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docx
2页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铁道部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行车安全措施,加速电力贯通线建设,加强电力贯通线的管理和使 用,适应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基本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电力贯通线是将可靠电源经铁路变、配电所连成供电贯通网络,向铁路沿线车站及区间重 要负荷供电第3条 铁路干线、运输较为繁忙的支线均应有电力贯通线;根据运输需要,自动闭塞区段除电力 贯通线外还应有自动闭塞专用线(简称自闭专用线,下同)第4条 部补助的电力贯通线建设费用必须用于加强铁路干线电力设施或提高电力贯通线检修、抢 修能力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补助投资及各局行车安全措施费安排的电力贯通线建设和运行管理修建 电力贯通线的技术标准将另行公布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6 条 铁道部由机务局、计划司、安监司共同负责制定全路电力贯通线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掌握完成情况;组织抽样检查并定期向全路通报第7条 铁路局应成立电力贯通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电力贯通线建设具体工作由 机务处负责第8条 铁路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提报本局电力贯通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年度建设 计划;审批设计文件和施工预算;从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验收交接。
第9条 为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各局应抓好电力贯通线建设的前期工作,提前一年完成设计任 务部优先安排已完成设计的贯通线建设项目第 10 条 各局应按附表-1 填写下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建议计划,于每年8 月底前报部;部计划下 达后,按附表-2 详细制定本年度电力贯通线建设进度安排报部核备;按附表-3 每季统计建设进 度和完成情况报部;按附表-4 填写电力贯通线建设竣工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与《竣 工报告》一并报部,电力贯通线建设完成工作量及决算资料于次年第二季度前报部第 11 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计划需变更时,必须在上半年按附表-5 报部审批第 12 条 部根据各局提报的竣工资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给予补助当年末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待项 目竣工后再行补助,但根据工期拖延情况减少补助费用第 13 条 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应优先保证电力贯通线建设的物资供应第三章 供电范围及建设范围第 14 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区段信号的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讯机械 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无电站的生产、部分生活用电设备;车 站信号室、通讯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自动信号设备。
2.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隧道照明等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第 15 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范围: 1.架设电力贯通线路及相应变、配电所的新建或改造 2.中间站、区间信号既有行车用电设备的供电及其配套设施3.第 2 项以外的其它负荷和新增用电设备需电力贯通线供电者,应经铁路局机务处批准,其配套 设施应另列款源条件允许时,铁路局可统筹安排与电力贯通线同期建设4.鉴于电力贯通线的增设,运行检修工作量的增加,可适当考虑水电部门的设施加强,以确保发 挥投资效益第四章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第 16 条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必须执行(83 )铁机字 1000 号部令《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 17 条 根据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的需要,除执行第16 条外,特作如下补充: 1.电力贯通线建成后,铁路局应及时配齐因增设电力贯通线而必须增加的编制和定员,所需人员 由内部调剂解决2.电力贯通线投入运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1)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供电臂主、备电源运行方式对跨段、分局、路 局的供电臂,两相邻同级单位应签定运行维护协议,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2)各局应制定电力贯通线的事故抢修处理办法。
3)水电段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各项原始记录,保证电力贯通线投产后就能正常运行4)水电段应抓好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对新增人员应通过《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 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5)水电段应与所有用户签定供用电协议6)水电段应编制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程序制定倒闸操作中段调度、变配电所、电力工区相互 通讯联络的办法3.电力贯通线应建立线路巡检卡片制度4.电力贯通线应实行分区段检修;倒闸作业宜采用并相倒闸方式;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干扰5.自闭、贯通双回路供电区间,当其中一路拟停电检修时,应先行确认另一路电源能够保证可靠 供电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作业6.电力贯通线的隔离开关、跌落开关、避雷器、高、低压熔丝等关键部件应根据设备运行状态, 制定相应的检修周期,但不得超过(83)铁机字 1000 号部令规定的检修周期7.水电段调度负责本段管内电力贯通线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检修作业的调度指挥及有关信息的 搜集、传递和处理8.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电力贯通线调度管理办法》 9.各级电力调度应有电力贯通线模拟示意图第五章 附 则第 18 条 全国铁路干线里程以部计划司计营〔1991〕 35 号文公布数据为准。
第 19 条 全国铁路电力贯通线数量以每年全路水电工作会议纪要公布数据为准第 20 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第 21 条 电力贯通线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未尽事宜尚应遵照部颁有关规定办理。












