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关于金退还申请表.doc
13页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对于金退还申请表--精选 / 区(县)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报单位:(盖印)矿山 应缴保 已缴保 退还保序号 矿山名称 采矿允许证号 营业执照 退还方式 基金账号本金 利息 现状 证金 证金 证金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议: 环保主管部门建议: 财政主管部门建议: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1、矿山现状包含新建、在建、生产、封闭;2 、退还方式包含转存为基金、直接退还(治理查收矿山)附件 1附件 2四 川 省 财 政 厅四川省领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川财规〔 2018 〕8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领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领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29 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公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依据《财政部、领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对于撤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建议》 (财建〔 2017 〕638 号),现就撤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撤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公司不再新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和缴存保证金矿山公司已缴存保证金依照以下方式处理:(一) 对于矿山公司缴存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 需领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动用的,领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排除资本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二) 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 由公司申请, 经领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领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拟订保证金退还程序,通知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公司按要求向领土资源部门提交完好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资料后,领土资源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查建议,依照矿山公司实质已缴纳资本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明确退还金额财政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联合领土资源部门建议办理资本退付,将退付资本直接退付到公司并通知领土资源部门若波及利息,由领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立利息支付方法三) 对本文件奏效之日前申请封闭或矿业权到期不重生产的矿山公司,矿山封闭前,采矿权人应该达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该经有关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收合格,并提交查收合格文件,经鉴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执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本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担当,节余部分按程序退还采矿权人四)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公示后,连同利息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国库,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公司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工作二、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一)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公司依照知足实质需求的原则,依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花费依照公司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估计弃置花费,计入有关财产的入账成本,在估计开采年限内依照产量比率等方法摊销, 并计入生产成本 同时, 矿山公司需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在银行账户中建立基金账户,独自反应基金提取使用状况二)基金由公司自主使用,依照知足实质需求原则依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经费估算、工程实行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痕、倒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损坏,地下含水层损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 。
三)矿山公司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状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三、落实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矿山公司应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担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应依照《对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领土资规〔 2016 〕21 号)和《四川省领土资源厅对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川领土资发〔 2017 〕74 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销水同等要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公司监测主体责任,增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增强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察管理各市(州) 、县(市、区)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成立动向化的看管体制,增强对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察检查,监察公司边生产、边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对于未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展开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样名录或严重违纪失期名单,责令其限时整改对于逾期不整顿或整顿不到位的,不得同意其申请新的采矿允许证或许申请采矿允许证缓期、更改、注销,不得同意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对于拒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其违纪违规信息记入信誉档案,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经过“信誉中国”网站、国家公司信誉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宣布, 为有关行业、 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供给信息,并可指定切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矿业权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对其进行处分并追查其法律责任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由人民法院将其归入失期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期联合惩戒各市(州)要联合实质,进一步拟订实行细则和动向看管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领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8 年 6 月 27 日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