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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区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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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 安全评价<工作> 2007-04-09 16:10 阅读 1579 评论 0 字号: 大 中 小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院[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 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8—83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 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58— 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 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本规范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 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 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 修订时参考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的电气装置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 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 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第 1.0.3 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 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第 2.1 条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 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 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 2.1.2 条 在爆炸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第 2.1.3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 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 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 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 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 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1. 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2. 设备机械通风装置;3.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4. 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 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 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 2.2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 2.2.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 规定进行分区:一、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 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 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第 2.2.2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不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 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 情况定第 2.2.3 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释 放源:1.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 一级释放源: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第 2.2.4 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到爆炸下限的 25% 以 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1. 对封闭式或半封半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2. 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 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第 2.2.5 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首先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1.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 区;2.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 区;3.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 区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好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 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 范围第 2.3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 2.3.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 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 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 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 浓度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 最高点以下 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于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 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 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三、 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四、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露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 范围可适当缩小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条〜第2.3.17条中典型示例的 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 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但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除外第 2.3.3 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 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2—1 及图2.3.2—2):图 2.3.3-1 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图 2.3.2-2 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一、在爆炸危险下的坑、沟划为 1 区;二、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 的距离为 7.5m 的范围内划为 2 区;三、 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 附加2 区。

      第 2.3.4 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 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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