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讲述讲解.doc
12页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经管13级国贸 2013092112 宋馨雨[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利益每个国家对于该问题也有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的商事主体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也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一) 合同订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合同成立主义,即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二) 交货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三) 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也称意图主义四)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五)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巨大差异,《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几乎采取回避态度,针对货物所有权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只有在《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对CIF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所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
风险转移的时间界定同样重要,若风险已由卖方转至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不能因为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捆绑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一旦转移至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其风险则由买方承担这种界定认为风险是基于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表明风险转移对所有权转移的一种依赖性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捆绑明显不符合立法原则 二)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此类又分为按合同订立时间和按交货时间两种界定方式按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按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更为合理公平因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分离引发风险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海啸、大雪、暴风雨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罢工等,或国家行为引起的事故,如政府行为、政府禁运、国家作用、法令变化、检疫限制等。
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偶尔发生的事故,如污染、碰撞、触礁、搁浅等意外事件是一种偶然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其不可预见性相对较弱,只要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即可,并不是根本不能预见;而且这种事件一旦被预见,通常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三)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失具有过错,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过错导致货物损失的第三人应对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风险的承担问题因此要明确此种情况下货物损失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至于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与另一方当事人无关四)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货物固有属性或自然特性是指货物本身所具有的可能发生质变或损毁的固有特性,是货物与生俱来的特性,与外来损害无关例如货物的易燃、易爆、易腐、易潮、易发酵、易蒸发、易污、易受虫鼠咬食等特性均属于货物的固有特性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缺陷,则属于产品责任,不是风险范畴。
这种因货物固有特性所引发的货物损失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明确了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再来明确“风险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指的是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什么时候由出口商承担转移到进口商承担,其核心就是风险的转移时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果货物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或灭失,其损失应由买方承担,而且买方不能以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的风险尚未移转给买方,则货物损害或灭失的损失就仍然由卖方承担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其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如果风险未发生转移,卖方承担风险,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还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风险发生转移,买方承担风险,无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买方必须支付价金所以,实践中必须明确风险何时发生转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风险问题的规定截止2007 年6 月,有70 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①但英国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国家没有加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 条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是是缔约国,或者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家都不是缔约国或者只有一方所在国是缔约国,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由于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所以,我国的企业或个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公约》第10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提交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 条至第70 条的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合同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涉及运输的合同,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对于风险转移的后果,《公约》第66 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三、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国际上,一些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和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等,对风险转移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依照《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贸易货物的风险应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INCOTERMS2010》中规定了卖方应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交货,11 种术语分别规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同时也就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EXW:指定交付地点或该地点内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FCA:在指定地点或指定地点的约定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CPT: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CIP:卖方将货物交给卖方签订或取得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DAT: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积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前的一切风险DAP: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DDP:卖方在约定的地点或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之上,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FAS:卖方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以取得已经在船边交货的方式交货FOB:指定的装运港内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CFR: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CIF:货物装上船,交给卖方负责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的承运人《INCOTERMS 2010》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了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卖方“交货”时发生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卖方承担“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卖方交货时风险发生转移”这一原则的适用,要以双方都没有过失并且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前提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承运人特指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包括实际承运人和非实际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按照通则的规定,如果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在其监管之下时,卖方也被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
即货交承运人也包括货交承运代理人当卖方将货物提交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②由于INCOTERMS 现在有8 个版本,没有一个新版生效、旧版失效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愿意,8 个版本都可选用如果订立合同时,选用了《INCOTERMS2000》中的贸易术语,要注意,按照《INCOTERMS2000》中对FOB、CFR、CIF 这三个术语的规定,还存在风险转移时间与交货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情况四、主要的国内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各国买卖法对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个问题都十分重视,规定了一系列风险转移的规则但各国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有些地方差别还很大特别是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西方各国法律主要分成了两种一)由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