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外网络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差异.doc
6页国内外网络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差异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 同时也带来了灾难网络信息系统是由现实社会的人们创 立的,是人类传统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延伸和拓展 ,它 与现实社会的信息活动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对 网络信息活动实施社会控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既 要借助于现实社会已有的各种规范,又要结合网络信息空 间自身的特点,依据网络发展的不同阶段 ,制订符合其发 展规律的控制体系,从而推动网络虚拟世界快速健康的发 展 1 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的内涵 国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信息环 境的调节和信息资源的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政策 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指导、 推动、调节、管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方针、原则和办法它 是依赖国家的各级行政机构来对信息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 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 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工作者和信息利用者具有最强 的约束力,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依靠国家强制推行 的信息行为规范体系,对触犯法律的信息个人或集体 ,国 家将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信息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规 定信息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规定信息民主和信息基本人 权问题;规定信息技术规则的问题 ;规定电子计算机软件 使用问题;规定有关信息污染问题等等。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 整手段和社会信息环境管理手段,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 对国家信息事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制定的基础 ,信息法律的制定 往往滞后于信息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项信息政策经过 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是正确和有效的,可能 就会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信息政策 是一种行政手段,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信息法律、法 规广泛得多,而信息法规是一种法律手段 ,它所调整的一 般是在信息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 领域因此,信息法规是信息政策的升华 ,科学而合理的 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规的制约 2 信息政策、法规在网络信息控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网络信息活动比传统方式的信息传播、交流具有更大 的自由度,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 的只有那些掌握网络技术,具有相应教育和文化水平的 人,使自身的信息行为符合网络运行与发展的规律 ,符合 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与发展要求时,才能在网络上获得 最大的真正的自由对网络技术不熟悉的人是不可能获得 较大的信息自由的,而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 ,进行非 法活动的人,他们追求的绝对的自由也是不存在的。
网络信息问题的控制是存在多种方式方法的,我们应 从多个层面上去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可分为文化道德层 面的控制,法律层面的控制,信息组织管理层面的控制和 信息技术层面的控制信息评价是网络信息控制的重要手 段,通过信息评价,为人们选择思想健康、内容科学、质 量可靠的优质信息提供保障技术因素在网络信息控制的 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与信息评价、道德规范 和法律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的控制优势网络技术掌握在 不同的人手中,其所起的作用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但是 , 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技术手段来解决信息技术的使用 更多地是从预防的角度考虑的,它的实施还要与网络本身 的信息规范和有关法律相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网 络伦理道德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它是网 络信息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协调网络法律不健全和 信息技术不足的重要手段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比,网络 道德规范涉及的面要更加广泛,它能够约束法律规范所不 能、不好涉足或者来不及涉足的大量信息行为互联网作 为人们交流情感,发布、传播信息的场所 ,自身存在大多 数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具有自律的性质 , 其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
信息伦理道德往往向着法律规制 的方向发展,是信息法规制定的基础 信息社会也是法制社会,一切自由的信息行为必须在 法律的保障下依法进行,才能使互联网得到健康有序的发 展目前,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来预防和抑制网络信息 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法律规范是从外部 ,用强 制的手段对网络参与者的信息行为进行约束,而网络道德 规范主要是从网络成员内部约束人们的信息行为互联网 是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 价值标准和规则,可以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团体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要形成关于网 络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建立和健全 国际网络执法机构,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在各国信息法 规的制定中,将地区性原则与国际性原则 ,一般立法原则 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原则,网络的现实性原则与发展性原 则结合起来,才能为网络空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3 不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 最早的信息法诞生于 18 世纪的欧洲, 1776 年瑞典的 《出版自由法》是最早的传统意义的信息法现代意义的与 电子化相联的信息法则兴起于 20 世纪, 主要是欧美等发达 国家为适应网络环境下信息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
但是, 不同国家由于政治制度、法律基础,文化背景、教育水平 不同,信息技术的发展状况、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程度 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信息政策、信息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差 异 3·1 德 国 它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 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的经济和生活领域1997 年 6 月该国 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并于 1997 年 8 月 1 日, 付诸 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空间的行为实施法律规范 的国家专门立法,它确立了一些在电子网络空间最基本的 原则,如“自由进入互联网的原则”、“ 对传播内容分类负 责的原则”、“ 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等等德国政府 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 的场所 3·2 英 国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英国曾经制 定颁布过不少法律条例,如《 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 法》、《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并根据网 络发展的需要修改制定了部分法规,例如, 1994 年通过制 定《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对 1978 年制定的《儿童保 护法》针对信息时代的需要进行了延伸1996 年 9 月,英 国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 安全规则》。
所 谓的“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1999 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 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 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 时,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 ———独立电视委员会, 依照 英国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 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没有直接行使对互联网 的管理权利,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 我管理的机制 3·3 加拿大 为了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加拿大出于国家整体 发展战略的需要,其广播电信委员会认为网络不在 《国家 广播法案》的管理权限之内,由传统的广播公司制作的网 络广播也同样不在该法案的管理之内,网络产业的发展主 要依靠行业内的自我调节,防火墙、加密技术等信息技术 的运用以及国家的犯罪条例的实施 3·4 美 国 在美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原有的诸多法律远远不 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国会已经和即将制定修改的涉及到互 联网的法律达 100 多种在美国,其电子媒体, 如广播电 视和电影较多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尤其是不道德和有伤风 化的内容是绝对不合法的,会受到有关法律的惩罚 ;而印 刷媒体,如报纸、杂志的出版发行则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现在,对于电子报纸应该定义为印刷媒体还是电子媒体 , 法律界尚无一致的意见将“言论自由” 及“宪法第一修 正案”奉为至高无上的美国,将无线电波认为是公共财产, 它们只能承载有限的频道,却面对众多的观众 ,因而政府 有权对这种有限的资源进行管理 1996 年 2 月 8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1996 电信 法》,其中的第五部分《传播净化法案 》(Communication De- cency Act)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专门制定的这项法案 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欢迎但大多数的学者和网络从业人 员认为这项法案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 的限制,于是向费城法院提出诉讼 1996 年 12 月,费城法 院的联邦法官否决了《传播净化法案》同时,美国众院司 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 ,使用户可以不打开邮 件直接将其删除1998 年《儿童网上保护法》经国会批准, 并在克林顿签署后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 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 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但是, 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来自美国 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 17 个组织和企 业的强烈反对。
很多商业网络公司对这项法案不置可否, 他们认为应该由网络公司保留删除淫秽、仇恨以及任何冒 犯性内容的权利但是,全国广播公司 (NBC)、《华尔街 日报》、CNN 等一些已上网的美国主流新闻媒体表示愿意接 受内容评级 在美国图书馆中,安装因特网信息过滤软件 ,使用户 能够安全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尤其是保护少年儿童的身 心健康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因为因特网信息过滤涉 及到有害信息的消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双重压力一种观 点认为:“……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庭和纳税人的权利, 我们 不应该让色情信息从电子后门中进入政府资助的图书馆 中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因特网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保 护,在学校或图书馆中安装过滤软件实际上是一种审查 , 是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相违背的有关调查表明,在美 国有 16·8%的图书馆安装了过滤软件, 83·2%的图书馆没 有安装过滤软件目前,反对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力量 已经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洪流,他们展开了多方面的工作试 图取消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 3·5 新加坡 1996 年 7 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颁布了有关管理条例, 并宣布对互联网实施分类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提供互联 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 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
目的是鼓励人 们正当使用互联网,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确保青少年 的成长免受不良信息的干扰 3·6 中 国 我国的信息化起步虽然比较晚,传统的信息法律大约 自 20 世纪 70 年代至 90 年代相继颁布, 如《专利法》、《 商 标法》、《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进 展较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 1994 年 2 月 18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条例》, 1996 年 2 月 1 日发布 ,并于 1997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 2002 年 8 月 1 日颁布了 《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 理办法》等2000 年 9 月 20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第五章五十七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 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 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破 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 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 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的、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000 年 11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