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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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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9721607
  • 上传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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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职位等级。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专业序列员工降低一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降低一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所在单位可安排其在较原职级降低一至二个职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受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除外)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   第十二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五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三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通信、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的;  (二)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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