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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草案).doc

61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50164887
  • 上传时间: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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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干脆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第三条 (核查人员定义) 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肯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第四条 (资质管理)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五条 (管理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担当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其次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审查员申请条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与审查员培训的申请:(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识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第七条 (审查员培训班申请)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支配,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2),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审查员培训与考试)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对申请人组织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试考试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刚好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老师授课状况反馈表》(见附件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状况记录表》(见附件6)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 (审查员考试结果)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第十条 (审查员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7);(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第十一条 (审查员注册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8)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十二条 (审查员注册批准)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 (审查员晋级条件) 审查员可申请晋上升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担当审查组长6次以上;(三)每年至少参与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查员晋级申请) 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件9);(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审查员晋级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0)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十六条 (审查员晋级批准)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晋级,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第十七条 (审查员换证条件)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三)每年至少参与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审查员换证申请)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1);(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审查员换证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2)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其次十条 (审查员换证批准)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证书其次十一条 (高级审查员换证条件)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除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并每年至少担当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其次十二条 (技术专家备案条件)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高校本科(含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三)精通专业学问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其次十三条 (技术专家备案申请)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可依据须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3);(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其次十四条 (技术专家备案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4)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其次十五条 (技术专家备案批准)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颁发技术专家胸卡其次十六条 (老师申请条件) 参与审查员老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质量工作满五年;(三)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资质其次十七条 (老师培训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老师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5);(二)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其次十八条 (老师培训注册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老师面试举荐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6)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其次十九条 (老师注册批准)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老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 (老师换证条件) 审查员老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包括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的审查员培训班、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实施细则宣贯会和培训学习班);(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与48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老师换证申请)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老师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老师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7);(二)审查员老师证书;(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老师换证举荐)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老师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8)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三十三条 (老师换证批准)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老师证书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 (持证上岗) 审查员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核查工作技术专家按本规定取得技术专家资质后,方可为审查组供应技术询问审查员老师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老师资质后,方可从事审查员的培训授课工作第三十五条 (证书保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当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刚好申请补领第三十六条 (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第三十七条 (工作纪律)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询问服务) 审查员不得从事生产许可有偿询问服务第三十九条 (技术专家职责) 技术专家参与企业实地核查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第四十条 (老师工作纪律) 审查员老师应当严格履行老师职责,不得无故不听从培训单位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选派授课,不得泄露考题或帮助考生舞弊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对其举荐注册的审查员工作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制度)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举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制度第四十三条 (实地核查工作评价)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织单位对审查组成员的工作状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地核查工作评价表》(见附件19)第四十四条 (实地核查工作评价结果报送) 审查组织单位不是该审查员举荐注册单位时,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地核查工作评价表》抄报审查员注册举荐单位,注册举荐单位为每名审查员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看法汇总表》(见附件20)并存档第四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备案)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于每年一月底将其举荐注册审查员的上一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看法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制度)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举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审查员年度考核机制各单位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方法》(见附件21)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补充本单位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第四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送)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方法》对其举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一月底前汇总考核状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见附件22),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第四十八条 (核查人员和老师补充培训) 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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