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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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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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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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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展打击报复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害农夫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所应担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务人员应当依法征税,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税务人员必需履行的职责国家税收的征管工作,详细地落到税务人员身上,责任重大若税务人员不能将应征的税款征收入库,必定使国家患病损失,税务人员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税务人员未仔细核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所得,计算错误,漏管税源户等,有的状况下是相互勾结,徇私情,税务人员放纵偷、骗税,有的状况是工作马虎,不仔细执法。

      不管是哪种状况,只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患病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本条其次款所说的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如有意不准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出售发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税款、处以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不开付完税凭证、收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开付清单等对此,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将其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条第三款规定,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展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为掩盖违法违纪事实,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控告人、检举人实行刁难、吓阻甚至陷害等手段,使控告人、检举人人格或利益患病损害的行为,是严峻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对税务人员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四款规定,是针对有些单位或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有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状况发生而作出的惩罚规定,在法律中增加这一标准,是为了依法更好地维护农夫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发生这种状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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