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质押登记条件及法律程序.docx
6页细心整理股权质押的条件及法律程序关键词:股权质押 质押条件 质押法律质押程序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或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为某个经 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⑴ 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⑵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 应供应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应营 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⑶ 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 出质人应供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 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 同意出质的决议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假设重复质押, 需有 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以下状况:⑴ 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确定支配红利的基 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展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⑵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在其任职工期间内 不得转让的;⑷ 股东的股份自公司起先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⑸ 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 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的;⑹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⑺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其次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 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质物全部权干脆归质 权人全部的约定出质行为生效条件: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㈠ 一般规定依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 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股份有优先购置权即, 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那么股权 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全部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 选择质权人 假设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 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置权即 可㈡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法》规定,国 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依据《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 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因此, 国有独 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 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批准。
㈢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 是中国法人, 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 份有限公司外, 外商投资一般接受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假如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 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 业,那么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 实现质权时必需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展价值评估, 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经 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㈠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 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 分 为记名股及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那么既有记名股也有 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 出持人及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 并向 **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及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 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供应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 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 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 单位以国有股进展质押, 必需事先进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明确资金 用途 (不得用于购置股票 ,制订还款准备, 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 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以国有股质押的,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 遵照财 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并依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 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遵照规定到 **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 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 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 质押协议副本;4. 资金运用及还款准备;5. 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看法书。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由质权人及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 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 那么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 权 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的风险 1.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对于出质人 的道德风险无法限制 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鉴于法律 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没有向任何中介机构 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也没有规定该股份被质押的事 实应当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 股东名册又保存在被出质股 份所在的公司手中, 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 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使得质权 人的质权能否顺当实现完全依靠于出质人恳切信用的程度, 假如出质 人不遵守恳切信用的原那么,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 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 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 给其他人,就会紧要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2.在质权人〔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实现质权时,由 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可以诉讼解决因此, 如协议解决,必需在出质人能够找到的状况下才能进展,如出质人破 产或被注销而联系不到时,协议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而只能采 取诉讼解决,但诉讼解决又费时、费劲、费钱 二、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上述孳息应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物的提前转让 出质人只有在及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转让已设质的股份, 其转让 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或向及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的效力范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 法定孳息 五、诉讼范围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 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 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实际操作中,对于记名股票或者出资,鉴于法律对于质权的实现尚无 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在履行担保责任 后,有权干脆托付中介机构进展评估、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