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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完整版本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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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024/9/17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1、授、授信合同法律信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风险及控制2、抵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抵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6、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7、投行、居间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投行、居间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8、同业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同业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4、保证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保证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3、质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质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5、授信业务中其他法律风险提示、授信业务中其他法律风险提示2024/9/172 目录1、、授授信合同法律信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风险及控制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2024/9/173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授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Ø一般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Ø特殊要求: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出具股东会决议,被担保人不参与表决。

      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决定,即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效如章程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参照《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Ø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才有效《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24/9/174 几种特殊的企业内部决议问题上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要求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决议问题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决议问题除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外,应经过集体决策,并提供相应决策机关决议,如厂长/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应按章程提供董事会决议。

      但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合作经营一方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合作经营另一方同意担保的决议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可免提供相关决议,但合同应由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2024/9/175 公司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分析(1)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A A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20002000万元,并出具了董事会决议银行在审查章程时,发万元,并出具了董事会决议银行在审查章程时,发现章程约定向银行申请融资超过现章程约定向银行申请融资超过10001000万的,需经股东会审议,因此要求万的,需经股东会审议,因此要求A A公司提供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但A A公司表示股东均不在国内,无法提供该决议银行最终决定发公司表示股东均不在国内,无法提供该决议银行最终决定发放授信,并与放授信,并与A A公司签署了授信合同后公司签署了授信合同后A A公司股东发现此事后,认为公司经营行公司股东发现此事后,认为公司经营行为超越了章程规定,要求管理层纠正为超越了章程规定,要求管理层纠正A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该授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该授信未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为由,判决合同无效。

      问信未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为由,判决合同无效问A A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简析案例简析ØA公司超越代理权且未获得追认故构成越权行为Ø银行通过章程已知A公司有越权行为,银行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Ø法律后果:返还财产,依过错赔偿损失 A公司签署的合同未经合法授权,银行明知权限有瑕疵,仍签署合同,合同自始无效,A公司应返还财产,对由此造成的银行损失,由双方依过错各自承担责任2024/9/176 公司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分析(2)越权行为的构成:越权行为的构成: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且未获追认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且未获追认 是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何为善意何为善意Ø善意第三人的理解Ø银行对章程的审查义务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 2024/9/177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1)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A A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在为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在为B B公司向银行贷款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时,A A公司认为只用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无需提供董事会决议,银行公司认为只用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无需提供董事会决议,银行于是只是与于是只是与A A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未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

      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未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后B B公司未能按期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授信,银行要求归还授信,银行要求A 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 A公司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公司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因此应认定担保无效,担保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因此应认定担保无效,A 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问问A 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简析案例简析Ø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ØA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未提供董事会决议,但核心在于该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Ø虽然理论界存在争议且最高院已有支持合同有效判例,但银行应从审慎角度理解,公司第十六条应为强制性规定Ø可能的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是有过错的,担保人A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责任;二是担保合同有效,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4/9/178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2)最高院真实判例讨论最高院真实判例讨论 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振邦集团发放1496.5万元的借款(借新还旧)。

      2006年6月8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振邦股份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振邦集团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振邦股份公司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招行东港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振邦集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振邦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公司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案例简析案例简析一、一、二审法院意见:二审法院意见:振邦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判决担保无效理由主要为:1、作为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2、振邦集团公司是振邦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招行东港支行应是明知的因此,《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五枚印章均无效,《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招行东港支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振邦股份公司对振邦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24/9/179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3)最高院再审意见:最高院再审意见: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确实存在部分股东印章虚假、使用变更前的公司印章等瑕疵,以及被担保股东振邦集团公司出现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中等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1、振邦股份公司向招行东港支行提供担保时使用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招行东港支行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真实性;2、《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有违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因此,招行东港支行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结论:本案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振邦股份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

      2024/9/1710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4)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效力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银行对决议的审查义务银行对决议的审查义务无效的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2024/9/1711 合同面签的必要性(1)真实案例真实案例 张某为张某为A A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A A公司的日常工作张某利公司的日常工作张某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与银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开户和贷款所需的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与银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开户和贷款所需的A A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董事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张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张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A A公司公章经张某及协同人员公司公章经张某及协同人员的策划及实施,成功向银行骗取贷款的策划及实施,成功向银行骗取贷款2.252.25亿元。

      其中亿元其中1.61.6亿用于归还亿用于归还A A公司欠其他银公司欠其他银行的贷款,其余的行的贷款,其余的65006500万被张某控制的其他公司挪用万被张某控制的其他公司挪用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A A公司以不知道该笔贷款、公司以不知道该笔贷款、自身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则认为签约时形式上手自身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则认为签约时形式上手续完备,银行有理由相信张某等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和职务行为,从而认为授信合续完备,银行有理由相信张某等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和职务行为,从而认为授信合同有效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果Ø授信合同无效ØA公司、银行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的1.6亿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其余6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银行各承担50%Ø银行最终承担3250万元本金及利息2024/9/1712 合同面签的必要性(2)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Ø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ØA公司存在过错: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Ø银行存在过错:银行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A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Ø 由于本案所涉及合同本身无效,且双方都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在合同签署时如何防范公章、文件造假的风险银行在合同签署时如何防范公章、文件造假的风险Ø首次授信时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在办公场所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面签授信合同Ø首次授信时,如法定代表人不能按期面签,应提前知会银行,银行经办人员应及时安排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办公场所面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024/9/1713 合同面签的必要性(3)结构化融资业务在面签方面的特殊性结构化融资业务在面签方面的特殊性Ø存在多层合同Ø多个签约主体Ø关键合同签约方与核心主体不一致2024/9/1714 合同面签的必要性(4)结构化融资业务如何落实面签要求结构化融资业务如何落实面签要求Ø去伪存真,明确关键风险缓释措施。

      Ø准确识别核心法律合同与协议Ø直接签署的法律合同及核心法律合同应落实面签,含两种方式:1、直接参与面签过程2、以协议方式明确通道方的面签责任2024/9/1715 公章、合同专用章、私章的法律认定 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Ø企业在签署一般业务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中有条款明确约定“合同自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的除外Ø企业在与银行签署授信类合同时,如需要使用合同专用章,建议先使用公章作统一授权,经授权后再使用合同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律效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律效力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私章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区别对待:(1)法定代表人私章与公章同时使用时可确认其法律效力;(2)法定代表人私章单独使用时,加盖此私章经本人面签确认(如已经本人面签《私章确认函》)后可视为有效公章变更的法律效力问题公章变更的法律效力问题(1)对于一般企业,新公章启用之日起,旧公章失效2)对于金融企业等除办理工商变更以外还需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企业,自企业发布对外公告之日起,旧公章失效备注:本页仅说明各种印章使用的效力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印章真实备注:本页仅说明各种印章使用的效力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印章真实。

      2024/9/1716 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主体的类型合同主体的类型Ø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非公司制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Ø企业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Ø机关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人大、政府、检察院、法院、军事机关、政协Ø机关非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所、派出法庭)Ø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有较强的组织性)Ø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国有资产举办、履行公共职能、具有公益性) Ø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非以国有资产举办、提供社会服务)Ø自然人:有中国国籍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 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信贷业务中的借款主体信贷业务中的借款主体Ø《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024/9/1717 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的情形Ø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Ø合同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Ø合同标的违法(禁止抵押、质押物(禁止流通));Ø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Ø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Ø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具体为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Ø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Ø无权处分行为2024/9/1718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2、抵押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抵押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2024/9/1719 可以抵押的财产及不可作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及抵押的限制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分标题三法律列举可抵押财产法律列举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024/9/1720 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的强制登记(登记生效)抵押的强制登记(登记生效)Ø登记生效,当事人办理登记始产生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Ø强制登记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选择登记(登记对抗)抵押的选择登记(登记对抗)Ø登记对抗,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成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Ø登记生效范围: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分标题三A A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生效?权是否生效?B B公司在不知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受让了该机器设备公司在不知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受让了该机器设备A A公司不能归还银行公司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问:银行是否能够对已经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贷款,问:银行是否能够对已经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案例简析: 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即生效,机器设备属于登记对抗的范围,所以抵押权已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B公司善意受让了机器设备,银行不能对已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024/9/1721 重复抵押的法律风险分析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适用适用““顺位抵押顺位抵押””规则规则与担保法上的“余值抵押”的区别,并不再适用“余值抵押”规则先登记先受偿先登记先受偿实现抵押权时,根据“先登记先受偿”的制度对抵押物上担保的多个债权进行受偿处理顺位相同的或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房地一并抵押原则房地一并抵押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A A公司在甲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由于甲银行经办人员不熟悉房产所在地登公司在甲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由于甲银行经办人员不熟悉房产所在地登记机关为房地分开两个机关登记,只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后记机关为房地分开两个机关登记,只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后A A公司又将公司又将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了乙银行并获得授信现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了乙银行并获得授信。

      现A A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归还甲、乙银行的授信,两银行均要求处分抵押房产,问两银行该如何受偿?归还甲、乙银行的授信,两银行均要求处分抵押房产,问两银行该如何受偿?案例简析:根据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先登记先受偿原则,甲银行先就抵押物受偿其债 权,拍卖所得的房产价值如有剩余,再由乙银行受偿2024/9/1722 未变更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法律效力债权债权转让时未变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时未变登记的抵押权效力效力Ø债权自转让协议生效后转归受让人享有,但该等债权只有在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Ø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随之转移,但如果抵押权未经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未变更抵押登记时抵押权的变更抵押登记时抵押权的实现实现Ø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Ø未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协议,则可能须经诉讼程序对抵押权确权并保障抵押权的实现部分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的效果效果Ø对于经转让的部分债权,债权转让、抵押权跟随转让,其余未转让部分债权及对应抵押权仍属于原权利人 分标题三2024/9/1723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抵押权法律效力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分标题三2024/9/1724 A A融资租赁公司为二手车购买融资租赁公司为二手车购买方方B B发放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并办理融资租赁贷款,并办理了以了以A A为抵押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的车辆抵押登记,,然后将债权全额转让给了甲银行,并通知了然后将债权全额转让给了甲银行,并通知了B B,但未办理抵,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后押权变更登记后B B因欠乙银行债务未归还,乙银行查封了车辆,经调查发现因欠乙银行债务未归还,乙银行查封了车辆,经调查发现原原A A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遂要求处置该车辆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遂要求处置该车辆用于归还乙银行债务用于归还乙银行债务 问:问: 1 1、、A A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 2 2、甲银行以自身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可否得到支持?、甲银行以自身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可否得到支持? 3 3、债权转让后,甲银行享有的债权性质如何?、债权转让后,甲银行享有的债权性质如何?案例简析 1、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与抵押权重合时,所有权会产生吸收抵押权的效果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抵押登记的效力在于阻却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仍未明确抵押权的效力; 3、现有生效判决有确认抵押权有效,但法院层级过低,且依据为前述司法解释; 4、抵押权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无法得到保证; 5、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原有融资租赁债权的性质,可能影响操作信贷资产ABS。

      完善建议 债权转让后由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无法办理则维持原抵押登记以限制转让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1)在建工程应合法合规在建工程应合法合规银行在受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审查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否则,即使建成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即使目视地上未形成建筑物,也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不能仅办理建设用地抵押登记否则,新增的建筑物将不在抵押的范围内,实现抵押权时地和房一并处分,但房屋的价值无法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实现的风险防范建议建设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实现的风险防范建议(1)银行应收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了解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已经支付的价款,及是否存在施工企业垫款等2)对在建工程价值评估中应适当考虑剔除建设工程价款3)要求抵押人提供施工企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承诺4)要求借款人提供施工企业连带责任保证商品房预售后,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后,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款的规定 分标题三2024/9/1725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2)分标题三 A A公司开发某楼盘,该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发某楼盘,该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向银行抵押贷款50005000万元,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工程开工时,万元,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工程开工时,A A公公司又要求建筑承包商垫资修建,该工程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司又要求建筑承包商垫资修建,该工程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由于销售未达到预期效果,两幢高层封顶时已无资金续建,工程被迫停由于销售未达到预期效果,两幢高层封顶时已无资金续建,工程被迫停工,银行借款已到期,要求偿还,建筑承包商已垫资工,银行借款已到期,要求偿还,建筑承包商已垫资3 3千多万工程款,千多万工程款,几十户购房者集体上访,要求退款或按期交房,该项目已资不抵债,银几十户购房者集体上访,要求退款或按期交房,该项目已资不抵债,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享有优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者认为其购房不知土地抵押,是善意取得,也应保护他先受偿权,购房者认为其购房不知土地抵押,是善意取得,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而建筑商则认为,其工程款也有优先受偿权。

      们的权益,而建筑商则认为,其工程款也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案例简析:在建工程的受偿顺序依次是:房产的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银行的抵押权但要关注:1、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仅及于土地;2、垫资与工程价款不同,可能被认定为一般债权2024/9/1726 船舶抵押特有的法律风险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船舶依法通过登记始可获得所有权确认和航行权船舶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船舶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优先权风险Ø指海事请求人依据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Ø下列五项海事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留置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优先权的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分标题三2024/9/1727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在已出租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在已出租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Ø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Ø由于受“买卖不破除租赁”规则的约束,抵押权人在以变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时通常会遇到一些麻烦Ø银行在接受有租赁权的财产抵押时,建议取得租赁人放弃该权利的书面声明在抵押物上设定租赁权在抵押物上设定租赁权Ø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Ø银行先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再将抵押财产出租的,无需取得租赁人的书面文件,也无需通知租赁人如租赁人不配合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租赁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230条)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标题三2024/9/1728 最高额抵押的理解最高额度抵押最高额度抵押Ø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Ø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1)被担保债权不确定,只限定了一定期限、金额内发生的债权;(2)最高额抵押权有相对独立性,不必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Ø物权法意义上的“债权确定期间”(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司法机关查封,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2)与“抵押期限”概念的区别与最高额抵押对应的综合授信额度要求与最高额抵押对应的综合授信额度要求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须明确债权发生的期间、金额Ø额度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具体授信的发生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额度项下具体授信的起始日期必须在额度期限内,具体授信的终止日期可以超出额度期限,具体授信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分标题三2024/9/1729 浮动抵押的理解浮动抵押定义浮动抵押定义Ø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以其全部动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Ø浮动抵押标的物仅限于四类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可以成为浮动抵押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设立浮动抵押担保Ø抵押人对抵押标的物享有自由处分权,取得浮动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即使知道浮动抵押权的存在,仍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浮动抵押权人对买受人无对抗效力分标题三2024/9/1730 唯一住房抵押的执行问题原规定原规定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补丁规定补丁规定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六个月的宽限期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被扶养人有其他住房、被执行人转移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已支付五至八年租金的送达后超过三个月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分标题三2024/9/1731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3、质押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质押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2024/9/1732 质物的具体种类动产:指不动产(即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以外的其他有体物。

      权利:私法上的财产权利,一种相对于人身权利而言,可以用金钱来估价、具有价值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分标题三汇票、支票、本票应收账款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债券、存款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关注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2024/9/1733 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权利质押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Ø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Ø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分标题三2024/9/1734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之比较分析(1)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主要区别: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主要区别:Ø是否交付押品:前者交付,后者不交付Ø权利设立时间:前者是交付设立,后者是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Ø公示方式:前者是交付,后者是登记动产的交付动产的交付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Ø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Ø以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出质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2024/9/1735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之比较分析(2) 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之权利竞合的法律风险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之权利竞合的法律风险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案例简析案例简析 Ø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Ø 法律建议:贸易融资业务中,应以设立抵押权为优先选择 如采用质押模式,应对企业的质押物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分标题三 A 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原材料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原材料10001000吨钢材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授信人民吨钢材为抵押,向甲银行申请授信人民500500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和抵押合同,并在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和抵押合同,并在A A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了动产抵押登记 两周后两周后A A公司又以动产质押方式向乙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又以动产质押方式向乙银行申请授信500500万万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和质押合同,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和质押合同, A A公司将钢材交给了乙银行委托的物流公司将钢材交给了乙银行委托的物流公司监管一个月后公司监管一个月后A A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公司发生经营困难, 甲银行和乙银行均诉到法院,甲银行和乙银行均诉到法院,要求对要求对10001000吨钢材优先受偿问:哪家银行对上述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吨钢材优先受偿问:哪家银行对上述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先质押给乙银行,后抵押给甲银行结果又会如何?如果先质押给乙银行,后抵押给甲银行结果又会如何?2024/9/1736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保证金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Ø保证金应特定化或交付保证金应特定化或交付(1)金钱是种类物,未特定化的金钱不能成为质押标的物保证金的特定化,体现为设立“保证金专户”,该账户应类似于“冻结”状态,不允许资金自由出入保证金的交付,即存放在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2)保证金专户户名一般为客户名称,否则无法实现特定化,但为了防止被司法冻结、查封的风险,现实中也采取在贷款银行内部账户上按客户名称设置保证金专户的方式Ø质押约定应明确具体质押约定应明确具体合同中仅简单约定“保证金比例X%”,或约定保证金专户,但未明确“以保证金为XX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如保证金质押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没有建立起书面的对应关系,发生纠纷时,银行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Ø保证金来源应规范保证金来源应规范(1)从借款中扣付保证金,如贷款未到达借款人账户之前将部分贷款直接转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在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足额放款的义务,构成违约2)保证金原则上应从客户基本账户(结算存款户)划转,且划转保证金时,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2024/9/1737 账户质押的法律风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存在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般账户质押:指以在银行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出质,通常以冻结账户资金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

      Ø账户质押方式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以其出质存在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争议,不具有对抗司法机关扣划的效力Ø法律建议:将账户质押从形式上转化为保证金质押2024/9/1738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1)需要先行解决的理论基础:需要先行解决的理论基础:会计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与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区别会计学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与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区别Ø范围不同Ø债务人特定性不同Ø产生时间不同应收账款是否属于物应收账款是否属于物Ø物和债的概念Ø物权和债权的区别Ø应收账款是否为物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Ø物权法223条和228条Ø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4/9/1739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2)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的概念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Ø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约定不得转让Ø出质人的债权虚假或债权已受偿未入账Ø出质人转让债权:法律虽然规定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转让债权无需登记,无法控制,且存在“倒签转让合同”的风险。

      Ø出质人放弃债权:出质人部分或全部放弃其债权,或怠于行使其作为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合同权利Ø出质人与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应收账款被支付到其他非质权人控制的账户Ø付款人偿付能力下降: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Ø付款人行使对出质人的抗辩权Ø付款人行使抵销权:由于属于金钱债权,付款人可能因出质人尚欠付款人其他金钱债务而行使抵销权2024/9/1740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3)案例简析案例简析Ø通知不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要件Ø通知是应收账款质押对付款人生效的要件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对付款人无效本案例中,甲银行未通知B公司,B公司已根据A公司的指示向乙银行支付了货款,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甲银行无权要求B公司再次支付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A A公司向公司向B B公司供应煤炭,双方签署了货物购销合同公司供应煤炭,双方签署了货物购销合同A A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融资时,以该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融资时,以该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署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未通知署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未通知B B公司。

      后公司后A A公司将债权公司将债权又转让给乙银行,并指示又转让给乙银行,并指示B B公司向乙银行付款后贷款发生逾期,甲银行通公司向乙银行付款后贷款发生逾期,甲银行通知知B B公司付款,但公司付款,但B B公司提出已付款给了乙银行请问,甲银行能否向公司提出已付款给了乙银行请问,甲银行能否向B B公公司主张质权,要求司主张质权,要求B B公司支付款项公司支付款项2024/9/1741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4)几类特殊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几类特殊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理财产品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理财产品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Ø保本式理财产品Ø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Ø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租金收入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租金收入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可行性分析主要是要关注两个区别:主要是要关注两个区别:Ø当期应收租金收入与合同租金收入区别Ø当期合同租金收入与物业租金收入区别 丙丙以以自自己己在在乙乙银银行行的的理理财财产产品品合合同同项项下下权权益益为为质质押押,,向向乙乙银银行行申申请请借借款款,,双双方方签签署署了了相相应应的的授授信信和和质质押押合合同同后后,,乙乙银银行行对对丙丙的的理理财财产产品品权权益益进进行行了了冻冻结结处处理理。

      请请问问::1 1、、上上述述质质押押是是否否均均合合法法有有效效??2 2、、是是否否有有更更好好的的质质押完善建议?押完善建议?2024/9/1742 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5)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建议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建议Ø物权法权利质押法定原则对部分原有依据的权利质押带来的影响 关于学生公寓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收费权的法律依据,属于部门规章,质押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风险的目前尚未发现判决质押无效的判例,建议采取审慎的态度,并考虑按应收账款质押的模式操作 Ø关于登记的冲突在低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几种权利,在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也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以何为依据办理登记? (1)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登记的机构: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 (2)学生公寓收费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银行 (3)农网电网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地市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或人民银行 建议从审慎的角度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前提是还接受办理),同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手续Ø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如景点门票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学费收费权等 医院、学校收费权具有公益性质,存在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他收费权,缺乏配套的登记公示制度,如符合应收账款质押的要求,可考虑按应收账款的模式操作非不动产收费权质押非不动产收费权质押 甲学校以自己的学费收费权和公寓收费权质押,向乙银行申请授信,甲学校以自己的学费收费权和公寓收费权质押,向乙银行申请授信,双方签署了相应授信和质押合同,并在当地教育局办理了质押登记双方签署了相应授信和质押合同,并在当地教育局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质押是否均合法有效?上述质押是否均合法有效?2024/9/1743 股权质押的合法性要求股权可以转让、质押,但有限制股权可以转让、质押,但有限制1、公司章程未作禁止或限制性要求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如任职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性要求3、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提供质押的特殊要求(1)需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股东(出质人外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2)需报原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出质登记依法办理出质登记1、上市公司股票的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部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质押的股权已实际缴纳出资(不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为控制风险的需要)质押的股权已实际缴纳出资(不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为控制风险的需要)2024/9/1744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4、保证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保证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2024/9/1745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得充当保证人: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充当保证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其订立保证合同。

      Ø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担保外,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Ø学校、医院、幼儿园(包括民办性质)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Ø除非企业法人有书面授权,否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充当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的,其民事责任由给予授权的企业法人承担 2024/9/1746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Ø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Ø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违约不构成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充分条件,所以在要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Ø银行应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来担保债权,更有利于债权人Ø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4/9/1747 回购担保的法律认定非法定担保品种司法实践中对回购担保的法律认定Ø一般保证责任Ø违约赔偿责任PE投资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见投行部分)2024/9/1748 同业回购法律风险与控制(一)案例讨论 业务部门向甲银行申请自营资金投资乙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某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业务部门向甲银行申请自营资金投资乙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某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用于向A A公司发放公司发放4000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乙信托公司与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乙信托公司与A A公司、丙银行签署三方公司、丙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到期到期A A公司无法公司无法按时偿还信托贷款按时偿还信托贷款,丙银行,丙银行将表内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将表内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信托贷款款用于偿还信托贷款 请问该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请问该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丙银行在三方协议中如何约定责任Ø丙银行是否已完成了业务内部审批,是否有合法授权Ø丙银行批复有效期是否覆盖业务期限Ø同业增信存在合规风险2024/9/1749 同业回购法律风险与控制(二)同业回购的各种形式及法律效力分析Ø保证合同。

      Ø远期回购Ø对赌协议Ø远期银团或承诺远期放贷Ø差额补足或代偿承诺Ø流动性支持关键注意事项Ø落实面签要求Ø核实用章审批权限Ø核实业务审批结果2024/9/1750 香港公司跨境担保与承诺(一)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代偿责任是否有效涉及主体所在地法律、上市公司规则及文书形成地法律Ø应关注B公司代偿承诺的可执行性Ø委贷业务在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方面均存在合规风险 甲甲基基金金资资管管公公司司发发起起设设立立资资管管计计划划筹筹集集资资金金1010亿亿元元,,通通过过乙乙银银行行向向A A公公司司发发放放委委托托贷贷款款,,用用于于A A公公司司房房地地产产项项目目缴缴交交土土地地款款,,A A公公司司香香港港上上市市母母公公司司B B公公司司为为本本笔笔业业务务出出具具不不可可撤撤销销的的代代偿偿承承诺诺函函,,如如A A公公司司无无法法偿偿还还债债务务,,由由B B公司无条件代偿公司无条件代偿 现业务部门向丙银行申请以自营资金认购上述资管计划现业务部门向丙银行申请以自营资金认购上述资管计划 请问:请问: 1 1、、B B公司的代偿责任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公司的代偿责任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2 2、本笔业务还应关注哪些问题?、本笔业务还应关注哪些问题?2024/9/1751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香港公司跨境担保与承诺(二)分标题三担保或承诺应符合主体所在地法律规定担保或承诺应符合主体所在地法律规定Ø香港《公司条例》“目的条款” 决定其经营范围相当广泛。

      Ø公章加执行董事签字(核心是执行董事签字)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Ø必须为境内金融机构给予境内非金融机构Ø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Ø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的净资产数额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法律文件的有效性Ø法律文件在境内生成Ø法律文件在境外生成,应办理加章转递2024/9/1752 保证期间的重要性保证期间的含义保证期间的含义Ø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这是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Ø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Ø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约定保证期间与推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与推定保证期间Ø约定保证期间 (1)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 (2)约定保证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干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Ø推定保证期间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024/9/1753 阶段性担保对保证期间概念的误用误用表述误用表述Ø多数情况下,对阶段性担保的表述为“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担保人出具放款通知书)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为止该表述的本意应是担保人仅对抵押登记之前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却误用了“保证期间”的法律概念,根据上述(1)的法律规定导致保证责任无法在短期内解除阶段性担保的建议表述阶段性担保的建议表述Ø应将阶段性担保的期间表述为“保证人仅对从贷款发放之日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之日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的保证从贷款发放之日生效,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之日解除”即不使用保证期间的概念,而是对主债务的期间进行界定,或者附加提前解除的条款,以直接表明阶段性担保的本意2024/9/1754 物保与人保的竞合案例简析案例简析Ø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Ø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必须先就抵押物房1受偿,然后就剩余部分债权可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就张某的抵押物房2受偿案例讨论 A A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10001000万,银行要求以两套房产做抵押,房万,银行要求以两套房产做抵押,房1 1是由是由A A公司提供的,房公司提供的,房2 2由由A 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提供同时,银行还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提供同时,银行还要求B 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A A公司经营不善,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公司经营不善,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诉讼到法院要求行诉讼到法院要求B B公司先履行保证责任公司先履行保证责任B B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该笔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该笔贷款还拥有抵押物,银行应先处分抵押房产来受偿,而拒绝先承担保贷款还拥有抵押物,银行应先处分抵押房产来受偿,而拒绝先承担保证责任请问:银行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证责任请问:银行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024/9/1755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5、授信业务中的其他法律风险提示、授信业务中的其他法律风险提示2024/9/1756 保函的法律适用(一)分标题三案例一讨论 20102010年年1 1月,经甲公司申请,银行开具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月,经甲公司申请,银行开具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100%100%保证保证金的履约保函,为甲公司在金的履约保函,为甲公司在20102010年年1212月月3131日前向乙公司采购货物的购销日前向乙公司采购货物的购销合同提供担保,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提供担保,保函有效期至20102010年年1212月月3131日。

      保函到期后,银行办理日保函到期后,银行办理了保函注销手续并释放了保证金了保函注销手续并释放了保证金1111年年2 2月,乙公司以甲公司在供货合同月,乙公司以甲公司在供货合同项下违约为由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认为保函已过期,拒绝赔付乙公项下违约为由向银行提出索赔,银行认为保函已过期,拒绝赔付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视为没有约定,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银行应承担保证责的规定,银行应承担保证责任问:乙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任问:乙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简评Ø银行开立的保函不能完全按照独立保函来理解,要看保函的具体内容表述是否为见索即付,是否付款义务独立,或者明确法律适用Ø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纠正了原来独立保函仅适用涉外业务的司法判例,明确排除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同时明确保函载明到期日的,到期终止。

      2024/9/1757 保函的法律适用(二)分标题三案例二讨论 2011 2011年年1 1月,经月,经A A公司申请,公司申请,B B银行开具了以银行开具了以C C公司为受益人的公司为受益人的100%100%保证金保证金的履约保函,为的履约保函,为A A公司在与公司在与C C公司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履约义务提供公司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有效期至担保,有效期至20112011年年8 8月月3030日3 3月,月,A A公司将保函正本退回给公司将保函正本退回给B B银行,银行,申请注销保函并退回保证金,申请注销保函并退回保证金,B B银行在核实正本无误后办理了注销的相银行在核实正本无误后办理了注销的相关手续5 5月,月,C C公司以公司以A A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为由向公司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为由向B B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提出索赔,并附保函正本,经并附保函正本,经B B银行鉴定,该保函内容与原正本一致,但公章系伪银行鉴定,该保函内容与原正本一致,但公章系伪造,因此拒绝赔付造,因此拒绝赔付C C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 B银行承担保函项银行承担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

      问:下的赔付责任问:C C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简评Ø判决的理由主要是两个:1、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保函未过有效期;2、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无法审查公章真伪Ø正本退回是否可以视为保函终结,在这一点上458与758规定是不同的,458明确退回终结,758要求受益人出具书面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用了758的规定,需受益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与开立人达成合意Ø伪造保函构成欺诈,但受益人为善意2024/9/1758 保函的法律适用(三)分标题三案例三讨论 A A银行经银行经B B公司申请,开具以公司申请,开具以C C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50050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万元的工程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函,保函有效期至20112011年年3 3月月3030日C C公司在公司在3 3月月3030日当天出具索赔通知,日当天出具索赔通知,并与保函正本一起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并与保函正本一起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A A银行A A银行在银行在3 3月月3131日收到日收到邮寄文件后,发现虽然索赔通知中前后文有一定矛盾,但索赔事项及金邮寄文件后,发现虽然索赔通知中前后文有一定矛盾,但索赔事项及金额陈述非常清楚且与保函要求一致,立即以垫付的方式全额赔付给额陈述非常清楚且与保函要求一致,立即以垫付的方式全额赔付给C C公公司,付款完成后司,付款完成后A A银行通知了银行通知了B B公司要求偿还垫付款。

      公司要求偿还垫付款B B公司认为公司认为C C公司公司涉嫌欺诈,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如涉嫌欺诈,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如A A银银行在赔付前通知行在赔付前通知B B公司,公司,B B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同时索赔通知到达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同时索赔通知到达银行时已超过保函有效期,银行时已超过保函有效期,A A银行不应向银行不应向C C公司赔付,因此拒绝向公司赔付,因此拒绝向A A银行银行支付垫付款,支付垫付款,A A银行遂起诉至法院,问: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银行遂起诉至法院,问: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案例简评Ø转递义务的理解,个人理解应该在付款前转递,可以防止受益人欺诈索赔;通知内容矛盾758和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不影响索赔Ø付款人异议不影响担保人独立审核;审单标准如保函未载明,司法解释规定参照适用国际商会规定Ø索赔通知送达时间的理解,758是要求在到期日前送达,但我国民诉法对于期间的规定是寄出2024/9/1759 保函的法律适用(四)分标题三独立保证理论分析独立保证理论分析从属性与附随性是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与附随性是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Ø从属性和附随性在内容上包括发生上的从属、消灭上的从属、抗辩权上的从属和特定性的从属。

      独立担保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物权独立担保的排除物权独立担保的排除独立保证独立保证Ø独立保证的内涵:依然是保证,表现在其目的仍然是确保主债权的实现,并且仍然具备人的担保的要素Ø独立保证的特性: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品格,具有见索即付性、无条件性,具有单据性Ø独立保证消极作用的限制:核心是限制欺诈索赔 2024/9/1760 保函的法律适用(五)分标题三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的区别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的区别Ø从属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从合同,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第二性的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因此,担保人可能因此被卷入基础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Ø独立保函虽然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其效力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索赔与保函是否相符,如保函中明确约定“见索即付”、“无条件和/或不可撤销地担保”等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保函属于从属保函还是独立保函根据我国法律,保函属于从属保函还是独立保函Ø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Ø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通过协议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改变,形成独立担保合同Ø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构成独立保函的具体情形我国我国保函立法的主要问题保函立法的主要问题Ø无独立保函的明确立法,法律规定不清晰Ø最高院司法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内容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其实是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 2024/9/1761 保函的法律适用(六)分标题三最高院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提示内容提示独立保函的定义与认定独立保函的定义与认定Ø定义: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开立的见单即付承诺Ø认定:载明单据和金额,同时要求明确约定见索即付或独立付款义务或适用保函规则Ø一般是开立生效,除非载明否则不可撤销对对URDG规则的适用规则的适用Ø可载明或一审辩论终结前合意Ø保函约定适用URDG规定是认定独立保函的依据之一Ø审单标准参照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主要关注点主要关注点Ø单单相符即付款,开立人有独立审查的权利与义务Ø转让的严格限制Ø完善的保函欺诈防范措施,明确欺诈情形、中止条件和程序Ø保函保证金仅冻结不扣划 2024/9/1762 保函的法律适用(七)分标题三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年修订本URDG758修订背景修订背景Ø总的来说是对URDG458的继承、发展和优化。

      Ø458规定存在一定不足,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需要有相应的规则来解决ØURDG758与458的关系是各自有效,约定适用URDG758修订的主要思路修订的主要思路Ø借鉴UCP600的体例,规定更为全面,尤其是体现相符交单原则Ø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Ø创新设立了部分新规则URDG758主要关注点主要关注点Ø担保人义务变化Ø单据形式变化Ø保函生效时间变化Ø敞口保函的失效 2024/9/1763 受益权与收益权之法律分析分标题三受益权受益权Ø适用于特定范围:基于信托关系或保险关系Ø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Ø具备权利凭证Ø转让有法律依据收益权收益权Ø根源于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Ø金融创新中的收益权:1)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2)权利转让依据合同约定2024/9/1764 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分标题三案例讨论 A A与与B B公司是关联公司,双方并无真实交易关系,公司是关联公司,双方并无真实交易关系,A A公司将其持有的一张公司将其持有的一张100100万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了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了B B公司公司,承兑行,承兑行是甲银行,是甲银行,B B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C C公司。

      公司C C公司又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乙银行申请贴现,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了票据的公司又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乙银行申请贴现,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了票据的真实性后给予办理了贴现此后,真实性后给予办理了贴现此后,B B公司以遗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法院公司以遗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催告同时,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公示催告同时,B B公司在法院公示公司在法院公示催告的催告的6060天期间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天期间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无效,B B公司有权向支付行即甲银行请求支付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换取公司有权向支付行即甲银行请求支付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换取除权判决后,除权判决后, B公司立即到甲银行请求支付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向甲银行公司立即到甲银行请求支付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自然遭到拒付此时,乙银行才恍然大悟,无奈乙银行也诉至法院,提示付款时自然遭到拒付此时,乙银行才恍然大悟,无奈乙银行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其票据权利,并向甲银行、要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其票据权利,并向甲银行、A A、、B B、、C C公司追索票款。

      公司追索票款 ABC 乙银行乙银行甲银行甲银行承兑背书背书贴现案案例例图图示示::2024/9/1765 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控制分标题三案例简析及风险提示案例简析及风险提示ØA公司与B公司虽然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关系,但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该票据为有效票据如果票据继续流转,持票人拥有票据权利,即可请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利ØB公司在明知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已背书转让C公司的情况下,伪报票据遗失,恶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骗取对承兑汇票的除权判决,致使乙银行的票据权利未能实现,B公司应当赔偿乙银行因此所受损失但由于B公司为恶意,通常很难在执行过程中全额追回票款,乙银行可能面对承担损失的风险Ø乙银行能否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依据民诉意见207条,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样,对错误的除权判决,只有按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提起再审由于没有明晰的诉讼通道,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但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成功案例存在Ø为防范风险,贴现银行应及时查询、关注法院的公示催告,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贴现银行能够在承兑行付款之前发现票据的问题,就能够有效地避免票款的损失Ø贴现银行在对贴现业务做贷前审查时,不仅应向承兑银行查询汇票的真实性,还应查询票据是否被止付、拒付。

      2024/9/1766 夫妻关系与信贷业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Ø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Ø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方式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Ø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Ø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或依约定,由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Ø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讨论 夫妻一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按月归还银夫妻一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按月归还银行借款,请问房屋产权归谁?行借款,请问房屋产权归谁?案例简评: 房屋产权归夫妻一方张某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部分和相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2024/9/1767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理解夫妻债务夫妻债务Ø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Ø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Ø指据法律或约定,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Ø既可以产生于婚前,也可以产生于婚后Ø一般产生于法定(如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也可以产生于约定(如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擅自对外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Ø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承担银行对夫妻举债的风险防范银行对夫妻举债的风险防范银行应争取夫妻双方为共同借款人或要求配偶出具“还款承诺书”,尤其是经营类贷款、不属于共同生活用途的消费类贷款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夫妻婚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夫妻双方夫妻婚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时,银行是否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居住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时,银行是否可以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被告,要求其对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简评: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共同居住,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贷款也是夫妻共 同债务,所以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2024/9/1768 夫妻一方以其财产抵押的效力案例讨论 李和张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李。

      李申请贷款时以该李和张婚后购买房屋一套,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李李申请贷款时以该 房屋抵押,同时向银行声明其未婚银行查询了征信记录确认未婚后与李签订了借房屋抵押,同时向银行声明其未婚银行查询了征信记录确认未婚后与李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李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李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张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张称:其与李为夫妻,抵押银行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张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张称:其与李为夫妻,抵押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以房屋抵押未征得其同意,主张抵押行为无效问:抵押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以房屋抵押未征得其同意,主张抵押行为无效问:抵押是否有效?是否有效? 如果李在申请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与张的结婚证,其他情况不变,问:抵押如果李在申请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与张的结婚证,其他情况不变,问:抵押 是否有效?是否有效?案例简析Ø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Ø银行在办理借款担保时,应调查担保人(借款人)的婚姻状况,根据其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资料,综合判断担保物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担保人声明其未婚,尽管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银行依法取得抵押权如果担保人向银行提供了结婚证,银行仍没有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抵押声明或共同签署抵押合同,那么银行的抵押权存在瑕疵,存在被法院认为抵押无效的风险2024/9/1769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注点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Ø明确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举证责任归属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Ø明确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Ø明确婚后个人名义债务属共同债务Ø明确债权人有权就共同债务追索离婚已分割财产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Ø明确婚前按揭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财产增值属共同财产Ø明确第三人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侧面支持抵押权人的善意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及配套通知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及配套通知Ø明确否定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Ø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要进行制裁Ø导向保障未具名举债方的权利2024/9/1770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分标题三小产权房的特征小产权房的特征Ø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

      Ø开发建设、销售或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Ø无合法产权证明Ø价格远低于市场同比商品房小产权房面临的法律风险小产权房面临的法律风险Ø买卖行为几乎都被认定为无效,易带来与原权利人的纠纷Ø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毁损灭失很难得到补偿Ø可能面临强拆风险深圳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探索深圳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探索Ø占用红线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坚决拆除或没收Ø非原村民所建或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住宅类违法建筑不予确权Ø缴清地价和罚款后登记确权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Ø允许经申报、备案、登记并缴纳税款后进入租赁市场Ø部分符合条件且完成登记的违建,经补缴地价后可转为商品房2024/9/1771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6、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2024/9/1772 电子数据证据分标题三2012年新年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新和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将正式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标准Ø客观性Ø关联性Ø合法性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审查认定Ø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Ø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Ø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问题Ø电子证据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Ø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鉴定机构不够健全Ø缺乏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机制Ø认定成本过高2024/9/1773 电子签名分标题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Ø明确电子签名适用范围Ø明确电子签名的原件形式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Ø明确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Ø明确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要求电子签名法在互联网金融应用中面临的问题电子签名法在互联网金融应用中面临的问题Ø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Ø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认证后的文件是否不经司法鉴定可以直接作为证据Ø如何解决远程身份识别的问题Ø如何降低实施成本2024/9/1774 电子签名分标题三法定代表人个人可否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分析法定代表人个人可否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分析法定代表人个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个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法律依据Ø民法通则第38、43和63条Ø民通意见58条Ø合同法50条线上企业认证的辅助性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线上企业认证的辅助性法律风险防范措施Ø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实(四要素验证、人脸识别等)Ø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核实Ø打款验证等实质控制性行为认证2024/9/1775 电子存证分标题三电子存证即电子数据的合法保存和证明电子存证即电子数据的合法保存和证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的主流形式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的主流形式Ø以北京数字认证为代表的司法鉴定派Ø以杭州安存为代表的公证、仲裁派Ø以联合信任为代表的法院派选择电子存证形式的因素选择电子存证形式的因素Ø技术可行性Ø数据的安全性Ø保存和证明成本2024/9/1776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7、投行、居间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投行、居间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2024/9/1777 居间“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一)案例讨论 A A银行目前欠缺信贷规模,为满足客户银行目前欠缺信贷规模,为满足客户B B公司的授信需求,遂主导设计了以居间公司的授信需求,遂主导设计了以居间方式提供授信的方案,具体由方式提供授信的方案,具体由B B公司关联公司公司关联公司C C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A A银行介绍自身理财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的方式为合伙企业募集资银行介绍自身理财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的方式为合伙企业募集资金,协议由客户直接与合伙企业签署,然后由合伙企业将募集到的资金在金,协议由客户直接与合伙企业签署,然后由合伙企业将募集到的资金在D D银行以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给B B公司,公司,B B公司同时提供足值抵押物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抵公司同时提供足值抵押物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在此笔业务中,方案由押担保在此笔业务中,方案由A A银行设计,协议由银行设计,协议由A A银行长期合作律师起草,个银行长期合作律师起草,个人投资者由人投资者由A A银行居间推介,据此银行居间推介,据此A A银行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和财务顾问费,银行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和财务顾问费,D D银行收银行收取了委托贷款手续费取了委托贷款手续费 为控制操作风险,为控制操作风险,A A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 1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成立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投资及重大运作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投资及重大运作事务,三位委员,三位委员由分别由由分别由C C公司、公司、A A银行和律师担任,其中律师即为银行和律师担任,其中律师即为A A银行长期合作律师,但其与合银行长期合作律师,但其与合伙企业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代理费;伙企业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代理费; 2 2、控制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财务章,任何使用上述印章的要求需经、控制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财务章,任何使用上述印章的要求需经A A银行内部审银行内部审批同意;批同意; 3 3、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由、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由A A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合伙企业直接办理。

      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合伙企业直接办理 后因后因B B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债务,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债务,A A银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银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D D银行提供的抵银行提供的抵押登记回执为虚假,合伙企业债务面临最终损失的风险押登记回执为虚假,合伙企业债务面临最终损失的风险 问:问: 1 1、本笔业务是居间业务还是理财业务?、本笔业务是居间业务还是理财业务? 2 2、、A A银行在该笔业务中是否应对个人投资者承担责任?如应承担,承担什么样银行在该笔业务中是否应对个人投资者承担责任?如应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责任?2024/9/1778 居间“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二)案例简析 1 1、本笔业务属于居间服务业务,主要基于:、本笔业务属于居间服务业务,主要基于: 1 1))A A银行在本项目中所从事的参与交易文件起草、介绍投资人银行在本项目中所从事的参与交易文件起草、介绍投资人等行为都应属于其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而从事的工作等行为都应属于其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而从事的工作;; 2 2))典型的典型的银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或计划主要是银行以自己作为交易个人理财产品或计划主要是银行以自己作为交易或签约主体和其个人客户之间进行的销售交易或签约主体和其个人客户之间进行的销售交易或者代销其他机构或者代销其他机构的产品或计划,但代销实际属于居间服务范围的产品或计划,但代销实际属于居间服务范围。

      2 2、、A A银行可能需对个人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基于:银行可能需对个人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基于: 1 1))如果投资人在本项目中遭受了无法获得返还本金及预期回报如果投资人在本项目中遭受了无法获得返还本金及预期回报的损失,其主要原因的损失,其主要原因可能归咎于可能归咎于合伙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未能获得合伙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未能获得有效的抵押担保有效的抵押担保 2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3)根据前述分析)根据前述分析,由于,由于A A银行在本项目中银行在本项目中主导主导了合伙企业的管了合伙企业的管理,其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管理职责而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理,其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管理职责而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任2024/9/1779 居间“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三)分标题三居间业务基础知识居间业务基础知识居间、居间人、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居间人、居间合同的定义Ø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Ø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Ø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Ø居间人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Ø居间人义务包括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等居间业务与理财业务居间业务与理财业务Ø居间与代理的区别Ø居间业务与理财业务 2024/9/1780 居间“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四)分标题三居间居间““类信贷类信贷””业务注意事项业务注意事项严格按居间业务要求设计和执行方案严格按居间业务要求设计和执行方案Ø无论是银行主导业务或代理销售业务,均应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银行作为居间人的法律地位Ø产品合同必须由合作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签署Ø代理销售业务应把好合作机构和产品的准入关。

      Ø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代理资金收付或受托资产管理等义务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避免声誉风险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避免声誉风险Ø严格履行忠实义务Ø规范代理销售人员言行,明确说明银行不承担任何投融资风险,避免个人投资者误解Ø高风险产品限定向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推介严控操作风险严控操作风险2024/9/1781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一)分标题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关注点的关注点一般规定一般规定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Ø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对外担保、处分财产、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Ø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Ø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Ø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Ø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9/1782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二)并购贷款案例讨论(一) B B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经营,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经营,A A公司是其控股股东,自身并无实际公司是其控股股东,自身并无实际经营B B公司拟向公司拟向A A公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公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1616亿元,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资金需亿元,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已经证监会核准并公告现求,已经证监会核准并公告现A A公司向公司向C C银行申请并购贷款银行申请并购贷款8 8亿元,用于认购增发亿元,用于认购增发股份,并表示该笔资金在增发完成后,实际将用于并购证券公司股份,并表示该笔资金在增发完成后,实际将用于并购证券公司D D,,A A公司提供足公司提供足值抵押物抵押担保值抵押物抵押担保A A公司目前为公司目前为D D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当地国资委,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当地国资委,A A公司希望通过并购成为公司希望通过并购成为D D公司控股股东,并表示已与当地相关领导基本沟通一致公司控股股东,并表示已与当地相关领导基本沟通一致。

      A A公司表示如并购公司表示如并购D D公司成功,则以分红为还款来源,如不成功,将以公司成功,则以分红为还款来源,如不成功,将以B B公司收购公司收购A A公司资产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至公司资产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至A A公司用于归还并购贷款公司用于归还并购贷款 请问该笔业务存在哪些问题?请问该笔业务存在哪些问题?2024/9/178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两次并购,其中第二次并购因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国资审批、并购审批问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Ø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业务上不具有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Ø还款来源存在较大问题,具较大不确定性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三)并购贷款案例讨论(二)A A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B B为为A A的优先级的优先级LPLP,,为为某信托公司投资某信托公司投资平台;平台;C C为为A A的中间级的中间级LPLP,业务部门申请银行以投行资金认购中间级份额;,业务部门申请银行以投行资金认购中间级份额;D D为为A A的劣后级的劣后级LPLP,,E E为为A A的的GPGP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H H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细胞基因工程,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细胞基因工程,I I为其控股股东。

      为其控股股东D D、、E E和和I I均为李均为李XXXX实际控制实际控制现现A A拟设立企业拟设立企业F F,并通过,并通过F F投资设立境外投资设立境外SPVSPV,作为境外并购项目的直接收购主体,,作为境外并购项目的直接收购主体,用于并购美国某领先的基因技术公司用于并购美国某领先的基因技术公司中中间级间级LPLP的退出方式:的退出方式:1 1、、H H通过发行股份购买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A A所持所持F F公司的全部股权,并购基金按约公司的全部股权,并购基金按约定分配,不足部分由定分配,不足部分由I I公司和李公司和李XXXX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并由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并由H H提供担保提供担保2 2、、H H在两年内未能完成收购在两年内未能完成收购的的,由,由I I公司公司现金现金回购全部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回购全部中间级有限合伙份额,,并由并由H H和李和李XXXX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请问本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请问本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海外并购涉及高精尖技术,存在较大政治风险Ø上市公司增发回购涉及股东大会审议和证监会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Ø交易结构过于复杂,银行缺乏对实际操作环节的把控2024/9/1784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四)分标题三2024/9/1785《《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关注点关注点Ø设定银行准入条件,对并购贷款单一余额和全部余额的限额规定Ø仅适用于境内并购方Ø要求评估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和财务风险Ø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Ø并购贷款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必须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ØØ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五)分标题三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1))《《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财预【【2012】】463号)号)Ø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项目外不得发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Ø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Ø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12〕〕162号号))Ø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Ø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Ø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2024/9/1786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六)分标题三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2))《《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银监发【【2013】】10号)号)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Ø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的六前提之一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Ø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Ø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财综【【2016】】4号)号)Ø土地储备机构压缩管理,每级政府原则一家。

      Ø划分土地储备和城投公司界限Ø限制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导向政府自身预算Ø土地储备资金限用于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日常经费2024/9/1787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七)分标题三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融资平台政策关注点(3))其他融资平台政策其他融资平台政策Ø《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定义)Ø《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公益性项目定义)Ø《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2024/9/1788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八)分标题三PE投资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投资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PE投资回购投资回购条款产生的背景条款产生的背景Ø部分PE尤其是投行业务相关的PE实际为资金拆借的需要“创设”回购条款ØPE实施真正的股权投资过程中为确保合理退出而设定回购条款对对PE投资回购条款投资回购条款的法律解读的法律解读Ø本质上是保底条款,但不等同于联营保底的概念,不应全部归为无效 。

      Ø实质为资金拆借的回购合同条款,法律效力应为无效Ø回购条款不属于对赌条款,本质上属于对投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法律风险控制对策与建议法律风险控制对策与建议Ø尽可能排除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为回购人,规避联营保底问题Ø合同中明确股权或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被司法认定为非法借贷或无效联营保底条款后,回购担保方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Ø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若股份转让合同和回购合同作为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以确保PE投资资金回收的安全2024/9/1789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九)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一) 小小贷公司贷公司A A通过通过B B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认购其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认购其中15%15%的劣后级份额,的劣后级份额,集合信托集合信托计划用于向计划用于向A A的关联公司的关联公司C C发放信托贷款发放信托贷款C C公司公司再将此笔信托贷款通过再将此笔信托贷款通过D D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用于发放,用于发放贷款给个人借款人贷款给个人借款人,同时负责办理,同时负责办理相应的抵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手续质押担保手续。

      单一信托计划项下个人贷款单一信托计划项下个人贷款债权形成后,定期汇总转让给甲银行债权形成后,定期汇总转让给甲银行现现A A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请问请问本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本笔业务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甲银行受让责任在法律上的确定性Ø交易结构设计复杂的原因Ø债权转让后的重新确认问题,效力如何及于个人债务人Ø担保权益是否可以随主债权相应转让Ø是否有能力控制各操作环节的风险2024/9/1790案例讨论(一)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十)案例讨论(二) A A公司通过甲基金资管公司发起设立资管计划,并认购其中公司通过甲基金资管公司发起设立资管计划,并认购其中15%15%的劣后级份额,资的劣后级份额,资管计划用于向其关联消费金融管计划用于向其关联消费金融公司公司B B受受让让其已其已存续存续的消费信贷资产债权受益的消费信贷资产债权受益权权。

      资资管计划存续期管计划存续期内,标内,标的资产回收款由的资产回收款由B B公司按月归集,并划拨至资管计划托管账公司按月归集,并划拨至资管计划托管账户,再以循环购买的方式投资受让户,再以循环购买的方式投资受让B B公司其他标的资产公司其他标的资产 资管计划到期后,由资管计划到期后,由B B公司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并由公司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并由A A公司为优先级份额承担差额补公司为优先级份额承担差额补足足义务义务 现向银行申请认购优先级份额现向银行申请认购优先级份额 请问如何该方案存在哪些问题?请问如何该方案存在哪些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受益权与收益权概念混淆Ø资产重复转让融资无法律手段控制Ø回收资金未直接回笼至托管账户,无法实现法律上的控制2024/9/1791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二)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十一)分标题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资产出表转让Ø通知债务人问题Ø抵、质押权变更登记、转移交付问题Ø重新签署贷款合同问题、保证人同意问题Ø资产置换或回购责任的设计资产收益权转让Ø出让方或回购方的信用风险Ø资产真实性问题Ø基础资产合法合规风险的传导隔离设计Ø回收款的再次使用方式的约定2024/9/1792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十二)二级市场配资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二级市场配资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 A A公司拟通过公司拟通过B B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结构化基金专户计划,用于投资二级市场标的股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结构化基金专户计划,用于投资二级市场标的股票,并由其担任该专户的投资顾问,其中票,并由其担任该专户的投资顾问,其中A A公司自行认购公司自行认购1515亿劣后级份额,甲银行亿劣后级份额,甲银行认购认购4040亿优先级份额,现业务部门向乙银行申请认购专户计划的亿优先级份额,现业务部门向乙银行申请认购专户计划的5 5亿夹层级份额。

      亿夹层级份额 专户设置以下交易规则:专户设置以下交易规则: 1 1、排除、排除STST类股票,并对单一股票市值占比及占单一股票股本比例进行限制;类股票,并对单一股票市值占比及占单一股票股本比例进行限制; 2 2、预警线为盘后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预警线为盘后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0.900.90)元,追加资金义务)元,追加资金义务人须在人须在T+1T+1日的日的1313::0000前追加资金,否则管理人应将持有前追加资金,否则管理人应将持有的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的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现; 3 3、止、止损线为盘中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损线为盘中计划财产单位净值不高于(0.850.85)元,追加资金义务)元,追加资金义务人须在人须在T+1T+1日的日的9 9::3030前将追加资金到账,否则管理人应在开盘起前将追加资金到账,否则管理人应在开盘起3030分钟分钟内变现;内变现; 4 4、专户分配时由、专户分配时由A A公司对优先级和夹层级份额提供差额补足责任;公司对优先级和夹层级份额提供差额补足责任; 5 5、管理人对未按规定操作引起的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对未按规定操作引起的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如何完善业务方案?请问如何完善业务方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Ø预警线和止损线设置不合理Ø追加资金时效性要求过低Ø可投资股票范围过大,无法保证资产的流动性Ø方案整体对A公司的履约能力依赖过大2024/9/1793 投行“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与控制(十四)分标题三二级市场配资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二级市场配资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优先、夹层和劣后结构设计对劣后方的法律约束Ø追加资金义务Ø差额补足责任对管理人的法律约束Ø投资股票范围或标准及集中度要求Ø预警线、平仓线的设计及具体操作要求Ø杠杆行为的限制Ø管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约定2024/9/1794 目录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信贷法律风险8、同业、同业““类信贷类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2024/9/1795 同业业务政策关注点(1)分标题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银发【【2014】】127号)号)Ø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Ø禁止三方或以上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同时卖出回购方不得出表。

      Ø买入返售业务限于高流动性金融资产Ø推出特定目的载体定义Ø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Ø同业投资执行“穿透”原则《《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银监发〔发〔2013〕〕8号号))Ø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Ø明确要求非标比照自营贷款管理Ø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2024/9/1796 同业业务政策关注点(2)分标题三《《关于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业务的通知》》(银监发(银监发【【2016】】24号)号)Ø代销产品限于三会监管、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产品Ø总行统一管理,一级分支机构须取得授权且备案Ø应当对拟代销产品进行尽职调查Ø应当依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其他制度关注点其他制度关注点Ø银监办发【2014】39号文:理财资金不得与自有资金混用,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真实穿透原则Ø银监办发【2014】99号文: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2024/9/1797 同业业务政策关注点(3)分标题三其他制度关注点其他制度关注点Ø《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Ø中证协发[2013]124号:禁止证券定向资管开展资金池业务,禁止投向国家禁止投资行业Ø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同业专营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2024/9/1798 征求意见稿关注点分标题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Ø净值化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特殊性Ø理财产品可质押可转让Ø明确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Ø明确贷存比和资本计提要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Ø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1、专项基金2、银行授信资金3、债券筹集资金4、筹集的他人资金5、无法证明来源资金2024/9/1799 Q & A …2024/9/1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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