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docx
8页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沙区社工服务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市社工服务站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服务站项目是指本区各镇(街)社工 站、村(居)服务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 服务的项目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购买方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 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区民政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镇(街)社工服务站项目 的评估工作第四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 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区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负 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 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 对社工服务站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村(居)委 会对社工服务站服务村(居)、参与社区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 民政局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 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 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的第三方 评估机构:(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 组织;(二)拥有一支资深的、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三)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财务评估的第三方 评估机构:(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二) 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 拥有一支稳定且素质良好的财务评估专家团队;(四) 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一) 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二) 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 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流程及方法第九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服务绩效、服 务满意度、信息化建设、经费使用等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服务 站项目进行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方式为不定期的明察暗访,主要了解居民的服务需求是 否得到满足、对服务质量是否满意,以及合约方是否履行职责、机构 运作是否规范等,并出具过程评估记录过程评估结果作为中期、末 期评估中监督方评价依据结果评估分中期评估、末期评估两次进行,每次评估均进行专业 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第十条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 制定评估计划区民政局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社工服 务站项目合同期限,确定项目评估时间,制定评估计划二) 开展项目评估区民政局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计 划及时做好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三) 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中期、末期评估工 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购买方、服务监督方及服务承接方 各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提出项目年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四) 公示评估报告区民政局于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确认评估报告,确认后对辖区内社工服务站的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 受理评估投诉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估报告的质疑或投 诉,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 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市民政局。
六) 报告评估情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辖区内 社工服务站项目在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客 观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及改进建议,于项目结束后15个工 作日内形成综合评估情况报告区民政局存档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 11月30日前,将年度社工站项目评估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存 档第十一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分析、问卷调查、 电访面谈、实地察看等方式、方法进行被评估项目方应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相关佐证资料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第十二条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分值由三方评估分数的总和确 定总分100分,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占比70%、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占比10%、村(居)委会占比10%、区民政局占比10% 第三方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秉持客观、 公正的态度给予评分第十三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80 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评估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一) 违反《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二) 违反《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弄虚作假、伪造服务 档案的;(三) 限期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四) 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 续参与项目运营的重要依据一) 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 服务站项目;(二) 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 整改;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接社工服务站项目;(三)评估不合格的,应终止社工服务站项目合同,承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2年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 会服务项目;(四)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承接机构可以优先接受本辖区政府 职能转移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和奖励资格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 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社工服务 站项目承接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 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在2年 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