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550页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 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单位: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烟台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概 述一、项目特点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05 月 29 日,注册地位于烟台市莱阳市 经济开发区峨嵋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为赵连鸣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制品生产、研发; 化 工生物制品、化工原料、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的研发、生产、销 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 年 5 月 31 日租赁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进行经营, 2020 年由 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全厂建设内容责任主体为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拟建项目仅进行长链二元酸—十四碳二元酸(以下称 DC14)的研发中试项目, 中试期一年,不涉及生产采用生物发酵法,属于“生物制造”产业,2015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制造 2025》将“生物制造”列入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发展内容。
2020 年归源生物启动了 DC14 研发小试,经过一年多的实验,打通了工艺全流程, 生产工艺在小试阶段能够连续稳定运行, 产品指标合格, 达到了小试的预期目标, 提供 了可靠的试验数据在此基础上, 归源生物计划进一步进行 DC14 研发中试拟建项目 建设一条最大研发能力 1000t/a 的 DC14 的中试线,以验证小试的试验结果,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新的数据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16 号)中的有关规定,本项 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中 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中的“全 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单位自接受委托后, 认真开展环评工作: 一是研究与拟建项目有关的文件, 进行 现场勘察, 详细了解工程内容; 二是着重进行工程分析, 编制监测方案, 调查项目区及 周边环境质量现状; 三是明确项目评价重点, 确定各专项评价工作等级, 通过工程分析、 项目污染源和环境现状调查, 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四是汇总、分析各种资料、数据,给出评价结论。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I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立即成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开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全面了解项目周围区域环境现状, 项目组多次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 踏勘,并与工程设计人员多次对接, 就项目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详细探讨2021 年 9 月, 完成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同时搜集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资料报告编制过程中, 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区域环境敏感特征, 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因 素进行识别,筛选评价因子,核算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进而对项目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见下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II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拟建项目属于“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拟建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2110-370682-04-01-504470拟建项目位于烟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眉路 5 号(市区外) ,所在区域不在《莱阳 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区范围内, 不违背《莱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项目土地证,拟建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四、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根据项目的特点,本次评价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包括:1、拟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 关注拟建项目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是否能实现达标排放要求,尤其关注污染物的全过程防控与末端治理问题2、关注大气环境影响、地表水、地下水、噪声、风险等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性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 Pmax 最大值出现为罐区排放的 VOCs-SD Pmax 值为 0.4708% ,Cmax 为 9.4164ug/m³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 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该项目为化工,属于高耗能行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因此确定拟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拟建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可以接受。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成后, 全厂废水总排放量为 109.7m3/d、32904.7m3/a,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 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最终排入莱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不会对其水量及水质 造成冲击经莱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 废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最终排入白龙河,最终在排污口下游 2km 处汇入五龙河五龙河,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建立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对可能产生渗漏的环节采取针对性的防渗 措施,在正常运行状况下,项目所产生的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莱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严格落实地面防渗、污水管网防渗等措施,加强研发中试管理的前提下,不会因下渗、III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侧渗和扩散污染地下水, 项目评价区地下水仍将维持现状水平项目周围无居民生活饮用水井,不会对周围居民生活饮用水造成影响4)声环境影响评价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降噪措施, 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实现达标排放, 对厂界外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5)固体废物影响评价拟建项目对于各类废物分类集中收集, 分类处理, 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 固体 废物处理率 100%,不会对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加强各类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6)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建设改变土壤使用功能, 破坏土壤结构, 影响土壤的质地和理化性质, 对 土壤产生环境影响的主要为有机废气污染、废水渗入土壤和原料罐区事故状态下污染, 通过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各种污染物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土壤环境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7)环境风险影响风险事故发生后对 5km 范围内的敏感目标造成的影响较小, 拟建项目环境风险水 平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本评价所列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的应急预案, 加强风险管理的条件下,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所在区域用地 性质为工业用地, 位于莱阳化工产业园范围内, 符合莱阳化工产业园发展规划项目建 成运行后产生的污染物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并且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的建设选址可行,对区域环境污染较小,拟建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IV微生物发酵法生产有机酸研发中试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1 总则 1-11.1 编制依据 1-11.2 评价目的、原则和重点 1-71.3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81.4 评价标准 1-101.5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1-171.6 环境保护目标 1-192 现有工程及在建项目工程分析 2-12.1 公司概况 2-12.2 现有项目工程分析 2-12.3 在建项目工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3 拟建项目工程分析 3-13.1 拟建项目概况 3-13.2 项目总平面布置 3-53.3 公用工程 3-93.4 储运工程 3-163.5 工艺流程及排污环节分析 3-173.6 营运期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173.7 非正常工况 3-263.8 污染物排放汇总 3-284 区域自然环境概况 4-14.1 自然环境概况 4-14.2 环境质量状况 4-6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5-15.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5-15.2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25.3 小结 5-23I6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6-16.1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6-16.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6-16.3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6-66.4 小结 6-127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7-17.1 地下水环境现状概况 7-17.2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7-187.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7-317.4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建议 7-397.5 结论及建议 7-478 声环境影响评价 8-18.1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8-18.2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8-18.3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48.4 小结 8-119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9-19.1 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9-19.2 固体废物处置对环境影响分析 9-49.3 小结 9-710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10-110.1 土壤环境影响识别 10-110.2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0-210.3 区域土壤质量调查 10-310.4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0-410.5 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10-910.6 土壤评价结论 10-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