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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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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 版建筑设计规范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 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 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 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 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 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 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 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 1.0.8 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 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 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 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筑 基地 第 2.1.1 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 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 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 2.2.3 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 2.1.2 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 2.1.3 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 2.1.4 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 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 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 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 、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 2.1.6 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 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 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 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 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 2.1.7 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 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 3.1.1 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 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 3.1.2 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 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 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 3.1.3 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 照不少于 1h(小时) 。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 4.1.1 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 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 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 采光、通风 第 5.1.1 条 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 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 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 20m 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 20m 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 40m 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 5.1.2 条 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 0.50m 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 1m 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 口面积的 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 5.1.3 条 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 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8m2炉灶上部应设 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 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0.015m2;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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