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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投稿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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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度,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已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近四成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立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对新兴电子商务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不仅造成了巨额的税收流失,而且使得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产生了税负的不公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方法等主要税收征管法规与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工作冲突的分析,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管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一.税务登记方面(一)纳税人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相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经营者通常只需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网站甚至一个网页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很难找到固定的经营场所,因此纳税义务人很简单躲避税务登记,从而躲避纳税义务。

      2010年7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方法》正式实施,方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供应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为今后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实施铺平了道路然而,仅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则会游离于工商机关监管之外,税务机关更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形成漏征漏管针对此问题建议在现有的以工商机关、民政部门、教体部门等供应的信息作为核准税务登记的依据基础上,对暂未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核准的信息作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始依据通过税收实惠的方式对上述状况予以区分对待,这样一方面将全部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维护了税法的肃穆性,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目前尚未成熟的电子商务市场也起到了爱护促进作用,有利于整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二)纳税人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的物流、资金流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订单、交易合同、交易票据等都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

      因其易修改、难取证的特点,导致传统的税源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但是,不管交易的对象是货物、劳务或者学问产权,交易双方最终仍会回来到资金的转移,因此只要税务机关驾驭交易双方网上银行支付信息后,便可轻松了解电商企业的资金往来,从而追溯出纳税人的交易状况,甚至可以一并解决传统交易方式下存在的税务机关无法驾驭纳税人银行信息的问题虽然征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有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义务,但因法律级次等方面缘由,导致该项规定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纳税人是否通过多开立银行账户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的现象针对此问题,建议提高征管法的法律级次,或制定特地的《电子商务监管方法》、《涉税信息供应法》,来强化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供应相关数据的法定义务这样税务机关既可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序征管,维护公允纳税原则,又可以逐步摆脱目前过度依靠“以票控税”的征管现状,进而实现干脆依据银行资金往来状况、结合交易双方其他交易信息进行征收管理的志向模式削减了发票管理这一中间环节,很多目前困扰税务机关的发票问题便都迎刃而解二.发票管理方面(一)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设置账簿,并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发票作为财务记账的主要凭证,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必定也少不了发票这一关键组成部分传统交易模式下,发票是购买方入账的凭证,是维护购买方权益的有效依据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商企业出于降低成本、躲避缴纳税款等方面考虑往往不会主动供应发票,有时会通过给购买方肯定折扣的方式拒绝开具发票,无形之中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技术应运而生,相比传统的纸制发票,电子发票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永久保存等诸多优势,且不管销售方是否主动供应或购买方是否主动索取,只要交易完成,系统便会自动生成电子发票,从源头上规避了依靠销售方意愿开具发票的弊端,也为购买方后续维权供应了便利但因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认可电子发票的合法地位,导致纳税人无法将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处理,在肯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发票的推广和应用 (二)电子发票的运用与管理发票管理方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跨规定的运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但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将彻底打破传统贸易模式下的地域概念,其虚拟性会使交易发生地、所得来源地等属地概念变得难以界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部分交易可能跨省甚至跨国开展,因此限定开具发票的地域范围将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行为。

      另外,电子发票的本质就是一串电子数据,运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一次性注册后,便不须要再到税务机关申领,也不存在携带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短期内无法变更的状况下,建议通过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认可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运用、查询、结算等应用,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各电子商务纳税人通过该系统开具电子发票,从而达到统一监管的目的三.纳税申报方面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传统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地点等概念将变得更加难以界定,详细表现在如下方面:(一)纳税主体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只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简单造成纳税主体模糊化、困难化,从而出现“不知道向谁征税”的问题建议税务机关将纳税主体应划分为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人和干脆电子商务纳税人前者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为传统模式,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分;而后者则是伴随电子商务模式诞生的新一类纳税人,即与网络信息商品供应方或购买方有关的人为纳税主体结合即将出台并实施的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便可依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判定纳税主体。

      二)征税客体难以定性交易商品多元化、无形化使传统的商品存在形式发生了变更,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运用的概念彻底混淆,加之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更是导致了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失去用武之地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应征收何种流转税、税率如何确定,是否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诸多问题建议在原有的收入、行为和财产三类征税客体基础上增加虚拟商品类,重新定义其适应税率,区分详细内容进行征税三)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传统贸易中,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生产经营地等指标推断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和隐匿化,使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的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往往因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难以追踪,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精确判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正的确施税收管辖权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成立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局,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款的征收与管理这样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判定问题,统一由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若涉及国家与地方的税收分成问题,则可以参照纳税主体问题的判定依据,即依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所属地理位置,依据肯定比例进行安排。

      四.税款征收方面征管法规定,当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等状况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于该类企业,现行税收征管法下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即通过视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纳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产品以及三项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然而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则不行能供应此类视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供应的信息牢靠性欠佳,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针对这一问题,建议以纳税人银行款项往来金额、数据下载量等作为视察指标,结合其详细交易内容确定应税所得率,从而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五.税务检查方面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补充,税务检查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目前仍没有牢靠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真实、牢靠,这就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传统模式下,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须要驾驭纳税人的大量纳税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书面的、可追溯的但电子商务模式下形成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发票、电子计税凭证、电子账簿等信息,则往往是看得见、摸不着的,加之简单被篡改或隐藏的特点,使得传统的以追踪纸质凭证进行税务检查的方法彻底失效。

      加上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普遍应用,在维护交易平安的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驾驭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从而大大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得有关交易数据、监控企业纳税行为的实力,为企业篡改、隐藏甚至删除电子记录供应了便利因此,建议建立涵盖征管、发票、稽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稽查人员便可凭借专业学问,借助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获得的完善信息,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绽开税务稽查综上,针对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研发和建立高度集成的征管检查软件,理顺和落实金融机构供应相关信息的义务,以适应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为传统的和新兴的交易模式营造一个公允竞争的法律环境从而最大限度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充盈国家税收收入,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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