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相关流程简介.doc
128页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目 录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①社会保险登记一、 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二、 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或其它批准执业证件( 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三、 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开户) 手续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 填写完整并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四、 注意事项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 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 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结户) 手续②缴费基数的申报一、 申报范围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二、 报送材料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 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 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 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 职工签字( 或单位工会、 职代会盖章确认) 后, 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 并按上、 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 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 高于上限的, 按上限基数执行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 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 注意事项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 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 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2.逾期未申报者, 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 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③申报、 结算和缴费一、 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 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 生成《结算表》, 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 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 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二、 有关规定1.从 5月1日起, 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备注基本养老保险20%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9%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2%1%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1%——生育保险1%——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含退休人员) , 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 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三、 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 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 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 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 变更情况二、 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 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 须携其居民身份证、 近期1寸证件照2张, 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 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医疗保险证》、 《医疗保险病历》、 《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 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 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 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 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 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情况等; 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 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4.视同缴费人员: 对复退转军人, 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 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 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 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 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 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 其中流动到企业、 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 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5.外国人、 华侨和台港澳人员: 须提供外国人、 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 《华侨回国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 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 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 参保人员的减少参保职工、 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 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 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2.因死亡减少人员: 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 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四、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人员属性、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 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 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⑤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费 一、 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 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月、 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 可按各险种规定对中断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其它应补缴对象二、 办理程序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 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三、 有关规定1.补缴时, 企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2.补缴到帐后, 企业职工以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根据办理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记载, 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二、 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①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一、 办理范围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 不包括工业园区、 吴中区、 相城区) 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二、 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 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三、 办理程序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 在《转移单》上盖章四、 注意事项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 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3.《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 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及时办理续保手续②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一、 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 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规定需转移养老、 医疗保险基金的, 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 地址、 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二、 办理程序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