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驾驶与养护第四章汽车驾驶法律知识ppt课件全.ppt
91页汽车驾驶与养护主编:韩振生LOGO第四章 汽车驾驶法律知识•本章要点本章要点–法律、法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及标线的认知–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事故、责任评判及处理•本章难点本章难点–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及标线第一节 法律、法规•1.1 交通信号•车辆、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1.1.1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交通信号灯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1.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1)绿灯亮•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2)黄灯亮•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一节 法律、法规绿灯通行示意图黄灯通行示意图第一节 法律、法规•(3)红灯亮•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2.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1)绿色箭头灯亮•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绿色箭头灯与红色灯同时使用,红灯本是禁止通行信号,但在红灯位置的上方或下方有绿色箭头灯亮时,表示另一方向无车辆通行,本方向车辆可按箭头所示的方向行驶,如图4-4所示红灯通示意图绿色箭头灯通行示意图第一节 法律、法规•(2)黄灯闪烁•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夜间黄信号灯闪烁表示前方是交叉路口,提醒车辆、行人要谨慎小心,认真瞭望,安全通过•3.车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分红色叉形灯和绿色箭头灯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允许车辆通行第一节 法律、法规•1.1.2 交通警察手势指挥•交通警察的指挥分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1.手势信号•手势信号分8种: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停止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停止信号第一节 法律、法规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 变道信号 减速慢行信号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第一节 法律、法规•1.1.3 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用图形、符号及文字传递特定的信息,是用于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1.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注意危险地点,其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共有42种警告1 十字交叉警告2 T形交叉 警告3 T形交叉警告4 T形交叉警告5 Y形交叉警告6 环形交叉警告7 向左急弯路警告8 向右急弯路警告9反向弯路警告10连续弯路警告11上陡坡警告12下陡坡第一节 法律、法规警告13两侧变窄警告14右侧变窄警告15左侧变窄警告16窄桥警告17双向交通警告18注意行人警告19注意儿童警告20注意牲畜警告21注意信号灯警告22注意横风警告23a注意落石警告23b注意落石警告24易滑警告25a傍山险路警告25b傍山险路警告26a堤坝路警告26b堤坝路警告27村庄警告28隧道警告29渡口警告30驼峰桥警告31路面不平警告32过水路面警告33有人看守铁路道口第一节 法律、法规警告34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警告35注意非机动车警告36事故易发路段 警告37慢行警告38a注意障碍物左侧绕行警告38b注意障碍物右侧绕行警告38c注意障碍物左右绕行警告39施工a)铁道路口50 mb)铁道路口100 m警告40斜杠符号 c)铁道路口150 m警告41注意危险警告42叉形符号第一节 法律、法规•2.禁令标志•禁令标志用于禁止或限制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其形状为圆形(个别为倒三角形),颜色为白底、红杠、黑色图案、图案压杠杠,但个别除外,共42种。
禁止1禁止机动车通行禁止2禁止大型客车通行禁止3禁止小型客车通行禁止4禁止通行禁止5禁止载货汽车通行禁止6禁止驶入禁止7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禁止8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9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禁止10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禁止11禁止两种车通行禁止12禁止畜力车通行第一节 法律、法规•3.指示标志•指示标志用于指示车辆、行人通行,其形状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共29种指示1直行指示2向左转弯指示3向右转弯指示4直行和向左转弯指示5直行和向右转弯指示6向左和向右转弯指示7靠右侧道路行驶指示8靠左侧道路行驶指示9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指示10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指示11环岛指示12步行第一节 法律、法规•4.指路标志•指路标志用于传递道路方向、地点和距离的信息,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外,均为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除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外,通常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共62种路1地名路2著名地点路3行政区划分界路4道路管理分界路5国道编号路6省道编号路7县道编号路8行驶方向路9互通式立交路10交叉路口预告路15地点距离路17告示牌第一节 法律、法规•5.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用于指示旅游景点的名称、内容、方向、距离等信息,其形状均为长方形和正方形,颜色为紫色底、白色图案,共17种。
旅游区距离 旅游区方向 问询处 徒步 索道 野营地营火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第一节 法律、法规•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用于指示施工地点、距离、警示道路封闭等信息前方施工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向左改道 向右改道 车辆慢行 向左行驶 向右行驶 锥形交通标志 道口标注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第一节 法律、法规•7.辅助标志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作用,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某区域内 除公共汽车外 货车 货车、拖拉机辅助标志第一节 法律、法规•1.1.4 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标和路边线轮廓等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于管制和引导交通,除个别颜色外,一般为白色或黄色分指示标线、警告标线和禁止标线•1. 指示标线分为以下十一种•(1)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2)车行道分界线:•(3)车行道边缘线:•(4)左转弯待转区线:•(5)左转弯导向线:•(6)人行横道线:•(7)高速公路车距确认标线:•(8)高速公路出入口标线:•(9)停车位标线:•(10)港湾式停靠站线:•(11)收费岛标线第一节 法律、法规•2.禁止标线•(1)禁止超车线•1)中心黄色双实线:•2)中心黄色虚实线:•(2)禁止变换车道线:•(3)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1)禁止路边长时间停放车辆线:•2)禁止路边临时或长时间停放车辆线:•3)停止线:•4)让行线•① 停车让行线:② 减速让行线:•5)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6)导流线:•7)中心圈:•8)网状线:•9)车种专用车道线:•10)禁止掉头标记:第一节 法律、法规•3.警告标线•(1)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2)接近障碍物标线:•(3)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4)减速标线:•(5)立面标记:第一节 法律、法规•1.2 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 •1.2.1 机动车管理•1.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一节 法律、法规•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一节 法律、法规•(2)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3)更换车身或车架;•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属于1)~5)项之一,还应交验机动车:属于上述2)或3)项,还应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一节 法律、法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自行变更•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第一节 法律、法规•(3)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不予办理注册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机动车被海关解除监管;•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5)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第一节 法律、法规•(4)抵押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时,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应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抵押人和抵押人权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一节 法律、法规•(5)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一节 法律、法规•2.机动车检验与装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该机构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查,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第一节 法律、法规•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机动车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部应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于国家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一节 法律、法规•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4.机动车的保险•机动车保险险种很多,法定强制性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他险是在法定投保险基础上,车主自愿选择投保险第一节 法律、法规•1.2.2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驾驶人管理是指车辆管理机关对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审核、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统计资料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有责任的占70%以上因此,加强驾驶人管理是交通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1.驾驶人的分类•(1)学习驾驶人•1)申请学习驾驶证应具备一定的条件;•2)申请学习驾驶证时应履行必要的手续;•3)学习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① 学习驾驶人应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② 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③ 学习驾驶人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④ 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
第一节 法律、法规•(2)实习驾驶人•学习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为一年实习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时,必须有正式驾驶人并坐,以监督指导•2)实习驾驶人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3)正式驾驶人•实习驾驶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后,即为正式驾驶人凭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驾驶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第一节 法律、法规•2.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2)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3)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车辆;•(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8)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9)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10)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时,须戴安全盔;•(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14)驾车不准穿插或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15)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下肢有残疾的人允许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16)驾驶机动车不准戴耳塞机。
第一节 法律、法规•3.驾驶人管理•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人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管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一节 法律、法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一节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一节 法律、法规•4.校车驾驶人管理•①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b.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c.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d.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e.无犯罪记录;•f.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a.申请人的身份证明;•b.机动车驾驶证;•c.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d.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一节 法律、法规•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④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⑥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a.提出注销申请的;•b.年龄超过60周岁的;•c.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d.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e.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f.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一节 法律、法规•5.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1)机动车驾驶证•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① 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② 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2)机动车驾驶人准驾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及代号 •3)年龄在60周岁以上驾驶人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4)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同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节 法律、法规•5)持有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申领临时驾驶证持有外国驾驶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申领临时驾驶证代号准驾车型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A1大型客车大型载客汽车A3、B1、B2、C1、C2、C3、C4、MA2牵引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A3城市公交车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B1中型客车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B2大型货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C1、C2、C3、C4、MC1小型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C2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无第一节 法律、法规•(续表)代号准驾车型准驾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C3低速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C4C4三轮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无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无D普通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E普通两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 FF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无M轮式自行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N无轨电车无轨电车无P有轨电车有轨电车无第一节 法律、法规•(2)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2)身体条件 •3)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条件•4)申请准驾车型条件•(3)申请、考试与发证•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证明;•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凭证;•5)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凭证;•6)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凭证;第一节 法律、法规•7)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30日内安排考试。
•8)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9)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10)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②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第一节 法律、法规•1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②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③ 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④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1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1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一节 法律、法规•1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15)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16)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17)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18)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一节 法律、法规•(4)换证、补证和注销•1)换证•① 机动车驾驶人应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向居住的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③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④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一节 法律、法规•2)补证•①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若符合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证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3)注销•驾驶人具有下来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① 提出注销申请;•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③ 死亡;•④ 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驶机动车;•⑤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⑥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⑦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⑧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第一节 法律、法规•(5)记分和审验•1)记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5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第一节 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说明如下:•①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a.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b.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c.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d.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e.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f.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g.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h.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i.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j.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k.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第一节 法律、法规•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a.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b.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c.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d.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e.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f.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g.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h.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i.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j.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k.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l.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m.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n.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第一节 法律、法规•③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a.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b.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c.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d.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e.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f.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g.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h.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i.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j.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k.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l.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一节 法律、法规•④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a.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b.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c.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d.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e.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f.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g.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h.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i.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j.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k.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⑤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a.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b.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c.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d.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第一节 法律、法规•2)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①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a.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b.身体条件情况;•c.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一节 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③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一节 法律、法规•6.驾驶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1)科目一考试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2)科目二考试合格标准•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3)科目三考试合格标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一节 法律、法规•1.3 道路通行规定•1.3.1 机动车通行规定•1.分道行驶原则•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一节 法律、法规•2.行驶速度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为70km/h。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一节 法律、法规•3.超车•机动车超车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一节 法律、法规•4.掉头•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道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夜间会车灯光使用规定车辆掉头规定第一节 法律、法规•5.倒车•机动车倒车时,应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中倒车•6.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1)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灯,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灯,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以下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5)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第一节 法律、法规•6)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3)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4)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应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5)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的,应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7.机动车载物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m,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m;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m;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高度不得超过0.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第一节 法律、法规•8.机动车载人规定•机动车载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9.机动车牵引挂车规定•(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质量700kg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一节 法律、法规•10.机动车灯光使用规定•(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提前开启右转向灯;•(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5)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一节 法律、法规•11.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m小于10m;•(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7)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实效的故障机动车,应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拽•12.驾驶机动车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第一节 法律、法规•13.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节 法律、法规•14.其他规定•(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2)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低速慢行•(3)当车辆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继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路段使用警报器;•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候车不再使用警报器•(6)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第一节 法律、法规•1.3.2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高速公路限速•(1)高速公路应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km,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摩托车不得超过80km/h•(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2.高速公路灯光使用规定•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开启右转向灯,驶入高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3.高速公路恶劣行车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2)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1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m以上的距离•(4)能见度小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一节 法律、法规•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5)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6)实习驾驶人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5.其他规定•(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100km/h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km/h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m;•(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3)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4)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2.1 科目二综合评判标准•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判为不合格:•(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2)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的;•(3)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的;•(4)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的;•(6)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的;•(7)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8)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连续2次挂挡不进的;•(9)行驶中空挡滑行的;•(10)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的;•(11)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1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的;•(13)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14)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的;•(15)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16)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17)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18)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的;•(19)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2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的;•(21)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的;•(22)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的;•(23)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的;•(24)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1)驾驶姿势不正确的;•(2)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小于30cm的;•(3)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的;•(4)起步或行驶中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的;•(5)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的;•(6)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s即转向的;•(7)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的;•(8)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的;•(9)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的;•(10)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的;•(11)制动不平顺的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2.2 科目二专项评判标准•1.倒车入库•(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不合格;•(2)车身出线的,不合格;•(3)倒库不入的,不合格;•(4)中途停车的,不合格•2.桩考•(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不合格;•(2)碰擦桩杆的,不合格;•(3)车身出线,两轮摩托车轮出线的,不合格;•(4)倒库或移库不入的,不合格;•(5)中途停车或运行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合格 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3.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1)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超出50cm的,不合格;•(2)起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合格;•(3)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出50cm的,扣10分;•(4)车辆停止后,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cm以上的,扣10分。
•4.侧方停车•(1)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不合格;•(2)中途停车的,不合格;•(3)行驶中轮胎触轧车道边线,扣10分•5.通过单边桥•(1)中途停车的,不合格;•(2)其中有一车轮未上桥的,每次扣10分;•(3)已骑上桥面,在行驶中出现一个车轮掉下桥面的,每次扣10分•6.曲线行驶•(1)车轮轧道路边缘线的,不合格;•(2)中途停车的,不合格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7.直角转弯•(1)车轮轧道路边缘线的,不合格;•(2)中途停车的,不合格•8.限速通过限宽门•(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不合格;•(2)碰擦一次限宽门标杆的,不合格;•(3)中途停车的,不合格;•(4)车辆行驶速度低于10 km/h的,扣10分•9.通过连续障碍•(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的,不合格;•(2)中途停车的,不合格;•(3)车轮轧道路边缘线的,不合格;•(4)轧、碰、擦一个圆饼的,扣10分•10.起伏路驾驶•(1)通过起伏路面时,车速控制不当,车辆严重跳跃的,不合格;•(2)中途停车的,不合格;•(3)通过起伏路面前不减速的,扣10分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11.窄路掉头•(1)三进二退未完成掉头的,不合格; •(2)车轮轧路边缘线的,不合格;•(3)中途停车或运行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合格。
•12.模拟高速公路行驶•(1)行驶中占用两条车道、应急车道或大型车辆前后100m均无其它车辆仍不靠右侧车道行驶的,不合格;•(2)变道未开启转向灯或未观察后面情况的,不合格;•(3)驶入高速公路时,未提速至规定车速的,不合格;•(4)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调整车速和车道的,不合格•13.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行驶•(1)进入弯道前未减速至通过弯道所需的速度的,不合格;•(2)弯道内占用对方车道的,不合格;•(3)转弯过程中方向控制不稳,车轮轧弯道中心线或道路边缘线的,不合格;•(4)进入弯道前未鸣喇叭的,扣10分•14.模拟隧道行驶•(1)驶抵隧道时未减速或未开启前照灯的,不合格;•(2)驶入隧道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变道的,不合格;•(3)驶抵隧道入(出)口时未鸣喇叭的,扣10分;•(4)驶出隧道后未关闭前照灯的,扣10分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15.模拟雨(雾)天行驶•(1)雨天未开启或正确使用雨刮器的,不合格;•(2)雾天未开启雾灯、示廓灯、前照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合格•16.模拟湿滑路行驶•(1)未能使用低速挡平稳通过的,不合格;•(2)进入湿滑路前,未减速的,不合格;•(3)通过时急加速、急刹车的,不合格。
•17.模拟紧急情况处置•前方突然出现障碍物•(1)未及时制动的,不合格;•(2)停车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合格•18.高速公路车辆故障•(1)未及时平稳靠边停车的,不合格;•(2)停车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合格;•(3)未及时提示乘员疏散的,不合格;•(4)未正确摆放警告标志或未报警的,不合格;•(5)本人未撤离至护栏外侧的,不合格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2.3 科目三综合评判标准•1.不合格情形•(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2)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的;•(3)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的;•(4)不能正确使用灯光、雨刮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的;•(6)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的;•(7)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的;•(8)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方向晃动,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速度的;•(10)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11)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挡或连续2次挂挡不进的;•(12)行驶中空挡滑行的;•(13)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的;•(14)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的;•(15)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的;•(16)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17)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的;•(18)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19)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20)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的;•(21)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2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2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24)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的;•(25)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的;•(26)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的;•(2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28)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29)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的;•(30)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的;•(31)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的;•(32)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
第二节 汽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2.扣10分情形•(1)驾驶姿势不正确的;•(2)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30cm的; •(3)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的;•(4)起步或行驶中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的;•(5)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或错误使用转向灯的;•(6)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s即转向的;•(7)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的;•(8)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的;•(9)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的;•(10)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的;•(11)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的;•(12)制动不平顺的;•(13)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不按规定让行的 第三节 事故、责任•3.1 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3.1.1 交通事故分类•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3.1.2 交通事故处理•1.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过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 第三节 事故、责任•2.现场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移动的,应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妥善保管,以备核实•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交通警察搭乘机动车,应当出示证件,并及时付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三节 事故、责任•3.事故保险与救助•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三节 事故、责任•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由鉴定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三节 事故、责任•5.争议与调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节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节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节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节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节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节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节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节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三节 事故、责任•3.1.3 交通事故法律责任•1.交通事故责任分类•交通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2.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3.酒后驾车•(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三节 事故、责任•4.运输违规•(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3)有上述两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5.违章停车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三节 事故、责任•6.车辆号牌、证件•(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及时退还机动车;•(2)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机动车驾驶许可•7.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三节 事故、责任•8.车辆改装及报废要求•(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4)非法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9.交通事故处罚•(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节 事故、责任•10.违反交通法规处罚•(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11.罚款规定•(1)当事人应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事故、责任•12.处罚说明•(1)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交通管理里部门处理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5)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6)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决定•(7)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日你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9)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不前来接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节 事故、责任•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
•行为人有上述第(2)、(4)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1)、(3)、(5)项至第(8)项之一的,处十五日一下拘留 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