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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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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二、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经验   我国自清末修律以降,以继受德国法开启中国近代法学现代化之路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学教育素来以训练严格、循序渐进、注重实务著称近年来,随着法学学科发展和法学实践中出现的新要求,德国法学界也在通过改革不断优化教育制度,加入现代化的因素,使其得以完善和推进  《德国法官法》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第5条规定:只有完成大学的法学专业学习并且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获得法官任职资格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政府高级文职官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由此决定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是分为大学教育和实践培训两个基本阶段(至少需要7年以上时间)在正规教育结束后,学生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既是大学教育结业性考试,同时又是能否允许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者获准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要从事法律职业还需在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法官,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职业  1999年,29个欧洲国家于意大利城市博洛尼亚举行会议,达成协议共同创造一个“欧洲高等教育区”(der europaeische Hochschulraum)。

      博洛尼亚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欧洲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构建易理解且具有可比性的学位体系,实行本科与研究生两级培养体制,采用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加强学生在欧洲范围内的流动性,确保欧洲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欧洲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合作2002年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审议通过《法学教育改革法》(Gesetz zur Reform der Juristen ausbildung)该法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强化法学教育的律师趋向,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考试制度和预备期等方面的改革(邵建东,2004)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职业前景来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除此之外,为满足学生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的工作需要,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还特别强调,应全面培养学生在法律咨询实践中所必须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沟通技巧、修辞学、解决争端、仲裁、听证理论以及交流能力在考试制度方面,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die erste juristische staats pruefung)更名为第一次司法考试(die erste juristische pruefung ),并分解为“大学重点领域考试”(universitaere schwer punktbereichs pruefung)和“国家必修课考试”(staatliche pflichtfach pruefung)两个部分。

      在第一次司法考试的总成绩中,前者占30%,后者占70%将选修科目的考试权移交给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做法,有利于积极调动各个大学法学院系的积极性,强化其对学生的责任感,促进大学间的良性竞争(赫尔塔多伊布勒-格梅林,2003),并且将大学的教育直接与学生的考试成绩相联系,克服原有体制下“大学只管教育而不管考试、各州只管考试而不管教育”的权责不清现象(邵建东,2004)在预备期各个站点时间分配方面,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b条规定见习生(Referendar,又称“候补文官”)预备期要接受比从前更多的律师职业训练德国传统预备期制度,无论是在站点的数目还是性质上,或者是在考试的形式方面,都明显着眼于司法界,以培养成法官为目标立法机关态度的转变,无疑有利于见习生更加深入的了解律师实务工作,培养必要技能  三、法国的法学教育及其经验   法国现行的法学学位体制采用是本科(licence)三年,硕士研究生(master)两年,博士研究生(docdorat)三年的欧洲大学标准化模式也通常所说的LMD或358学位体系模式  欧洲高等教育博洛尼亚进程的六个目标于2001年5月19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的有33个缔约国参加的欧洲高等教育部部长会议上得到重申。

      这六项改革方向为:第一,采用一套明晰的,具有可比性的文凭体系;第二,采用学士,研究生(硕士和博士)两级一体的培养系统;第三,建立学分体系;第四,促进各国大学人员流动;第五,促进质量评估的欧洲合作;第六,对等欧洲范围内高等教育的结合此会议在《博洛尼亚宣言》的基础上,明确了欧洲合作网的目标,为整个欧洲教育提供了质量上的保障,成为各国改革的法律基础  据此法国政府颁布的2002年4月8日的第2002-482号政令,规定了法国建设欧洲高等教育的核心内容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重新设置的高等学历文凭,分别对应3年、5年和8年的累计修业年限;以学期和教学单位进行教学组织;实施欧洲学分转换体制等法令自2002年实施以来,到2006年法国公立大学基本采用了欧洲一体化的教育模式在新制度下的法国法学教育,法国大学的法学院培养出大量具有能力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法律人才其主要特点是:(1)统一、严谨的教育体制;(2)注重培养能力的教学体制;(3)基础与实践相结合的职业化教育  四、日本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长期受到欧陆特别是德国高等法科教育传统理念的影响这种理念认为,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是养成综合法律素质的教育,并不和法律职业挂钩。

      因此,日本四年本科的任务是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偏重讲授式(Lecture)教育方法,注重法学知识和人文精神培养的系统性与科学性二战之后,日本百废待兴,亟需强化社会法治管理,逐步形成一个注重法律调整作用的预防型社会,法科教育在重视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取得很大发展,注重科学知识传授和法律基础的培养,再加上该国极难通过的司法考试,法学部实际上在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管理人才随着20世纪9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萧条期以及相关经济、政治改革的进行,高等法科教育无法满足司法的需求,于是在参考美国式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2001年10月6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一致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2002年临时国会又制定《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等,开始设立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美国式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必经流程法科大学院是个独立于大学法学部而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高度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教育机关,其培养的“法务博士”(区别于传统的法学博士)同时从非法学和法学本科生中招录,招录考试统一为“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以培养具有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曹”职业的法律人才作为定位,并以此指导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日本教育的改革,是建立在逐渐扩大研究生教育、限缩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方面,限制本科生报考名额,而法务博士在取得学位的同时即可取得司法考试的“特权”这样,通过改革,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教育模式更加接近美国的一元制的法律职业教育但在改革实践中,法科大学院也出现了教育成本不断攀升、人才培养质量下降、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对此需要认真予以分析  五、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韩国高等法科教育改革与日本类似,但实施时间晚于日本1995年12月组成法学教育改革特别委员会,同年12月19日修改公布了新《教育法》第109条特殊规定,为教育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该条允许为了培养特定专业的职业人才,特殊情形下可以设立不设学士学位课程的研究生院之后,以美国Law School为蓝本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于2007年7月正式通过并在两个月后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法科专门研究生院(简称法专院)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招生整体构想与日本并无二致  中日法律教育改革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其一,学士学位课程的存废,虽然两国都保留了高等法科学士学位,但在韩国,大学一旦设立法专院则不得继续招收学士学位课程新生,由于首尔大学、高丽大学等一流院校都申请设立法专院,高等法科教育资源职业化、精英化趋势相比日本更为明显。

      其二,法专院虽然同时招收法科和非法科本科学位学生,但是不区分培养年限都需3年以上,这样学生入读至少7年才能参与考试进入司法职业,这种精英化取向与日本大致出于同一种考虑,即对法律职业人员高质量的需求其三,针对学习期限延长的情况,原司法研修院制度被废止,以司法部和法制处为首的主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纷纷与全国各法学专门大学院签订协议,为学生提供实务实习机会和教育,大法院和宪法裁判所更是不遗余力地筹划选拔高级法官到各大学开展法律实务讲学,指导模拟裁判(但一直对改革颇有微词的大韩律师协会迟迟未拿出替代方案)鉴于目前日本改革已经出现的问题,韩国对法专院入学名额大体根据现行律师考试合格比例确定  六、小结   总体上来看,世界发达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都比较高,不仅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整个职业教育被安排在包括素质教育在内的高等法科教育全过程中,而且其教育教学模式都有各自明确的目标定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别国经验,面对社会需求,认真思考“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两个重大问题,十分重要  下表对法国、德国、意大利三个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进行比较分析,借以讨论其与中国法学学位体系和实务人才培养的同异之处。

        由表可见,与中国相似,法、德、意三国都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与中国相同,但三国都将司法考试设置为若干阶段(如德国分为“第一次考试、实务训练、第二次考试”三个阶段依次进行),这些阶段中的关键环节是实务培训,没有实务培训的人即便通过了笔试,也无法获得职业任职资格职业(实务)培训一般达两年时间,法国的律师甚至需要3一5年的工作或实习经历,才能成为正式律师因此,这三个国家虽然没有像美国那样设置较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有严格的实务与实践要求,事实上起到了相同的效果综合地看,这三个国家通过将司法考试设置为多个阶段,延伸了法学教育,提升了法律人才的教育层次虽然司法考试报名并未严格要求硕士毕业生,但由于考试难度较大,考试资格严苛,极大地限制了通过率,所以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也必定是高层次的精英人才而将职业教育投放在事务部门的做法,与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方式亦有共通之处,即学生通过自己的实践去理解和学习法律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对于实践知识的吸收,符合法律教育的性质  应对经济全球化,各国相继对高等法科教育的职业化属性或深入挖掘或慢慢靠拢总的趋势是通识性在削弱,职业性在增强应对法律全球化,两大法系日趋融合,国际法重要性不断得到重新认识,各国相继开设相关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也应作如是观,需要培养一大批懂得国际法律规则又捍卫国家利益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对教育全球化,区域化层面上欧盟国家在高等教育欧洲一体化上取得长足进步,东亚国家和地区相继以美国高等法科教育为蓝图建立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科学院或者硕士项目,组织学生圆桌会议,开设暑期国际小学期,组织国际模拟法庭等富于挑战性的国际赛事,积极实行校(院)际互派学生、学分互认甚至   学位互认制度,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律教学资源此外,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学教育制度成为各国争相效尤的典范,比较法和国际法教育成为各国法学院校的热门学科  参考文献:  [1] Lisa T.McElroy. From grimm to glory:simulated oral argument as a component of legal education’s signature pedagog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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