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docx
22页齐齐哈尔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 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原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部 发〔2006〕46 号)和原黑 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 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 劳社发〔 2007〕 6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 济组织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 立、变更、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均应 当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 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向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主体 资格、 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 行为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用工 备案管理 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办 理用工备案; 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 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 备案。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性质、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用人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等;(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 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包括劳动合同签订、 续订、 变更、 终 止或解除等情况;(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 资、工资 支付等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 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第六条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 《手册》) 制度,《手册》样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 制定(附件 12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 动保障事 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手册》每年复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 年度用工 情况如实填入 《手册》 ,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复核 用工备案管理 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合格”章, 注明经办人和日期, 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系统。
第七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第八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手册》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辖区用工 备案管理 部门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 在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 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 部门提 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 法人资 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 件;(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 总额使 用手册》 、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 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等材料第十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 息核实无误 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 册》,注明经办人和日 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1.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2. 劳动者辞职或调出;3. 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4. 劳动者死亡;5.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6. 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 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 动合 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 办理录用备案 手续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 用人单位应当携带 《手 册》,并提供以 下材料:(一)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2 份(附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 份(附件 4);(二)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 业主管 部门同意的审批件三)招用失业人员,须持劳动者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 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四)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 到通知 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 《外国人居住 证》;(六)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 明书和 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劳动合同书;(八)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劳动 用工 (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 1 份, 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招 工)备案职工名册》 (附件 4)备案存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 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 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并于 30 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办理变动备 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调动手续;(二)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 表(附 件 7 、 8 );(二)劳动合同书;(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 劳动者续 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 册》3 份 (附件 3)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当 自终止 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 续办理变动备 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三)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四)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 份;(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4 份;(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 册 2 份(附件 9)。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退休时, 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 休审批 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时, 用人单位应提 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 总表》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 用工备案管 理部门 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投 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登记 证原 件、复印件 1 份;(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 册》3 份 (附件 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 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 7 日内,到 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办 理注销备案时,应 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二)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 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 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 册》,并 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 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有关规 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 备案管理 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第二十四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 应当即时 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 应当依法 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 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 备的,应 当予以补正;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要责 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齐齐哈尔市人民 政府负 责解释附: 1.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 管理登陆 注册方法及流程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有关说明 3.用人 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 职工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6.用人单 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9.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 名册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系统登陆使用密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http://221.208.247.86: 59981/login.jsp ),回车后直接登录“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
二、用人单位注册与使用系统 用人单位在“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 息系统”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点击“用工 单位企业管理”对应 栏,填写相关信息成为系统的用户,进行相关业务操 作 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考 《黑龙江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 系 统操作手册》 ,进入下载页面,下载手册一)录入用人单位使用账号、密码进入“黑龙江省金保 工程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按要求录入信 息二)打印信息录入完毕后,打印需要进行用工备案的对 应表格 (新招、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招工)备案 表》 ,在用人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三)备案用人单位持打印表格和所需审核要件到辖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