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法学-其他商业标志保护.pptx
26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法学,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目录,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商号保护,第二节,域名保护,第三节,1.,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志的保护制度,有比较全面清晰的认识和学习2.,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志的概念、内涵与保护模式,使学生能够对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志的概念、内涵与保护模式有清晰认识3.,本章教学重点、难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商号保护制度;域名的法律特征本章导语,地理标志保护,(一)地理标志的概念,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一般由该产地的地理名称加产品的名称组成,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与性质,第一节,(二)地理标志的性质,地理标志不是公共财产,因为一旦将地理标志放到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式必然发生“公地悲剧”1,.,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承认它是集体财产性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该地方的自然因素;二是当地人祖祖辈辈摸索、创造、总结出来的生产方法、工艺等,这是祖先的恩赐。
2,.,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按照集体财产性质和作为商业活动标志的特点来设计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最初能够禁止的行为(,巴黎公约,最初规定)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行为,后来发展到禁止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立法成本低但寻求保护的成本高,且具有不确定性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2,)专门法保护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即通过专门立法和专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例如,法国,等国家采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欧盟,199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通过注册对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该条例只在欧盟内部实行,对非欧盟成员国不给予这种保护专门法保护模式与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相比,其重要的优点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3,)商标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即在商标法框架下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等,100,多个国家采取这种保护模式。
例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一)商标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1994,年原国家工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1995,年,3,月,1,日正式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商标法明确地地理标志纳入保护范围,2003,年原国家工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原农业部根据,2007,年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的登记保护该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节,商号保护,(一)关于商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说认为,商号等同于企业名称与商业名称,商号与企业名称为同义语在法律文本层面,,德国商法典,即采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一、商号与企业名称,第二节,(二)商号与企业名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企业名称的组成来看,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表述,因此不足以区分不同的经营者,只有商号是企业所有人自己选择的,因此,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号为“腾讯”商号保护,第二节,(三)商号与商标商号作为企业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而可以发挥类似商标的功能但商号与商标存在着重要区别:商号是标识企业的,商标标识是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商号保护,第二节,(一)国际公约中有关商号的法律保护,对于商号的性质,国际公约中早有明确的规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明确规定商号名称和牌号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巴黎公约,对商号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将商号表述为“厂商名称”,并将之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与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以及,班吉协定,亦涉及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二、商号保护制度,商号保护,第二节,(二)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对商号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企业名称的转让权;(,3,)企业名称的登记采取先申请原则;(,4,)对于违规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5,)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明确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号保护,第二节,(,3,),商标法,对商号的保护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益商号保护,第二节,域名保护,(一)域名的概念,域名这一概念可以从技术和功能两方面进行概况首先,从技术层面而言,域名是用来定位的,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
其次,从功能层面而言,域名是为了便于记忆,是专门为互联网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方面人们记忆,IP,地址的名称与知识产权发生关联的主要是商业域名商业域名具有识别性,发挥着类似商标的功能,以新浪,(,http:/,),和网易,(,http:/,),为例一、域名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三节,(二)域名的法律特征,1,.,识别性,经营者将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注册之后,通过区分不同网站的方式发挥了识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2,.,价值,性由于域名能够与经营主体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域名,从单纯的定位功能,发展为,商誉的载体,商号、商标往往成为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域名本身具有了较强的经济价值3,.,稀缺,性由于域名在网络世界中具有唯一性,使得域名本身成为一种较为稀缺的资源域名保护,第三节,(一)国际域名注册管理与纠纷解决机制,20,世纪,90,年代,网络方案公司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达成合作协议,由,NSI,主管国际互联网域命系统,针对域命抢注和滥用较为严重的事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4,月通过了,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其提出的建议更具操作性和系统性。
二、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保护,第三节,由于,NSI,的半官方背景和实践中发生的垄断嫌疑,美国政府决定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国际协作,并于,1998,年成立了互联网络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该组织不受任何国家、个人或组织的控制在,WIPO,最终报告,的基础上,,ICANN,形成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UDRP,具有非常显著的进步,不再将域名争议的处理局限在商标保护的框架之内,且提供了更加操作性的争议解决程序域名保护,第三节,(二)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的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通公用互联网,,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为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与,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6,年,中国互联网新型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出台,为域名的注册管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体系域名保护,第三节,2,.,域名,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符合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域名保护,第三节,第,4,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域名保护,第三节,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地理标志?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2,、商号与企业名称是什么关系?为何保护商号?,3,、简述网络域名的法律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