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docx
2页浅议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 浅议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 摘要:目前,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重视房屋拆迁而轻视房屋产权注销,房屋拆迁之后,没有人主动去申请注销产权,造成不能及时清理登记机构的产权实物档案与电子档案,从而给产权查询以及司法协助执行等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拆迁户缴税及限购房屋,给不法分子钻营的时机,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房屋拆迁;产权;注销登记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管理迟滞的问题,权属证书出现流失、损毁或在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征收办等部门散乱堆放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拆迁时,人们对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但却无视了产权注销登记,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制售产权证和骗取拆迁补偿款项等时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注销登记办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1、在2007年10月1日出台的?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消灭不动产权只有经登记前方可生效,而未经登记的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那么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依法应当登记,并从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起生效;第三十条规定消灭物权为合法撤除房屋的事实行为,在事实行为开始起生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由登记机构将用地使用权收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消灭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登记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1】。
2、?房屋登记方法?中第四十条规定在消灭登记的所有权之后,原权利人,没有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登记簿上记载,令所有权失效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方法?中地十六条规定产权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对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加以掌握,并对有关权属档案材料进行及时补充,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 二、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存在的缺乏 1、产权注销登记申请存在的缺乏问题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拆迁房屋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产权交换及货币拆迁该行为属于一种房地产交易,相当于在某段时间内拆迁人与产权人等特定对象间的强制性交易,理论上交易双方在撤除房屋之前应当钱房两清并共同申请登记,假设产权人不同意时将会强制性拆迁【2】根据房屋登记方法规定,房屋产权注销的申请由所有权人进行,然而在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下,在房屋拆迁后,没有人主动申请房屋产权注销并且开发公司拆迁房屋遗留的产权注销历史问题,更形成无人问津的陈年旧账 2、对不申请注销的制约存在的缺乏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工程,仍然进行工程拆迁验收,土地部门和登记机构依然颁发土地证和预售许可证,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 。
对于事实已拆迁,却多年为注销而引起的遗留问题不加重视导致出现“前未注销清,后面注销乱〞的混乱现象 三、城市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具体措施 1、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工作,可以采取首先由该市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标准性文件,选择一种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由拆迁人将权属证书收回的方法,在撤除房屋后并由拆迁人单方面主动申请,并通过档案馆直接将产权登记注销,然后将注销凭证颁发给拆迁人第一,在申请拆迁工程报结之前,拆迁人应领先在产权档案馆,将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以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等一式三份提交给相关人员,以便办理所撤除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在核准撤除房屋注销登记之后,产权档案馆出具“池州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并将盖章确认的两份权证清册返还给拆迁人并注意清理相关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这种建立在产权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地理测绘信息管理根底上的产权注销登记方式,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 2、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还可采取首先由地方公布?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进行详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才能给所有人予以补偿 。
在结束拆迁后,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从而注销产权 3、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亦采取将产权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以及测绘部门图籍注销同时进行的方法一是,由池州市的区政府去图测绘公司对所拆迁房屋申请测绘,将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并且重要建筑物通过影像资料的形式加以保存二是,由产权档案馆详细查询所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档案,并向区政府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三是,在签订协议和实施补偿之前,由区政府将权属证件提供应登记中心,并由登记中心对证件进行核验并确认,然后决定是否进行产权注销申请最后,注销登记由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并核准,并出具“池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作为补偿的凭据和备案假设出现由于档案缺失而无法对权属证件进行核验及注销的问题,可以由房屋所在地区向市重点办集体上报,然后由市重点办集体加以分析研究再作出相应决策关于测绘效劳的收费问题,在对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的测绘时,应当按照减半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此外,对于城市过去拆迁房屋遗留的所有权人没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登记机构可以将其在登记簿上记载,并将原所有权收回或公告作废 结束语:由于大量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然而却存在没有人主动去申请产权注销的问题,所以导致产权以及产籍等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给国家的限购政策、税收政策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应当依法规定拆迁人主动办理房屋拆迁的产权注销登记,从而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罗旭刚,黄吉伍.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地产权问题[J].中国土地,2021,:36. 【2】杨丽霞,程龙.一户村民能否拥有两处宅基地[J].资源导刊,2021,: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