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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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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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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6 号:号: 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16-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季度报告 . 4 第三章 季度快报 . 26 第四章 临时报告 . 27 第五章 报送方式 . 2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28 第七章 附则 29 16-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 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 (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 报告) 第四条第四条 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 “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 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 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 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 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 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第六条 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 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16-4 第二章第二章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一节第一节 季度报告框架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第七条 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信息公司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报告”“× 年第× 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 和英文名称 16-5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 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 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偿付能力 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移动、电子信箱。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 “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 议情况,包括: (一) 各位董事对季度报告的投票情况; (二) 如果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 其意见和理由 保险公司第 1 季度和第 3 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可以不经 过董事会审议没有经过董事会审议的,无需列报本规则第 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列报的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 16-6 加盖公司印章: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 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和 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 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四节第四节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一) 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16-7 (二) 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四) 报告期内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 (一)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按照股东类别列示报告期末 和报告期初的股权结构、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股东类 别是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 (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 或自然人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等方式逐级披 露至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代表国家出资的投资主体、 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 ; (三) 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 包括: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

      其中,所持 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 所持股份的状态包括正常、被冻结、被质押等情形上市保 险公司只需要列报前十大股东的上述信息;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 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 持有的股份数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 (五)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 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上市保险公 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转让或受让的股权占比在 5%以 下的,无需列报 16-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 以下信息: (一)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 、任期开始日期、职务、 任职资格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 最近 5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二)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 包括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姓名;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在第 4 季度季度报告中列报关于董事、监事和 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薪酬的相关信息,其他季度无需 列报。

      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货币化薪酬包 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 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 薪酬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1. 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 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数量; 2. 最高薪酬; 3. 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 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 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 4. 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 以及本年度支付的这 部分报酬总额 16-9 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中列 报,不需要在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重复列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 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 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 规信息,包括: (一)金融监管部门(即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各级分行)和其他政府部门对保险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包括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和违规事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部门级别及以上管 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的 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被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董事、监事的规定不适用于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五节第五节 主要指标主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主要经营指标 16-10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 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下季度预测数: (一)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 (二)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 附属二级资本; (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附加资 本、最低资本; (四)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溢额; (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 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以及投资连结产品独立账户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最近一次风险综合评级 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 数和本年度累计数: (一)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 (二)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三)净资产,即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 (四)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 —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五)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期初净资产+期末 净资产)÷ 2〕× 100%; (六)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期初总资产+期末 16-11 总资产)÷ 2〕× 100%; (七)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 兑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利息支出)÷ 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 100%。

      其中,报告 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 余额) ÷ 2, 计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 (八)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汇兑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投 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 ÷ 报告期资金运用平均余额× 100% 其中, 报告期资金运用平 均余额=(期初资金运用余额+期末资金运用余额)÷ 2,计 算时应扣除独立账户的投资资产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 累计数: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再保后未决赔款 准备金÷ (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100%;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 分保费用支出+承保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 用)÷ 自留保费× 100%; (三)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 额-摊回赔付支出)÷ (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 额)× 100%; (四)综合成本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 16-12 额-摊回赔付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 用支出+承保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 ÷ (自 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100%; (五)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 新承保车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 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 数: (一)标准保费,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 计算的标准保费; (二)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缴保费+ 趸缴保费)÷ 保费收入× 100%; (三)新业务利润率=本期新业务的首日利得÷ 新业务 各期保费收入之和× 100%首日利得是指新业务在首次进行 财务报表准备金评估时的剩余边际各期保费收入之和是指 在不考虑退保、贴现等条件下的首期保费收入与所有续期保 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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