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docx
7页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海上牧场发展,建设“海上粮仓”,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海上牧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海上牧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统筹发展多种海洋渔业相关产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包括人工鱼礁建设、深远海养殖、近海增殖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等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陆海统筹、立体开发、融合发展的原则第三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海上牧场管理,解决海上牧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用海用地的规划、保障和确权登记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牧场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布局】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海上牧场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用海用地保障】 建设海上牧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上牧场配套设施用地用海给予支持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海域使用权期限未届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增殖养殖】 海上牧场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依法办理养殖证,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密度等,规范使用投入品鼓励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优化近海养殖模式,开展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增殖养殖,拓展深远海绿色养殖,推动渔业生产活动与海洋生态系统协调发展在海上牧场海域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第七条【开发利用】 海上牧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海审批类型,依法有序开展增殖养殖、捕捞生产等开发利用活动,节约集约高效使用海域,避免海域闲置未经海上牧场经营者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海上牧场确权海域内从事采捕水产品及扰乱海上牧场生产运营秩序等活动。
第八条【信息化保障】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推动海上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牧场气象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空天地海”立体监测和数据汇集应用,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海上牧场生产运营第九条【经营活动】 在海上牧场海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台账保存时限为二年第十条【安全生产】 海上牧场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上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牧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海上牧场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一条【装备检验】 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后,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平台登乘撤离规定】 海上牧场平台应当在良好气象、海况下开展运营临时登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气象、海况条件登乘海上牧场平台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装备设计载荷时,所有人员应当撤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生态环保】 在海上牧场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装备设施应当配备垃圾回收、生活污水收集设施海上牧场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鼓励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十四条【监测评估】 省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上牧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组织开展海上牧场建设效果监测和评估第十五条【联合执法】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牧场跨区域执法沟通协调,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和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海上牧场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沟通制度,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第十六条【技术创新】 鼓励海上牧场经营者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交流合作,开展海上牧场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推广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生产模式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海上牧场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品牌培育】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海上牧场优势特色产业,加强海上牧场水产品质量监测,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提高海上牧场产品竞争力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海上牧场全产业链,统筹布局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八条【资金保障】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牧场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海上牧场建设和经营第十九条【金融保险】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为海上牧场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海上牧场保险模式创新,探索开发海上牧场险种,将海上牧场纳入特色农产品保险范围第二十条【术语定义】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二)海上牧场经营者,是指海上牧场相关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等。
三)海上牧场平台,是指主要用于海上牧场管护、生产补给,集生产服务、看护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科普教育、休闲渔业、安全救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海上综合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发展海上牧场是落实大食物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海上牧场是在海洋牧场的基础上,统筹多种海洋渔业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起步较早,基础条件相对优越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作出“海洋牧场是发展趋势,山东可以搞试点”的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现代化海洋牧场试点工作,成功获批全国首个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省2019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围绕海洋牧场绿色发展、深远海养殖、信息化智能化、产业多元化融合、现代建管机制等五个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齐鲁样板”,为全国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目前,我省创建省级以上海洋牧场139个,其中获批国家级海洋牧场71个,占全国38%,创建数量、规模、理念和模式走在全国前列。
近年来,海洋牧场正向海上牧场转型发展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中提出,稳妥推进大型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建造,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探索建设区域性现代化海上牧场综合体”当前,我省海上牧场还存在用海用地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边界模糊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业健康发展另外,近年来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总结提升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海上牧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海上牧场建设,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年初,《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为加快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起草小组,协同开展草案起草工作2月下旬,赴青岛、烟台、潍坊开展调研,并召开现场座谈会,听取沿海市意见和建议,归集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的共性问题。
省农业农村厅在广泛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各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初稿3-5月份,结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渔业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对海洋牧场概念的框定,以及海洋牧场政策正在向海上牧场转变的新情况、新形势,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先后多次开展专题论证会,召集业内专家和有关管理机构进行集体会商,确定将条例名称由《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管理条例》调整为《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海上牧场”地方立法6-7月,起草小组按照调整后的思路和体例要求,对草案初稿进行集中论证修改,并赴威海、烟台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向有关省直部门、沿海市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后,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条例》共21条,对立法目的、政府及部门职责、经营管理、监管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原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相关政府和部门职责提出了区别于“海洋牧场”的“海上牧场”的概念,并确定了海上牧场生态优先、创新驱动、陆海统筹、立体开发、融合发展的原则二是建设经营管理规定了海上牧场规划建设、用海用地要求,对海上牧场内开展水产养殖、资源增殖、休闲渔业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加强海上牧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装备设施检验要求、平台运营条件等三是产业发展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协同发展相结合的导向,明确海上牧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价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海上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和全产业链发展四是保障措施完善海上牧场跨区域执法,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用海用地要素保障,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模式,促进海上牧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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