖,常熟,吴江,靖江,泰兴,张家港,海门,启东,高淳,丰县 第二组:响水,滨海,阜宁,宝应,金湖 第三组:灌南,涟水,楚州Ø 抗震排查依据(2)抗震设防分类: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3)排查项目内容的评定:2001年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关条款执行。
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条款执行;(4)排查方法和项目内容: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Ø 抗震排查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和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Ø 抗震排查主要内容(一)应调查的项目内容l 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l 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等l 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l 建筑物的使用状况: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l 抗震排查主要内容(二)现场检查的项目内容 1 场地、地基和基础 1.1 场 地1.1.1 建筑所在场地类别调查和判别(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危险地段) 1.1.2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抗震安全隐患影响的排查; 1.1.3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和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1.1.4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和开裂的危险; 1.1.5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1.2 地基和基础 1.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排查: ① 丁类建筑; ② 6度区各类建筑; ③ 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④ 8、9度区,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1.2.2 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二)现场检查的项目内容 2 上部结构 2.1 上部结构应重点检查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布置等和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相符材料强度的检查以检查设计图为主,经验判断为辅 2.1.1 上部结构现场检查应遵循的原则: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 2)对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 (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2.1.2 现有建筑上部结构检查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不同结构房屋相应规定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6)非结构构件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最低要求 2.2~2.5 分别为砌体结构、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砖木结构等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上部结构宜重点检查的详细项目内容及相关要求 2.2 砌体结构房屋 2.3 钢筋混凝土房屋 2.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2.5 砖木结构砖房2.2.1 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超 过表2.2.1所列的范围(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墙厚为220mm 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2.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表2.2.1 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2.2.2 抗震隐患排查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 7~9度区尚应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和墙体的连接构造,墙体布置的规则性2.2.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 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2.2.4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① 房屋的高度和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廓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②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刚性体系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①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② 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2.2.5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2)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3)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2.2.6 多层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①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②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和墙拉结。
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②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③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2.2.6-1的规定: 表2.2.6-1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①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②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2.2.6-2的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和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③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2.2.6-2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④ 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⑤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2.2.6-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和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