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doc
9页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6 〕16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确保工学结合实习的质量和效果 ,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学结合实习, 包括学生毕业前的综合性实习和阶段性实习,如见习实践、认知实习、体验式实习、参与式实习、跟班式实习、专业综合实习(实训)等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同时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第三条 工学结合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校内实训向校外实习的延伸,应以独立实践环节列入必修课程,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 工学结合实习属于教学项目,必须编写教学大纲和指导书第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专业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学期, 阶段性实习要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在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安排如临时安排工学结合实习的,要按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的程序办理,并提供完整的工学结合实习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原则上要保证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时间在半年或以上。
第五条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的选择, 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 与预期的就业岗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组织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的重要场所, 基地建设的规范和完善直接影响到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各系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重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使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培养学生专业操作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的要求第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实习、 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 加强我院风险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高职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学生处应为工学结合实习学生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联系落实第八条 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由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成立工学结合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实习领导小组) , 各系分别成立相应的工学结合实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实习工作小组) ,负责工学结合实习的管理和指导,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实习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 成员由教务处、 学生处、实验实训中心、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等。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教学管理 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系的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下达工学结合实习任务;督促、检查各系工学结合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学结合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全院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第十一条 各系实习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任组长, 是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专业负责人、专业教研室主任及部分骨干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相关行业、监狱劳教单位及企业的联系,拓宽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渠道;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工学结合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工学结合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和审定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大纲和指导书;组织联系落实每个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单位、校内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开展工学结合实习动员教育; 对工学结合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上报相关工学结合实习备案材料;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各系的阶段性实习和警察类专业的毕业实习必须由各系统一联系落实工学结合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安排学生集中工学结合实习。
其他专业的毕业实习,学生可结合毕业后工作意向自行选择实习单位,但必须报专业教研室、系备案第十三条 各系须为实习学生配备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搭配组建,中队长和队长配合指导教师做好相关工作集中毕业实习的,还应根据实习点和实习人数配备足够的校内专职带队教师各专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校内指导或带队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第十四条 阶段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1、根据被指导学生不同的实习单位、 岗位及要求,会同实习单位确定具体实习内容并指导学生拟订个人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教学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阐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写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的要求, 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 宣布实习纪律等2、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做好考勤工作,逐月检查统计,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岗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分3、与中队长或队长一起定期到实习单位, 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分阶段业务考核;或独立组织分阶段业务考核。
4、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 ,对工学结合实习工作及效果作出书面总结5、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成绩评定; 负责收集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相关的各种材料,并上交各系存档6、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工学结合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提醒学生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传达学院及系部的各种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校内指导(带队)教师主要职责:1、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下达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岗位合理选题和撰写开题报告;指导学生填写实习周记和撰写实习报告;指导学生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指导学生整理、装订毕业综合实践课题材料并组织参加答辩;做好指导记录;负责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的初评意见2、集中毕业实习校内专职带队教师的职责与阶段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相同3、分散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①采取邮件、 、联络等与实地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 采取实地探访的,要求有与学生及实习单位领导、指导老师等人在实习现场的合影资料②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及存在问题应及时做书面记录,认真填写《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巡回检查记录表》 ,每月向系里汇报。
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负责收集学生毕业实习相关的各种材料,并上交各系存档④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毕业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提醒学生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传达学院及系部的各种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1、实习单位是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 应积极落实双方共同制订的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与学校各专业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对工学结合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教育,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做出鉴定,并把工学结合实习情况反馈给学校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工学结合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填写好《实习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评价表》等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联系落实1、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 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必须尽早联系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确保学生实习单位的落实2、期初安排实习的必须于前一学期第 16 周前;期中或期末安排实习的必须于开课前 4 周,将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校内指导教师等信息上报至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及时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3、各系必须提前一周将送学生实习的具体时间、 地点报后勤处,由后勤处统筹安排车辆4、若统一联系落实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确有困难的, 期初安排实习的应在前一学期第 13 周前;期中或期末安排实习的应在开课前 7 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教务处将提交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讨论协调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分散毕业实习的联系落实毕业分散实习的,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必须在第五学期初就布置学生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学生应及时将《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回执表》上交系里第五学期第 16 周前必须将毕业综合实践 (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校内指导教师等信息上报至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及时对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教学任务第三章 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第十九条 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的内容(或项目)及课时安排、实习纪律以及实习考核办法等第二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开始工学结合实习前, 组织开展实习动员, 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 各系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应带着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任务书带队前往实习单位。
不同系前往同一实习单位的,由系自行协商确定带队人员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应每人一份该专业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纪律与安全要求、实习考核要求,实习时交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向毕业综合实践校内指导教师汇报,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校内指导老师, 以便抽查指导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 本学期轮空的校内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指导每周不少于 3 天;非轮空的每周不少于 1 天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实习作业的基本情况和考勤等管理情况, 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 并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 第二十四条 在工学结合实习过程中, 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应按区域组织人员到各集中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学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通过对分散实习的学生状况进行调查学院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各系的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应按要求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记录册》 ,校内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工学结合实习的有关规定, 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端正实习态度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生个人工学结合实习计划、 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 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第二十八条 工学结合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 既是一名学生, 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准员工,要服从实习单位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