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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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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目 录一、试婚的合法性…………………………………………………………………………………1二、试婚期间的财产………………………………………………………………………………1三、试婚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2四、 试婚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五、终止试婚………………………………………………………………………………………3六、试婚的继承权…………………………………………………………………………………3七、试婚期间的类家庭暴力行为…………………………………………………………………31.是身体暴力……………………………………………………………………………………32.是语言暴力 ……………………………………………………………………………………33.是性暴力… ……………………………………………………………………………………3八、诉讼时效………………………………………………………………………………………4注释 ………………………………………………………………………………………………4参考文献 …………………………………………………………………………………………4- 1 -关于关于“试婚试婚”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现象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和追求个性化的生活方式。

      试婚这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在彰显个性的时代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与试婚相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加强对试婚期间相关行为法律后果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外国文化的影响、人们思想的解放,带来人们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特别表现在年轻人身上),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爱情、生育与婚姻也由原先的相对统一转变为日趋分离于是试婚这种正常而又特殊的现象在我国悄然流行,并成为一种时尚试婚”,指的是男女双方不受法律约束,带有一定试验性质的婚前同居行为他们选择在领取结婚证书前,像夫妻一样生活,尽管这种生活不一定能够最终走向婚姻的殿堂众所周知,只要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引发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即使男女双方不生育,也有可能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因此,加强对试婚期间主要法律关系及其后果的研究是必要和迫切的关键词】:试婚 若干法律问题- 2 -一、试婚的合法性《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并未规定禁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即试婚试婚虽未被禁止,但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准许试婚既不违法,但也不合法既然双方的关系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因试婚失败而分手者占有相当大比例,而那些成功走进婚姻者,则无疑成了这个人群的幸运者。

      作为相对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有必要对之进行约束,但目前相关规定却存在缺失和盲区建议出台相关管理条例予以约束试婚行为,可以规定试婚的条件(如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试婚协议及其条款、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试婚的后果(如财产、子女问题)等二、试婚期间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8 条、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8 条至第 92条之规定,双方在试婚期间取得、形成的财产,若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约定的,能够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归其本人所有,否则归双方共有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试而结婚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4 条规定,婚前共同财产在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约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仍属一方个人财产试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时,没有财产约定协议的,一方个人财产自行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按等分原则处理,且考虑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分割后,一方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另一方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试婚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试婚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及《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至第92条之规定,双方在试婚期间取得、形成的财产,若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协议约定的,能够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归其本人所有,否则归双方共有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试而结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婚前共同财产在- 3 -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没有约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仍属一方个人财产试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时,没有财产约定协议的,一方个人财产自行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按等分原则处理,且考虑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分割后,一方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另一方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试婚期间形成的债权按照上述财产问题处理试婚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由欠债方单独偿还;有证据证明属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的,各方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多承担偿还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四、 试婚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试婚期间所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所生子女属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些条款同样适用试婚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五、终止试婚试婚不成,双方自行分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试婚的继承权试婚期间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5 条、第 6 条规定,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一直试婚但不结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 -生存方享有合法配偶权利,即有继承权;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按同居关系处理,生存方不享有合法配偶权利,即没有继承权,只有权分割双方共有财产中归其所有的部分七、试婚期间的类家庭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设法想要羞辱受害者,而且大部分的施暴者明白自己的动机但是,有相当多施暴者并不明白自己给别人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或许只是一味跟着别人起哄,或说些具杀伤力的话,但却没有经过大脑思考;也有些可能是因为害怕不跟着一起施暴,自己将成为下一位受害者;还有些是因为无聊而已不管原因是什么,对受害者而言,都是件不幸的事,而且会造成终生的痛苦试婚期间发生的类家庭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比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2.是语言暴力主要表现为: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

      3.是性暴力主要表现为: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试婚期间发生的这些类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试婚没有进行合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其所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根据其伤害程序不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条款,对其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八、诉讼时效因试婚行为发生相关纠纷,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维权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纠纷诉讼(如要求未与试婚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支付其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它财产纠纷,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可在一方决定结束试婚时提出,已经自行分手则无需再行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同居关系注释;- 5 -注①试婚定义:狭义的试婚是指独身男女双方正在操持结婚注销手续前基于恋爱而独自寓居和生活正在一同的行为(包括发作性行为),是尝试婚姻、实验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狭义的试婚则仅指双方之间发作婚前性行为,而不独自寓居生活。

      参考文献[1] 杨大文.婚姻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 薛宁兰.共同关切的话题──“《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2001(1).[3] 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理与适用.北京:中国[4] 房绍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 年 3 月第 1 版[5] 夏吟兰: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6] 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 2 月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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