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农村银行章程.doc
16页XX银行农村银行章程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规程和议事规则,旨在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组织和行为,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股东和员工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章程:是指本行依法制定的,规定本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3.2缩写 无3.3分类 无4组织结构与职责权限4.1组织结构图4.2职责与权限4.2.1股东大会 1)修改章程; 2)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7)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4.2.2董事会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4)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5)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7)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8)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合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9)拟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10)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11)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4.2.3董事长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4.2.4董事会秘书1)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2)负责保管股东名册及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3)负责经办本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4)准备、初审董事会会议提案,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5)负责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6)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4.2.5监事会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2)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3)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4)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6)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4.2.6监事长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4.2.7行长1)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以及财务、合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2)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3)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5)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6)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其它职权5原则与政策要求5.1原则1)分工授权适当原则本行应当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合理分工和授权2)权利义务明确原则本行应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3)监督机制健全原则本行应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4)信息披露充分原则本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本行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5.2政策要求5.2.1总则1)本行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2)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4)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5.2.2名称与住所1)注册名称:XX农村银行英文名称:(略)英文简称:(略) 2)本行住所:XX(市)县XX路XX号3)邮政编码:XXXXXX5.2.3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1)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地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3)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4)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省级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a)吸收公众存款; b)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c)办理国内结算;d)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e)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f)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g)从事同业拆借; h)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i)提供保管箱服务;j)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2.4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1)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 2)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3)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4)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略)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略) 5)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6)本行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7)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8)本行股份中,除XXXX万元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将其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外,其余全部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发起人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9)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10)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11)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12)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13)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a)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b)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 c)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d)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e)股权质押情况。
5.2.5股东和股东大会1)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a)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b)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d)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f)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免费索取本章程; -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制度 g)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h)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3)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5)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a)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b)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c)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d)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e)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f)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g)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h)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6)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b)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c)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8)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9)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 10)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1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