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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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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条件  中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我国已逐步实行并完善但不少人认为中国贫困人口过多,全面实行社会救助制度并予以立法,国家财政无力承担,因此在立法问题上犹豫不决笔者通过参考国外经验,并对中国贫困人口状况及财政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中国《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以就教于领导、专家和读者  一、发达国家《社会救助法》立法基本概况  (一)英法德日等国《社会救助法》立法概况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基本来源:一是传统的济贫扶困制度;二是近代的社会保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由于十五世纪初开始的圈地运动,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多乞丐和小偷的地方为了稳定社会,1531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由政府救济贫民的法律1596年全国歉收,1597年英国又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济贫税的法律1598年再次歉收造成饥荒,使乞丐和小偷成为“国难”1601年英国《济贫法》问世,该法在立法思想上把社会救济由传统的慈善救济变为确认社会救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并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救济贫民的措施和方法。

      工业革命时期,1834年又颁布了新的《济贫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的救济义务和贫民获得救济的权利1942年,英国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把救济贫困的概念由原来的救济贫民变为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1948年,英国又针对二战后的社会情况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凡没有收入或收入太低而又没有交纳国民保险金者,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在患病、伤残和住房等方面还可以申请救助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受救助者占总人口的15.9%,救助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  法国早在17世纪就创办“济贫院”救济贫民,1893年制定《医疗救助法》,1956年1月将各种单项社会救助规定综合成《家庭及社会救助法典》法国的社会救助包括失业救助、老弱病残救助、家庭津贴等方面内容社会救助事务在中央政府由社会事务与就业部主管,在地方则由各级社会救助事务所管理  德国于1924年制定了关于救济义务的法令,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联邦社会救助法》,90年代初东西德合并后,基本上继续实行该法德国的社会救助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残疾人、老人、病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二是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  日本于1932年颁布《救助法》(称为“救护法”),救助的项目包括:生活、医疗、教育、住宅、分娩、谋生、安葬等七项救助。

        (二)“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构成如下美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英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瑞典: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日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社会福利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1982年期间正式采纳规范化的概念是,构成社会保障的各种要素组成部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家庭补助等  由上可见,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面向贫困者的最低层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二是面向工资劳动者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三是面向特殊群体的特殊保障——社会优抚,四是面向全体居民的最高层次保障——社会福利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社会、国家都含有两种机制,即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一个社会既要有动力,又要稳定,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西方国家最早把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称作“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 其中社会救助就是“最后一道安全网”  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历程看,一般顺序是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最后形成完整的体系。

        二、我国《社会救助法》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  (一)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与项目已基本成熟  中华民族有扶危济困的传统我国西周时期就有社会救济事宜《周礼》所记治国安民之策即为:“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汉宣帝设立“常平仓”,历代皆仿行清乾隆多次强调“赈恤一事,乃地方大吏第一要务”清代救灾款项无定额限制,有款皆可拨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负责救济事务194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社会救助法》台湾地区于1980年6月14日颁布《社会救助法》其救助范围为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及灾害救助  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全国失业工人、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约400余万,受灾灾民4550多万人,急需救济群众达5000万人以上,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0%党和政府在当时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从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给予生活、医疗、衣被、生产资金补助等不同形式的救济  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前三部宪法中“劳动者”的权利,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扶贫济困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实现了从“施恩论”向“权利论”的转变,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国目前已逐步实施的主要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如下:  1、灾害救助成效显著  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救助,其中2000年全国有4000多万人次得到口粮救助,720多万人次得到衣被救助,12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全国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47.5亿元  2、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铺开  1997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0年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5907.8万人,有300.2万村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2001年底,全国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的人员1655.3万人,共有1170.7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  3、医疗救助试点逐步扩大  到2000年广州城镇、青岛市区、南京市县、上海市内、浙江10个市、安徽14个市等都逐步试行医疗救助制度如安徽省各县按各乡镇农业人口5%的比例确定特困医疗救助人口,经由村民申请和村委会提名,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里审批,发放《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卡》,特困群众凭卡可以得到免费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计划免疫服务,对救助对象常见病的住院治疗费予以补助。

      青岛持医疗救助卡人员每户每年可以得到500-700元医疗救助杭州市区被救助人员患白血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将得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  (二)、我国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总数约5655万人已基本稳定  1、农村贫困人口约4000万,需要社会救助  据2001年10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贫困人口,1978年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比例30.7%;1985年为1.25亿人,占14.8%;1993年为0.8亿人,占8.7%;2000年为0.3亿人,占3%,这些人主要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少数社会保障对象以及部分残疾人中国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其中有80%约4800万人生活在农村,1992年农村有贫困残疾人口1800万人,2000年底农村约有贫困残疾人口800万人  据民政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5907.8万人据民政部长多吉才让估计目前农村约有4000万贫困人口  目前农村贫困人口人数已处基本稳定状态,下降可能很小一是目前贫困标准是低水平的,2000年农村贫困标准是年人均收入625元(相当于每天人均1.71元,联合国贫困标准是每天人均1美元)。

      二是目前的贫困人口或处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或为孤寡残疾,摆脱贫困的可能性很小;三是受灾生病会使部分人员返贫  2001年全国乡村人口79563万人,笔者认为民政部长多吉才让的判断4000万左右贫困人口比较准确,约占农村人口的5%  2、城镇贫困人口约1655万人需要社会救助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测算,1995年我国城镇贫困居民约占全部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为8.6%,约为2428万人1999年8月对城市居民抽样调查结果表明,20%低收入户的平均月收入只有124元,6%最贫困的人口人均月收入只有90多元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唐钧2001年在综合全国总工会、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有关研究人员的数字后,认为中国现在3亿多城镇人口中贫困人口比例约4%-8%,约1500万人至3000万人之间  据民政部门统计,2001年底,全国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条件人员1655.3万人,共有1170.7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  2001年全国城镇人口为48064万人,笔者认为民政部门统计1655.3万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数字比较准确,约占城镇总人口的3.44%  综上所述,2001年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万人,贫困人口约5655万人(其中乡村约4000万人,城镇约1655万人),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约4.4%。

      这个数字在近期内可能会有部分脱贫,也有部分人会返贫,同时考虑目前低保条较低,随着贫困人口收入有所提高,但由于人民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对贫困的状况仍不会改变此外,参考部分发达国家受社会救助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美国10.0%、加拿大9.9%、丹麦4.9%、法国2.3%、意大利4.6%、西班牙4.4%、瑞典6.8%笔者认为占总人口约4.4%即5655万左右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在近段时间内会基本稳定  (三)财政已基本具备负担实施《社会救助法》所需资金能力.  1、我国实施《社会救助法》年需资金约402.86亿元  (1)、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347.35亿元  被救助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为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据民政和财政部门材料,2000年全国有402.6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国家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支出34.5亿元,据此测算人均国家补差额856.93元,按1655万城镇符合补助条件人员计算需资金141.82亿元  2000年全国有300.2万村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支出资金7.3亿元,据此测算人均国家补差额243.17元,此标准明显偏低按浙江省测算,2001年城镇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约25.3万人,年投入保障资金1.3亿元左右,据此测算年人均补差513.83元,此数字也符合笔者调查的情况,农村一般分两个档次,低档次每月补30元,年补360元;高档次每月补50元,年补600元的实际情况。

      按人均补差513.83元计算,全国4000万农村救助对象需财政支出205.53亿元  合计城乡5655万被救助对象,国家财政需支出347.35亿元  (2)医疗救助资金需20.08亿元  据上海数字,2002年上海城乡低保对象已覆盖42万人,医疗救助对象3万人,占低保对象的7.1%据民政部材料,1999年全国3000万人次得到口粮救济,9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济;2000年全国有4000万人次得到口粮救济,有12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济据此测算医疗救济占口粮救济人次的比例1999年为3%,2000年为3%考虑上海的7.1%比例比较切合实际则全国5655万的被救助对象的7.1%为401.5万人需要医疗救助按广州市区2001年医疗救助对象市区每人每月报销42元(全年504元),下属县每人每月报销37.5元(全年450元)青岛市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按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测算,401.5万人财政需支出20.08亿元  (3)灾害救助约需资金35.43亿元  我国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已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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