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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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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5399
  • 上传时间:2022-05-21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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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立法背景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存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开滥用留置权的状况发生,应当维持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物权法接受了后一种意见  ●条文解读  应当说,担保法制定的时候,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形成,规定留置权较为狭窄的适用范围是妥当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相关市场规章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因无因治理、仓储合同及其他效劳合同发生的债权中是必要和适宜的。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立法来看,也几乎没有逐一列举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假如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缘由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其次,当事人商定不得留置的,根据商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商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方,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商定排解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酬劳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商定加以排解,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正原则,为了爱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假如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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