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docx
12页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 01 行终 277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 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忠行,北京大学校长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艳茹,女,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仪喜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学因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 1064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 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军、陆忠行,被上诉人于艳茹及其委托 代理人仪喜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艳茹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 级博士 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 1月,于 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 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 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3月 18 日,该 杂志社编辑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于艳茹按照该刊格式规范对《运动》一 文进行修改。
同年4月 8 日,于艳茹按照该杂志社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提交了修改稿同年 5 月 31 日,于艳茹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论 文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艳茹将该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列入博士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2013 年待发”于艳茹 亦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论文列入研究生科研统计表,注明“《国际新闻 界》于 2013年3 月 18日接收”同年7月 23日,《国际新闻界》(2013 年第 7 期)刊登《运动》一文2014 年 8 月 17 日,《国际新闻界》 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艳茹在《运动》一文中 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 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于艳茹涉嫌 抄袭一事进行调查同年 9 月 1 日,北京大学专家调查小组召开第一 次会议,决定聘请法国史及法语专家对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论文、《运 动》一文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论文进行审查同年 9月 9 日,于艳 茹参加了专家调查小组第二次会议,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 情况进行了陈述其间,外聘专家对涉案论文发表了评审意见,认为 《运动》一文“属于严重抄袭”。
同年10月 8 日,专家调查小组作出 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到审查小组第三次会议中,审查小组成员认为《运 动》一文“基本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应给 予严肃处理”同年11月 12 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7 次会议,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审议,决定请法律专家对现有管 理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2015 年 1 月 9 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 委员会召开第118 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同日, 北京大学作出校学位 [2015]1 号《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 (以下简称《撤销决定》)该决定载明:“于艳茹系我校历史系 2008 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号为(XXX)经 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 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 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 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 2015 年 1 月 9 日第 118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 位,收回学位证书该决定于同年1月 14日送达于艳茹。
于艳茹不 服,于同年 1 月 20 日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 年3月 16日,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2015[3]号《北京大 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撤销决定》同年 3 月 18 日, 于艳茹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 上述《撤销决定》同年 5 月 18 日,市教委作出京教法申字[2015]6 号《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艳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于艳茹 亦不服,于同年 7 月 17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 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艳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 力2017年1月 1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博士学位,由国务 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 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北 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 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不服 该《撤销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公 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亦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 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 法,是本院应当审查的主要问题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 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位条例第三条规 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其中博士学位是最 高级因此,为了培养我国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高等院校在授予学位,特别是最高级别的博士学位过程中,应当 按照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审慎进行处理;对于已授予的学位予 以撤销的,亦应遵循正当程序进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 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 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 大的影响。
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 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 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 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陈述了意见; 但此次约谈系北京大学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的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 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 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虽然北 京大学当庭辩称此次约谈有可能涉及到撤销学位问题,但北京大学未 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北京大学的上述辩称意见不 予采信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 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 规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作出的《撤销决定》没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 律存在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该《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 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 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 (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驳回于 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 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上诉人在作 出决定前,曾经约谈过于艳茹,已经给其提供了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 会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向于艳茹说明其学位可能被撤销 的后果而且,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 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于艳茹在受到处分之后,也已向学生申诉受理 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于艳茹本 人的申辩,并进行了讨论;3.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 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撤 销决定》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于艳茹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 决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北京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 京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及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于艳茹博士 生的在读期间;2.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证明于艳茹是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论文;3.历史学系关于博士生毕业时 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明其对科研论文发表的要求; 4.《运动》; 5.原作者论文;6.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 发表的论文属于抄袭;7.关于于艳茹论文《运动》编审情况的说明, 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文章;8.关于于艳茹博 士发表文章的评审意见,证明校外专家认为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严重 抄袭;9.于艳茹抄袭事件专家调查小组报告,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 属抄袭;10.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7 次会议纪要;11.北京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 次会议纪要;12.《撤销决定》,以上证据证 明其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对于艳茹作出处理; 1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会议纪要;14.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证据证 明其按规定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 15.市教委《学生申诉答复 意见书》、送达回证及补正通知书,证明其对于艳茹抄袭行为的处理 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于艳茹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撤销 决定》,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收据;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 决定书;4.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5.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证明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 时,始终未让其查阅、复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其更不可能有针对 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6.凤凰网转载新华社2015年1月10 日的新闻 报道;7.中央电视台2015年1 月 10日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及网址(附 文字稿),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未送达并经于 艳茹签收,即进行新闻通报,是程序违法;8.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其 已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于2013年7月 5 日取得博士学位;9.《国际新闻界》封面、目录页和封底,证明《运 动》的发表时间为 2013 年 7 月 23 日,并不是在校期间发表;10.研 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其在读期间超额完成了学校指定的发表论文任 务,符合答辩资格,且《运动》一文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 11.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证明其在申请论文答 辩之前,已经符合“至少发表2 篇论文”的要求,具备了校规所规定 的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12.北京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 位申请指南,证明科研统计表和学籍表是两种表格,待刊论文必须提 交接收函;1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通知(2013年6月 28 日), 证明《运动》一文发表时,其身份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 生;14.电子邮件 12 封,证明《国际新闻界》杂志社于2013 年 3 月 18 日对其投稿作出刊物接收的回应,直至同年 6 月 25日文章并未正 式发表,在此期间,其向《国际新闻界》发送两次邮件更改署名,《国 际新闻界》杂志社未作出回应,其于10 月底才知道《运动》已经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