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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债权优先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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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特种债权优先权研究 姓名:沈芳杞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黄健雄 20070501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 第1 0 1 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 公司法》第7 2 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o 概括而言,罗马法规定的特种债权优先权有以下l O 项:( 1 ) 国库因债务人拖欠赋税或因其它契约发生 的债权而对于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2 ) 妻对于嫁奁的返还和夫管理特有产所生的债务而对于夫 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3 ) 未适婚子女于其母再嫁,为保证其母忠实地行使监护权而对其继父财产的法定抵 押权;( 4 ) 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因监护、保护关系发生的债权而对于监护人或保护人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5 ) 家属因家长不善管理其外来特有财产造成损失,而对于家长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6 ) 寺院因承租人滥用土 地所生的损害而对于承租人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7 ) 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租赁屋内的家具的法定抵押 权;( 8 ) 土地出租人对佃户在土地上收获物的法定抵押权:( 9 ) 因翻造修缮房屋而贷款的出借人对该房屋的 法定抵押权;( 1 0 ) 受遗赠人或受益人对继承人关于遗赠财产的法定抵押权。

      参见:金世鼎.民法上优先受 偿权之研究[ A ] .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 下册) [ c ]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 9 8 5 .9 0 2 . 3 特种债权优先权研究 以下结论:第一,罗马法上出现特种债权优先权的内容并非偶然,而是适应了当 时社会生活的需要如国库优先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财政的充实;而“妻之嫁 奁优先偿还权" 和“被监护人优先偿还权力则是为了保护这两部分人群的财产权 利第二,这一时期并不称之为特种债权优先权、优先权、先取特权之类的专有 名称,而是将这些内容纳入到法定抵押权的名义之下因此,这一时期并没有形 成独立的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而只是这一制度的雏形 ( - - ) ( 1 8 0 4 年) ——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确立 罗马法之后的国家对特种债权优先权的继受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具 体表现为:《法国民法典》和受其影响较深的国家基本继承了该制度并在相关的 法律体系中加以完善;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以及深受《德国民法典》影 响的国家和地区,则基本将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排除在法典之外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将优先权同抵押权一起规定于该法典 的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

      《法国民法典》第2 0 9 4 条明文规定优先权 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种类齐全的优先权内容依据优 先效力所涉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依据优 先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因此,《法国民法 典》中规定了四个种类的优先权:动产的一般优先权、动产的特别优先权、不动 产的一般优先权和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在动产优先权方面,《法国民法典》规 定了八种享有动产一般优先权的项目和九种动产特别优先权的项目在不动产优 先权方面,法典规定了三类不动产一般优先权和七类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 三) 《日本民法典》( 1 8 9 6 年) ——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的成熟和完善 《日本民法典》对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设有专章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 《日本民法典》称特种债权优先权为“先取特权" ,并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一道成为日本担保物权的组成部分通说认为,《日本民法典》中的先取特权制 度系继承《法国民法典》而来,因而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性《日本民法典》规 定了四个项目的一般先取特权、八个项目的动产先取特权以及三个项目的不动产 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对特种债权优先权的规定已经达到成熟的地步,体现在:( 1 ) 立法技术上,《日本民法典》采用一般概括和分项列举的方法,更为明了和便于 4 第一章特种债权优先权基本理论 操作.( 2 ) ‘日本民法典》对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效力和顺位做了系统的规定,解 决了特种债权内部及与其他债权人之问的利益平衡问题。

      ( 四) ‘德国民法典> ( 1 9 0 0 年) 排斥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出于保护交 易安全的考虑 《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其主要规定让于破产法, 惟以法定质权之名,有类似两三规定而已" ①该法典第三编第八章、第九章分别 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内容《德国 民法典》排斥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1 7 世纪继受罗马法上具有特种债权优先权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制 度,使德国固有法上的公示原则和抵押权的特定性原则遭到破坏,导致债务人的 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均难以得到保障,特种债权优先权在公示制度面前显示出其 固有的弊端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融资的出现和扩大,维护交易安全成为法律的首 要任务加上1 8 世纪抵押权公示制度的复活以及1 9 世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确 立,抵押权只有在满足登记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出于对公示公信 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严格遵守,《德国民法典》没有在法典之中规定缺乏公 示要求的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因此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特种债权 优先权制度首先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 再次,《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方式以及《德国民法典》作为统一私法的立法 定位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德国民法典》最终采取的是严格主义的立 法方式,德国的立法者借助《德国民法典》构筑起细致精密的民法典体系,而公 示制度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缺乏公示要求的特种债权优先权没有在 《德国民法典》中体现;从《德国民法典》作为统一私法的立法定位来看,因为 特种债权优先权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而表现出公法的性质,因此《德国民法典》 中舍弃了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 o 史尚宽.物权法论[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2 5 5 .‘德国民法典》第5 5 9 条规定:土 地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的自己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置于该土地上的物有质权第5 9 2 条规定:“收益出 租人就其因收益租赁关系产生的债权,对收益承租人的携入物以及收益租赁物的果实享有质权.”第7 0 4 条 第l 款规定:“旅店主就其对住宿的债权或其它为满足客人的需要而提供给客人的给付,连同垫款,对客人 携入的物品,享有质权 o 温世扬,丁文.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r J ] .法学评论,2 0 0 4 ,( 6 ) :4 2 . 国曹艳芝.优先权论[ M ]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 0 0 5 .4 0 . 5 特种债权优先权研究 ( 五)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一( 2 0 0 0 年修正) 未规定特种债权优先权—— 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体例上大体参照《德国民法典》,但是在内容上却 兼仿《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

      台湾地区的担保物权体系由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共同构成,同样没有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的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 台湾地区“民法典" 关于担保物权体系的设计涵盖了特种债权优先权的大部分内 容,即台湾地区“民法典" 存在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替代制度具体而言,特种债 权优先权的部分内容在台湾地区担保物权体系通过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以及特 殊留置权的设计得到了满足④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替代制度之外,台湾地区的立法还在其它法律中规定 了许多发挥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功能的条文例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 0 3 条 和第1 0 6 条规定了法定质押权;在“住宅条例" 中规定了因住宅所生之法定抵押 权;在“劳务契约法" 第2 9 条也规定“劳动报酬于雇方破产及其歇业前1 年内 已届给付期者,对于雇主财产有最先请求清偿之权’’,为劳动报酬优先权的明文 规定;“矿产法" 第1 5 条规定“矿业权者于歇业或破产时,应尽先清偿所欠矿工 工资”,为矿工工资优先权的体现台湾学者王泽鉴更是认为应将该项规定扩大 适用于一般工资债权,并有优先于抵押权等一般担保物权受清偿的效力圆基于 以上原因,可以得出结论:台湾地区“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特种债权优先权制 度,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

      鉴于《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有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的系统规定, 因此下文的研究主要参考法国和日本的立法例,同时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内 容 o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 1 3 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法定抵押权,第8 8 1 条和第8 9 9 条规定了法定质权,第4 4 5 条、第6 1 2 条、第6 1 4 条、第6 4 7 条、第6 6 2 条、第7 9 1 条、第8 0 5 条第l 项以及第8 1 0 条规定了六个种 类的特殊留置权 圆王泽鉴.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E A ]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1 ) [ C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 0 0 5 .4 7 3 . 6 第一章特种债权优先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功能及其立法理由 一、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规定的特种债权优先权内容有所不同,在法典设计的时 候也将特种债权优先权放置于不同的地位但是,就明确规定特种债权优先权制 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对特种债权优先权的下列法律特征,基本达成了共 识: ( 一) 特种债权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在一项债权之上,能否成立特种债权优先权,成立何种特种债权优先权以及 其在众多特种债权优先权项目中的顺位,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特种债权优先权法 律制度具有破除债权平等的法律功能,对特殊债权人给予特殊的优先保护然而 其成立本身并不以公示为必要特种债权优先权所具有的这种秘密性,其存在会 威胁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法定特种债权优先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明文列 举式规定,限缩特种债权优先权的存在范围,以兼顾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 二) 特种债权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特种债权优先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特种债权优先权在效 力上,不仅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许多项目还优先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一般担 保物权正是因为特种债权优先权所具有的效力上的优先性,许多台湾学者才称 特种债权优先权为“优先受偿权" ( 三) 特种债权优先权的享有取决于债权的性质 并非一切债权都能享有特种债权优先权,只有那些必须加以特殊保护的债权 才会被列入特种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在考虑是否将一项债权列入特种债权优先权 的保护时,主要考虑的不是债权人的身份等因素,而是债权本身的重要性如果 债权的性质不具备特别优待的理由,就不得享有特种债权优先权而且在决定特 种债权优先权人的顺位时,也是按照债权的重要性来安排至于何种性质的债权 可以享有这种优先的地位,则取决于各个国家不同的价值判断和社会政策。

      7 特种债权优先权研究 二、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功能、立法理由 一般认为,特种债权优先权制度最主要的法律功能在于对“债权平等原则" 的破除债权是相对权,是请求权,具有平等的天性一个标的物上存在着多个 债权,这些债权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一般按债权成立的先后时间来排定受偿顺 序,同时成立的则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特种债权优先权则打破了这样的一般原 则,因此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综观各国规定的一般特种债权优先权项目,一般特种债权优先权主要针对共 益费用、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报酬三种情形,它们主要基于以下立法理由:第一, 共益费用优先权的立法理由为:共益费用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破产 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的费用,这部分内容理应优先于所有债权人受偿第 二,缴纳税收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般都在公法上加以规定但是自德国将税收 权力债权化之后,各国越来越多的依靠债权的保护来保证税收将国家税收纳入 特种债权优先权的项目,其实是国家的税收借助民事法律来实现的具体体现 3 ) 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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