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管轮进阶材料之7七——防污染设备.pdf
8页防污设备 一、油水分离器 (一) 、公约、法规及管理规定 1. MARPOL 公约相关规定 1) 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 在该海域中, 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 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目前有 9 个区域被列为特殊区域即,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 特殊区域具体位置要求相见 MARPOL 附则 I 第 1 条第 11 款 2) 对滤油设备(油水分离器)的要求 MARPOL 附则 I 第 14 条对“滤油设备”做出了要求,主要包括: (1) 第 14 条第 1 款:凡 4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000 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 第 6 款规定的滤油设备 本条第 6 款的相关内容: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 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 ppm (2) 第 14 条第 2 款凡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第 7 款规定的滤油 设备。
本条第 7 款的相关内容: 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第 6 款的规定 此外, 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 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能保证 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3) 排油的控制要求 MARPOL 附则 I 第 15 条对“排油的控制”做出了要求,主要包括: (1) 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第 14 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2) 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含油混合物经本附则第 14.7 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 15 ppm; 含油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如是油船,含油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4) 对化学品等物质排放的要求 MARPOL 附则 I 第 15 条第 8 款明确规定: 任何含有在数量或浓度上会危害海洋环境的化学 品或其他物质,或是借以违避本条所列排放条件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均不得排放入海 2. 法规及管理规定 1) CCS 技术处(2005)通函第 008 号提出关于《执行有关机舱防油污再循环设备的检验 要求》 :结合有关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 MEPC.60(33)和 MEPC.107(49)决议要求,对现 有船执行机舱防油污再循环设备安装要求做出统一解释和实施要求 在初次和定期检验时, 应提供循环设施使滤油设备在舷外排放关闭的状态下进行试验 2) 2007 年 7 月 1 日起上海海事局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了铅封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如下: (1) 适用船舶:仅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所有船舶;进船厂修 理的船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超过 1 个月的所有船舶 (2) 铅封管理要求:除机舱通岸接头(接受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 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他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必须予以铅封 (3) 申请方法:由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提前 24 小时向船舶作业所在地海事处政务中心提 出申请,并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1)船舶铅封申请报告或《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 ; (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 说明:详细内容见 2007 年 5 月 9 日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 通知 (二) 、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1. 在使用油水分离器之前, 首先要熟悉其操作规程, 并了解其工作原理、 运行及管理要求 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应在白天进行,并尽可能在风平浪静时排放 2. 使用油水分离器进行排放,首先应报告轮机长,并征得驾驶员同意后方可操作同时要 对油水分离器(包括自动排油系统)及油分监测器进行功能试验,试验应在使用油水分离器 前 24 小时内进行,并且应将试验情况记入轮机日志 3. 启用油水分离器前尽量将污水收集到污水柜,并进行充分的沉淀但要注意不要将污水 井中的污油驳到污水柜中 4. 油水分离器运行中管理: 1) 注意油水分离器内的温度,以防过热产生故障严禁分离器无水时启动加热器 2) 对于压力式的分离器、 在运转中出现压差过大时, 应考虑分离器滤器芯的清洗或更换 (对 于两级分离的,首先应该检查两级间的滤器) ,一般认为在 0.15Mpa 左右为正常,压差过大 说明其机体内和过滤元件污油较多,阻塞滤网,压差过小说明机体内无过滤组件或已锈穿 对于真空式的分离器, 当使用中发生频繁的排油动作, 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分离器内有气, 使液面低于排油监控电极, 而发出的错误指令, 出现这种情况时, 首先排掉分离器中的空气, 然后检查进分离器前各管路、滤器、伐件的气密性和分离器本身的气密性,并特别注意检查 排油电磁阀是否能够关严,消除缺陷,不然,油水分离器将无法正常工作。
3) 分离器运行中,注意避免超负荷,因为超负荷运行不仅会使分离效果下降,而且还会污 染分离器的内壁 分离器是否超负荷可通过低位检验旋塞来检查 即当低位旋塞有油流出时, 就应立即排油,如自动排油失灵,可改为手动排油,否则分离器就会超负荷 4) 认真观察处理后的排出水质,取样水检查,如发现取出水的水样瓶内存有油迹,就意味 着油水分离器已经污染,应即停止分离器运行,并用蒸汽冲洗冲洗时,可用蒸汽加温污水 到 60-70℃ 5) 加强与驾驶台的联系,提醒驾驶员注意监视海面是否有明显油迹,以防油份监测器出现 故障造成污染 6) 油水分离器的排出泵绝大多数都是螺杆泵,使用中绝对不能吸空干转,以免烧毁泵的定 子 5. 停止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 停止操作前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油操作,以排出上部的积油 2) 排放结束后,使用清水冲洗油水分离器并运行 15 分钟以上 3) 停泵后关闭分离器进出口阀,避免筒内充满的清水流失,减少内壁氧化腐蚀 6. 影响分离性能的因素及措施: 油水分离器的分离性能与其本身结构、内部清洁状况,污水中的油类品种、污水泵类型、分 离量等因素有关,对于已定的分离装置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改为间歇工作,即当注满水后,停止供水,使污水在分离器中停止足够时间经沉淀分离 后再投入运行; 2) 采用将舱底水分区抽吸处理, 即将含油多的污水排至污油舱经加温沉淀后将下层的水经 分离器排出; 3) 减少分离量,改善分离效果; 4) 适当加温至 40~60℃,使油与水的密度差加大,增大浮力,使油易于上浮分离。
5) 减少污水的生成量及污水中污油的含量 6) 此外,工作中还需注意:机舱污水不要混入化学清洗剂化学清洗剂能够造成机舱污油 水的乳化,以致油水分离器及油分监测器不能正常工作 7. 减少污水的生成量及污水中污油的含量: 努力消除机械设备、管路的漏泄, 如主机缸套冷却水的泄漏,要求每次进行调缸时要根据 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橡皮令, 如果已经发生了漏泄, 可用提高暖缸温度的方法来减少漏泄对于盘根密封式的海水泵要视情况及时收紧或换新盘根及时消除漏泄的管路 对难以修复的滴漏点,要将污油收集到集油柜,污水收集到污水柜或污水井,尽量避免直接 泄放到舱底;对于空冷器的冷凝水可直接引到污水柜;要保障空压机的正常工况,控制好气 缸注油量(适用于部分型号的空压机)以降低空气瓶中残水的含油量;对于循环冲洗主机空 冷器的化学药剂和其他清洁使用的化学药剂, 不要排到污水柜中, 要进行集中岸上回收处理; 保持污水柜洁净,视情况对污水柜进行内部清洁 8. 如果油水分离器设备使用了消耗性的滤器,活性碳介质、记录纸等,船上要有记录并 且船上存有合理数量的备品及油水分离器制造厂商推荐的备件 换下的油水分离器滤芯应保 存在船上,待合适港口退岸接收,并且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要有相应记录。
9. 每次使用油水分离器排放,均应做好《油类记录簿》的记录记录要求见《油类记录簿 介绍》 10.在船上污油水舱舱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不在特殊区域内 排放 11. 平时应注重对警报监测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油份监测器在接通电源前要确保样水的供给 12.油水分离器维修保养周期建议: 1) 油水分离器和所有的连接管系应当至少每 6 个月检查和清洗一次 2) 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清洗各滤器、滤网,以及分离器内部元件,尤其是因故障使分离器 内部油污染, 反冲洗仍无效果时, 应拆开清洗, 清洗时切忌用清洗剂清洗分离器及分离元件, 过滤设备建议每个月清洗一次,根据滤芯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换 3) 油份计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至少每 5 年由生产厂家的技术员效准一次(加拿大政府的强 制规定) 4) 定期打开分离器底部泄放阀,排除沉积在底部的泥渣 说明:上述清洗工作不要在进港之前进行,因为这有可能被港口国检查官视为可疑的做法 特别提示: 上船接班后,有关人员在操作防污设备之前必须接受(进行)一次培训,以确保正确的 操作,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培训记录 加强三通阀的维护和测试工作, 特别注意不能仅仅检查该阀的动作, 污水回流时必须确 保三通阀不外漏。
二、焚烧炉 (一) 、公约、法规及管理规定 1. MARPOL 公约相关规定 1) 在船禁止焚烧的要求 MAROL 公约附则 VI 第 16 条第 4 款规定了应禁止在船上焚烧的物质: (1) 本公约附则 I、II 和 III 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沾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s) ; (3) 本公约附则 V 中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和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此外, MAROL 公约附则 VI 第 16 条中还规定: 除有型式认可 (MEPC.76(40) 或 MEPC.59(33) ) 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 MAROL 公约附则 VI 第 16 条第 1、5 款规定:船上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但船舶正常操作过程所产生的污油和油渣也可在主、 辅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 但是这种焚烧 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3) MAROL 公约附则 VI 第 16 条第 8 款规定:负责操作任何焚烧炉的人员应受过培训,并 应能够执行制造商操作手册上规定的要求 2. 法规及管理规定 1) 2000 年 1 月 17 日,由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拉脱维亚、立陶 宛、挪威、波兰、俄罗斯、瑞典等环波罗的海国家联合发布了《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 公约》 。
根据其附则 IV 第 7 条之要求,在以上签约国家领海内(12 海里) 、港口、锚地禁止 使用船舶焚烧炉,违者将被罚款甚至在港口国检查时滞留 2)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美国加州实施了 SB771 法案,即对进入所辖水域的船舶控制焚烧 炉的使用,船舶航行至距加州海岸 3 海里以内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任何垃圾 (二) 、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1. 焚烧污油的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 准备工作: (1) 污油的预处理 提前一天将污油驳运到焚烧炉油柜,进行预处理(尽量除去污油中的水分) :可通过加 热至 110~120℃使水分蒸发,也可通过加温、沉淀分离、放残的方法进行虽然有的焚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