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谈复检 复验 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卢**
  • 文档编号:186139948
  • 上传时间:2021-07-1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5.28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谈复检 复验 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 谈复检 复验 复查在产品质量监督中的应用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复检、复验、复查这三个词的使用与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紧密相连,一旦误用、错用会直接影响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正性、正确性在?中国纤检?2021年4月期上刊登的?复检、复查、复验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运用辨析?一文,对这三个词在实施主体、性质、使用条件、结果运用等方面在行政工作中和检验工作中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总结归纳,认为“在复检、复查、复验的各个环节中,行政机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责任和要求〞为此,笔者就这三个词的内涵与应用谈一点看法,与?运用辨析?商榷 一、什么叫复检、复验、复查 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复检〞“复验〞组合词的解释,只有“复查〞的解释,即再一次检查然而,从字义上来看,“复〞字不管作为什么词性都可解释为又、再、重复、复原等,即中断再开始的意思,而“查〞字解释为检查、调查等;“检〞字解释为查、约束等;“验〞字解释为观察、查考等,这查、检、验三个字含义差不多,所以很多人把它们的组合――复检、复验、复查,都认为是一个意思这三个词对一般人来说,不区别含义或认同为一种解释问题不大,对于日常生活也不产生大的影响,而对于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验的人来说,是不能把复检、复验、复查三个词弄混淆,必须有明确的区分,否那么无法应用抽查控制理论,会把抽查程序弄乱,会出大问题的。

      为便于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准确应用抽查控制理论,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 2828.4―202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局部: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中特意对复检、复验、复查进行区分与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换言之,复检与复验是两种完全不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异议复验是解决被监督者对样品检测数据等事项的异议,复检是解决被监督者对监督产品总体结果判定等事项的异议,这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必须严格地区别与应用,如果该复验而用复检,或该复检恰用复验,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异议,而且会产生严重的错误 二、复检、复验、复查的特点与运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行为,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程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标准与措施是通过技术程序来实现的,要遵循一定的标准要求,即抽查控制理论比方,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不能简单了事,更不能用备样【1】进行仲裁,否那么处理结果必定是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科学、公正的目的被监督者的异议归纳有三大类: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二是对检测数据处理与正确性的异议;三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

      如果解决异议问题需要重复再来一次核查,不能只用一种处理方法,更不能采用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方式进行,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种异议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异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那么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种异议纯属技术问题,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解决检测中技术问题,即判定检测数据的对错与准确;第三种异议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再一次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即按照国家监督复查标准GB/T 16306―2021?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这就是为什么GB/T 2828.4―2021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三个在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差异的词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的目的换言之,GB/T 2828.4―2021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所下的定义是便于监督抽查工作的表达与开展,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的根本概念 三、?产品质量法?中复检、复查的内涵 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调整或解决的是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的。

      它要求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处分,而不是针对单个样品进行处分,以此来催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由于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检验不合格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这种推断并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存在5%的误差换言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二十次中有可能出现一次把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有可能出现的抽样检验判定过失,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以复检【2】形式来弥补监督抽查检验存在的缺乏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采用“复检〞两字的含义与GB/T 2828.4―2021规定“复检〞的意义是相同的而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或检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经常涉及的问题或异议是样品检验是否合格或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即如何做好复验工作,它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复检有着本质的差异。

      所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而且必须弄清?产品质量法?的内涵与要求,不能以自己想当然的认识来解读?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更不能以被监督者所采用“复检〞两字就不加分析地去套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程序来处理异议问题 然而,?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 2828.4―2021中的复检涵义并不是完全一致〞,其根据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规定对于被监督者的异议所采用“复检〞的渠道为:一是留存样品,二是抽取的备用样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处理异议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一种特殊处理异议的方法,是不能普及推广的,更不能作论证的依据,比方,某家电的样品耐压检测击穿不合格,难道备样的耐压一定也会击穿?换言之,样品与备样的特性值不可能完全一样,否那么监督抽查也就没有必须用随机抽样【3】,完全可以根据物理的、化学的特性进行挑样而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备样原那么上是不能用于对异议的仲裁,何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它的先决条件是“并具备检验条件的〞,这需要技术人员进行判别与把握,不可生搬硬套。

      因此,不能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中有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规定而不顾?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本意,进行过度解读 ?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 2828.4―2021中的复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望文生义的结果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撤消营业执照〞不知?运用辨析?根据什么认定复查就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品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并消除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对企业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生产现场的检查和重新进行抽样检验对产品质量状况确实认等一系列工作〞产品质量?只是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给予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撤消营业执照等处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复查程序与方法,也没有设定详细的复查内容与要求,复查完全可以对原样品整改后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也可以对原核查总体整改后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还可以在各方面都进行整改后对新的核查总体进行抽样检验,等等,这些复查的做法与GB/T 2828.4―2021规定的复查没有两样,我们不能拿质量监督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行为或职责要求作为解释?产品质量法?中复查的规定内容与要求,这显然是不适合、不严肃,甚至是有害的。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复验的内涵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是用于调整或解决进出口商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是标准对进出口商品有没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如何把关与核查的问题因此,对进出口商品总体进行抽查检验一般不用监督控制质量水平的随机抽样方式,往往采用百分比的方式抽样换言之,抽查检验判定进出口商品总体不合格不是通过样品检验结果来推断的,而是直接以样品检验结果来决定的,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处理进出口商品总体的依据,不存在有监督抽样检验判定过失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在原进出口商品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进出口商品总体是否合格如果报检人有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的检验是否正确与准确的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以证明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异议处理只能是采用复验,不能采用复检所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此项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比照除了表达形式相同外,存在着本质与内容的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异议的工作程序,也就谈不上?运用辨析?所认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复验’概念实际上是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的涵义是一致的〞的结论。

      五、结束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即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科学,需要抽查控制理论的支撑它所规定的复检、复验、复查等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尤其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掌握同时,通过分析?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作用与目的发现,其引用复检、复验、复查的概念与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赋予复检、复验、复查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那些认为复检、复验、复查在行政机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认识是因为他们没有很好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没有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本意与作用,往往以自己认知来理解或是人云亦云的结果所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中,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看似是行政管理问题,实际也是解决技术标准问题,同时还是对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是否有机结合的一种能力表现,这一点作为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叶永和.备样应该怎样使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21,:54-55. 【2】 叶永和.?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涵义与应用[J].监督与选择,2021,:69-71. 【3】 叶永和.随机抽样对监督抽查的作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21,:58-59.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