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开“隐性就业”的面纱.pdf
2页瓣巍黔卿黝一滩麟诫揭矛 醚钓、数耀谕臀耀文吴键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一部分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及社会上的一些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在从事着一份有报酬的工作,人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隐性就业”隐性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人一时的生活困难,但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不仅阻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使失业救济金大量流失,而且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作,甚至危及到国家构筑的社会保障大堤一手拿着“大哥大”一手来领救济金据湖北省荆州市社保局统计,该市历年申领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累计为人,年均发放救济金万元抽样调查显示,其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不同程度地干着一份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人笔者近日在该市荆沙区劳动力市场调查中发现,全区下岗职工中自谋职业的就有人,他们当中,有的在私营企业打工,有的开 出租车、蹬三轮车,有的摆地摊、开个体小吃铺或做临时性的小买卖由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自身能力不 同,隐性就业的收人差别也较大文化水平低、无专业及技术特长者,收人偏低且极不稳定文化素质较高、技能出众及属于原单位业务骨干、岗位能手者,隐性就业的收人就相对稳定,其中有些人还收人颇丰。
难怪有人描绘他们是腰挂机,手拿大哥大,骑着摩托车,戴着金项链,还领救济金有一位下岗职工隐性就业 后,两年就挣了万多,而且开上了“马自达”一位劳动部门的人士对此评述道“目前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中,有一些人已不属于下岗职工,他们实际上是‘下海者’‘下岗’和‘下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其政策也不应该是相同的隐性就业之所以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着巨大的诱惑力,一位老工人道出了缘由“按政策规定,下岗后再找到新工作,就得停发下岗工资,如果新工作每月只有四五百元,没有了下岗工资,这样就飞·不合算了还 不如一边拿着下岗工资,一边暗地里打工脚踏两条船只为有保障而雇佣隐性就业者的单位由于只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相对而言负担较轻,从而加剧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助长了某些企业以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减少生产投资成本的做法造成隐性就业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关系转移问题笔者认为,隐性就业者对转移劳动关系有三种顾虑一是怕养老保险不能衔接下岗职工最担心的是一旦与原单位断了“脐带”,工龄是否能被承认,养老保险谁给缴将来养老怎么办二是感到社会保障制度不规范现在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令下岗职工没有勇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荆州区造纸厂有几名下岗职工被某企业招用年多,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有名下岗职工去广州打工好几年,宁肯不要生活费,也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三是体验到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现在一些单位挺愿意下岗职工来他们那里隐性就业,认为一来免去了社会保险费,二来不必考虑其退休后的生活问题下岗职工对此虽有话想说,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找个事干的确不容易从调查的情况分析,隐性就业问题 也有就业 观念方面的因素下岗职工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过分留恋过去“低工资,广就业”、“生老病死,企业一包到底”的时代,期盼着有朝一日还能回单位上班另外就是对市场经济不了解,缺乏竟争意识,把劳动关系看作是自己依靠企业的唯一笔者从调查的三个企业了解到,约的下岗职工每月有较稳定的收人,有的甚至达几千元,不愿意脱离劳动关系,一是想得到双重收人,二是片面认为 自己现在的就业岗位不是企业所提供的隐性就业的显性对策隐性就业 问题的出现,是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是 经济和社会发展币深层次问题在就业领域的显露对待隐性就业问题,在现阶段既不能一 刀切,也不能放而任之首先,由于隐性就业行为比较复杂,可以先按粗线条给以界定,即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未明确的前提下,进人各类所有制单位工作时间个月以上,或按工商法规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及从事有经济收人的临时性劳务的均应视为就业。
其次,凡用工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正常调动手续转移劳动关系,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暂停发放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有,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建立下岗和失业登记制度、日常管理台帐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跟踪卡,按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管理层次进行管理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除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隐性就业危害大隐性就业现象长期下去,必然会给社会、企 业、个人带来不良后果从政府的角度讲,隐性就业直接影响了对下岗职工数量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干扰了社会保障实施的宏观部署和具体决策隐性就业者挤夹在失业人员中,导致失业保险金的不合理支出,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变异错位,使失业保险失去了本质意义对个人来说,隐性就业也侵害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形成的,职工一旦失业,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隐性就业者既不承担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却又享受已不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因而严重侵害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隐性就业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由于隐性就业者不明确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致使劳动关系混乱,给用工管理带来了困难,影响了《劳动法》的贯彻落实隐性就业者与用工单位没有法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本人应享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纠纷,便出现原单位不管,新单位又 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向外推的现象,给有关部门的处理造成麻烦,最终吃亏的还是隐性就业者本人再有,本已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 内使企业无法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反 而加大了企业的负担中国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