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docx
6页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近年来,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使得散装 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 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 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 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以下简称散 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 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 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 (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 资、技术监督\\\ (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 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 (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 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 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 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 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 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 送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 (标准计 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要求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 理开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 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 到80%以上第十五条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 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 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 正常施工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 (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 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 (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 散装水泥发展费\\\ (以下简称扶散费\\\)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 (港务、航管\\\)部门 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 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 (包括集装 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 (以下简称节包费 \\\),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 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 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0. 10元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 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 \\\ (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 明退还限袋费木息\\\ (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 \\\);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 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 每吨5元限袋费\\\( 土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 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木息全部退还;未达 到80%的,不予退还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 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 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 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 专用收费票据》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 专项资金铁路、交通\\\ (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 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第二十二条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 (地 \\\)散装办,其中50%由市\\\ (地\\\)±缴省散装办市\\\ (地 \\\)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2. 5%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 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 (地\\\)散装办于7月20日 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 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 欠、平调、摊派、挪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第二十四条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 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用于基木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 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 使用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 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九条违反木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 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
的滞纳金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 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 (标准计量\\\)、统 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 诉讼第三十三条木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泥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建筑材料0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水泥品种的不断增加,水泥的用途也更加 广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己明确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产业之一,而水泥又是建筑业发展离不开的主要原材料;其次,交通运输业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基础产业,而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的水泥,如修公路、修铁路、建港口、建 机场、铺设石油管道,哪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水泥;再就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像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这样 大型的水利枢纽工程,都需要大量的水泥;另外,广大的农村基本建设,如农民盖房、农田水利,农村道路 等,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水泥,可见,水泥的用途十分广泛。
除此之外,煤矿、油井等开采也需要大量的特种水泥,总之,国民 经济的各个部门,为社会服务的各种场所、设施建设也都离不开水泥, 所以,水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奠基石的作用猜您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